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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人身傷亡訴訟 2015 年第 1766 宗)
文 :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八歲男童與小童踢足球時擔任守門員,在地上接球時,對方球員收掣不及將他的右眼踢傷。男童由母親代表入稟控告當日在場的足球教練、及其朋友,並指二人意外時任職於流浪足球會,所以基於轉承法律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原則,一併控告球會。區院法官經審訊後宣判母子一方敗訴,由於母子獲得法援,教練、次被告及球會的主要訟費會由公帑支付。至於被告人方面,教練本身亦獲得法援委派律師及大律師抗辯,次被告則聘請著名大型律師行代表與訟,而球會就沒有聘請律師,由球會總監李輝立親自應訊。
案件審訊期間,媒體主要集中引述興訟母子對於球場安全的「見解」,例如母親指眾被告沒有為兒子提供護膝、護肘、手套、頭盔及眼罩等,經報道後頓成全城焦點,比較厚道一些的會質疑原告方大概根本沒看過足球,有更不客氣的讀者、網民,就炮轟母親旨在詐騙賠償,居心叵測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