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黃世澤前後撰寫兩篇文章,指出林鄭月娥因其夫擁有英國公民資格,而導致林鄭擁有「居歐權」。其文章牽涉到所謂的「居歐權」問題,其實與澳門很多人的狀況類似,即夫婦一方擁有葡萄牙國籍,另一方則只有中國籍及澳門居民身份的情況下,是否可憑藉配偶的歐盟公民資格而自動獲得「居歐權」。故此也撰文略為解釋。
黃世澤得出這個結論,源於其混淆了居留權(Right of abode)與俗稱「居歐權」的自由流動權中的居留權(Right of residence)的分別。兩者的中文翻譯都是「居留權」,但英文表述完全不同,而且兩者在法律上的概念也是完全不同。
居留權(Right of abode)是一人有權自由進出某國家/地區;不須受移民管制即可定居、工作、就學;不會被施加任何居留條件;有的地方甚至會規定不得被驅逐出境。
而所謂「居歐權」,其實是指歐盟公民於其本國以外的任一歐盟成員國行使居留權(Right of residence),根據Directive 2004/38/EC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 正在該國工作或自僱;
b. 有足夠資金自給自足,居留期間不會為該國社會保障系統造成負擔,並已自行購買醫療保險(Comprehensive Sickness Insurance,簡稱CS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