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卓楠
本港不少社會服務由政府藉資助非政府機構(下稱NGO)提供,希望借助NGO靈活、彈性的制度,在提供服務時盡量滿足使用者所需。現時政府撥款予NGO的制度,於2001年起實施,稱為「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在這制度下,非政府機構可自行調配資源和重整服務,不再在人手編制、薪酬架構或個別開支項目所投入資源上,受政府嚴格控制;同時,NGO員工薪酬不再與政府員工掛鈎,NGO可自行釐訂薪酬水平。另外,政府(主要是社署)會以投標方式,將部份新服務批予NGO營辦。
這撥款模式一直引來不少爭議。在前線服務上,最常見的批評包括員工待遇不公、服務質素倒退。原因是在這模式下,社工與服務使用者所得資源,來自同一筆撥款。社工薪酬上升,花在服務使用者上的資源便會減少,反之亦然。NGO為求提高服務效率,部份員工薪酬越發不及政府內同儕,同時工作負擔大增,結果影響服務質素。這層面的論述坊間甚多,在此不贅;本文希望從整體資源分配上,一窺NGO行業的生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