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在2021年2月到達粉嶺一間住所單位調查,發現弓箭、伸縮棍及電擊器件等物品,任職裝修工的62歲屋主被控藏武、無牌管有槍械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他否認控罪,經早前審訊,今(28日)於區域法院獲裁定3罪皆不成立。暫委法官黃士翔頒下裁決理由書,接受被告辯稱涉案物品皆在已離港的女兒房間搜獲,而自己並不知情。黃官又指,涉案物品收藏在結他袋、行李箱和黑色盒內,被告作為父親,不去侵犯女兒私隱及干擾她的物品是不足為奇,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
被告張煜球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涉及8支伸縮棍、5支弓、69枝箭、45個箭頭、2套無線電收發機及2個電擊器件。
被告被捕後稱涉案物品屬於已離港的女兒
控方案情指稱,警方於2021年2月8日到達粉嶺榮福中心第6座外,觀察被告張煜球的住所,目睹同案另一被告黃智榮帶同一個行李箱離開該住所,遂上前截查,發現行李箱藏有9包粉末、約1,260克煙花棒、約127克爆竹、3套無綫電遙控連電池及2個電子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