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初選47人案】上訴庭指「對法律無知」減刑實屬無謂 公職品格因罪行嚴重「被抵銷」

【初選47人案】上訴庭指「對法律無知」減刑實屬無謂  公職品格因罪行嚴重「被抵銷」

(獨媒報導)初選案中12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結果全部失敗。在量刑方面,各被告都就各自處境提出原審量刑有錯,不過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判詞逐一駁斥上訴理據,更指原審法官因各人「對法律無知犯案」而減刑數個月,是「無謂」之舉,無異於表揚上訴人,啟動「自以為在憲制內存在的自毀機制」。

梁國雄、陳志全和林卓廷的前立法會議員身份,可否被視為對社會有貢獻而獲得減刑?三名指定法官在判詞稱,「良好品格也可以喪失」,亦看不到他們在公共服務有「典範級」表現,所有過去的服務,已因為顛覆罪罪名而「抵銷」。

3名指定法官分別是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彭寶琴早前提早退休,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她為「休假中」,在今日上訴結果公布時彭寶琴沒有出席,她的座位懸空,裁決理由全部由潘兆初宣讀。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政治光譜、黨內高低皆無異 參與初選一律有罪

11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包括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林卓廷(判囚6年9個月)、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梁國雄(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黃碧雲(判囚6年半)、楊雪盈(判囚6年半)、鄭達鴻(判囚6年半)及陳志全(判囚6年半),早前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人;認罪的黃子悅(判囚4年5個月)亦就刑期提出上訴。不過眾多上訴理據,全部均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方整體提出,被告無論屬於本土派抑或傳統自由派、位處黨領導層抑或無黨派、有否出席協調會議等,都應該有不同量刑反映。不過3名法官不同意,指初選計謀成功與否,完全取決於「一班人」能否選入立法會,該班人懷有共同顛覆的意圖,都是計謀內的「重要角色」,不論這些人的背景、在政黨內部位處高低都有罪責,均參與了初選,罪責上沒有分別。法官更稱,如果要分開各人的罪責,無異於在販毒案中,分辨經營手法有微細差異的毒犯,罪責孰輕孰重,是「吹毛求疵」的做法。


囚車離開法院時

7年量刑起點合理 原審減刑考慮無謂

三法官又不同意楊雪盈一方所指,初選只是未成熟(embryonic)階段。法庭強調初選計謀的最終目的,是毀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同意原審將各被告的量刑起點定於7年;3名法官更指,若犯案行為涉及暴力,量刑起點只會更高。

就吳政亨的刑期,原審將起點進一步提高6個月,吳一方質疑量刑考慮錯誤,因為吳本身無參與初選,日後不會躋身立法會,他的刑期應較其他候選人低。惟3名法官不同意,指吳在案中擔當不同但重要的角色,例如公關代表、籌款人、提供人力和運輸支援、甚至是「訓導老師」角色,他的角色絕不能被輕視,原審量刑起點沒有不妥。

另外,原審法官接納絕大部份被告「對法律無知」而犯案,在量刑上有酌情扣減。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余慧明在上訴時提出扣減幅度太細。三法官在判詞指出,上訴人深知在立法會取得過半數,與「五大訴求」密不可分,而上訴人同時知道政府不可能接受「五大訴求」,初選計陰就是利用該「死局(deadlock)」,在進入立法會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破壞香港憲制秩序。3名法官認為,若因「對法律無知」給予減刑,無異於表揚上訴人啟動「自以為在憲制內存在的自毀機制(no different from giving credit to the applicants for activating what they erroneously believed to be a self-destructing mechanism unwittingly built into the system)」。

3名法官強調,濫用制度達至可能毀滅性的後果,即使被告稱錯誤相信初選是合法,都不能或只能構成些微求情理由。法官更言,原審給予的量刑扣減是「無謂的(gratuitous)」,上訴人更不能投訴扣減太少。

陳志全、梁國雄、林卓廷公職生涯 法庭稱不算「典範」

至於何啟明、陳志全和梁國雄的議員身份可否獲得量刑折扣?何啟明在原審時因為區議員服務,而獲得2個月扣減。陳志全和梁國雄在上訴時則提出他們在立法會的長期服務,可以獲得更多扣減,原審的量刑有錯。但3名法官在判詞表示不同意,因根據案例,過去的公共服務雖然可以證明對社會有貢獻,但相關比重必須與罪行嚴重性一同評估,而本案罪行嚴重,法庭認為相關的刑期扣減最多只能屆乎2至3個月,而被告必須為「實質」服務社會。若果要超出3個月刑期扣減,必須符合公眾服務「典範( exemplary)」,而上訴人不屬這類別。

3名法官特別就梁國雄另涉的案件著墨,指即使梁過往在公眾服務獲得什麼讚譽,現都因為屢犯罪行而抵銷,「良好品格也可以喪失( However, good character can also be lost)」,並指原審法官的量刑沒有出錯。法官指同樣的道理適用於林卓廷,原審法官可以因為罪行嚴重性,而拒絕讓被告因為過往公職而獲得刑期扣減。

有關鄒家成和黃子悅的量刑,上訴方指他們另涉的暴動罪案(分別為2019年的七一佔立會案及理大衝突案)沿於相同政治信念,發生的時間都正值社會動盪時,在罪責上有重疊,故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不過3名法官同樣拒絕接納,原因是暴動罪應該是「疊加罪責」,而兩人犯的罪行一次比一次嚴重,串謀顛覆罪的嚴重性是前所未見,全部刑期分期執行的做法是「無可批評」。

法庭又特別稱,鄒家成因發起「墨落無悔」聲明而被判更重刑罰,並不是懲罰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而是考慮他的參與度,以及聲明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撤回,對初選必有額外推動力,加刑12個月沒有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CACC253、263、28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