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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參選區議會須獲「三會」提名 郭卓堅以「民主黨永久會員」身份申司法覆核

不滿參選區議會須獲「三會」提名 郭卓堅以「民主黨永久會員」身份申司法覆核

【獨媒報導】12月的區議會提名期已結束,「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不滿參選人須獲至少3名「三會」成員提名才有資格參選,今(6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相關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要求法庭頒令取消相關規定。郭在入稟文件中表示自己作為「民主黨永久會員」和香港永久性居民,符合持份者身份。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郭卓堅,建議答辯人為特首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2023年5月2日 政府區議會改革記者會

據入稟狀,郭要求法庭頒令取消區議會選舉規定必須獲得「三會」(分區委員會、撲滅罪行委員會及防火委員會)成員提名才可參選,又指相關規定是違反《基本法》第11及26條,以及國家主席令第26號和國務院令第221號的規定。

郭表示他作為「民主黨永久會員」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本案屬合法持份者。他指稱特首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制訂是次選舉規定,參選人必須經由政府委任的三個地方委員會批准審查通過,才有資格報名參選,是違反《基本法》第26條,即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以及違反第11條所規定,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

郭又稱,依據國家主席令第26號和國務院令第221號規定,1997年7月1日起在港實施的法律須以《基本法》為依歸。

郭希望法庭能批出書面許可,讓他有資格申請法援;若然他的申請被拒,希望法庭能基於司法覆核關乎公眾利益,下令免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97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