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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需每年向主席交報告 包括接獲市民意見及處理個案數宇

區議員需每年向主席交報告 包括接獲市民意見及處理個案數宇

(獨媒報導)政府昨日(12月19日)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當中《指引》鉅細無遺,規管議員出席率,除大會外,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會議出席亦需達八成,並需準時出席及避免在會議中途離席;辦事處每周開放至少40小時;參與民政處活動至少6次等。此外,區議員需每年向區議會主席即當區民政專員提交工作報告,內容須包括接獲市民意見的次數、處理個案的數字及關注的議題和跟進工作等。

新一屆的區議會除組成方法「完善」外,修訂後的《區議會條例》,已規限「新區議會」的職能,列明區議會屬政府「下線」的角色,包括須就區議會主席指明的議題收集意見、支持和協貼推廣法律和政府政策、承擔政府不時委託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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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執行及落實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和工作指標

昨日公布的《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進一步規管區議員的行為。「基本要求」方面,第8段要求區議員言詞須得當,不得帶冒犯或侮辱成分,參與任何活動前亦須考慮活動的性質和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區議員的地位或聲望不符,令區議會的聲譽受損。第11段指區議會須執行及落實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

全部會議出席率需達八成

出席率方面,《指引》要求區議員每年出席區議會大會、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不得少於八成,並列明有責任準時出席及避免在會議中途離席。

比對過往做法,區議員並無出席率要求,僅按法例如連續缺席三次區議會大會,將失去議員資格。規管僅適用於大會,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方面沒有出席率要求。

須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

根據《指引》,區議員需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闡述該年度的工作重點,報告須在報告期後兩個月內完成,並存放於區議會秘書處供公眾查閱。《指引》更列明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

*臚列區議員在報告期內獲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和完成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接獲市民意見或查詢的次數及跟進情況(形式 不限,例如:面談、電話、電郵、信件等)
*處理或轉介的個案數目及類別
*所關注的地區議題 ,以及為此曾採取的行動 (如:向政府提供意見、實地考察,舉行地區諮 詢會等)
*曾協助舉辦的社區參與活動
*其他與區議會諮詢及服務職能相關的資訊。

其他工作指標方面,尚包括參與區議會每周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積極參與地區活動,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6次由當區民政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履行主席指派的任務和工作指標,例如出席協辦的地區諮詢會等;最少參與區議會轄下三個或半數以上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以較少者為準)。

辦事處需每周開放至少40小時

最受關注的指標為設立辦事處,《指引》規定在上任後三個月成立最少一個,惟可與其他議員組成聯合辦事處,辦事處的每周工作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其中至少4小時須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眾假期。

就行為失當方面,《指引》列出多項情況,包括未有履行主席指派的任務或不符工作指標;每年兩次或以上缺席會議;行為極不檢點(如挑起社會矛盾);觸犯香港法律;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員身分(如參與和公務有利益衝突的商業活動);阻礙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擾亂會議秩序、不遵守會議常規等。

調查及懲處機制方面,根據《區議會條例》,可在區議會主席獲得當區不少於3名區議員聯署,或在會議上動議議獲半數以上議員支持,皆可啟動對行為失當議員的調查。民青局將委任5名「中立持平」的成員組成,包括1名獨立人士及4名來自涉事區議會以外的議員。

《指引》詳列調查程序,委員會可邀請涉事區議員或任何適當人士以書面提交資料或出席委員會會議,會議以閉門形式進行,涉事區議員可由最多3名人士(包括法律顧問)陪同出席,惟不得向委員會發言,涉事區議員須親自回答提問。

所有參與委員會的人士,必須簽署一份保密承諾書,在未獲民青局局長書面授權前,不會發表委員會的任何事宜。

委員會經調查後如認為屬實,可建議作警告、罰款或暫停職員職能及酬金作懲處,由民青局局長作最終裁決。處理方式共分四類,最輕是書面勸喻、其次是警告,再其次是罰款,上限為區議員兩周酬金,最嚴重的是暫停職務。停職權首次為兩星期,第二次則為四星期,其後再犯的上限為上次停職期限的兩倍。期間涉事區議員無權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貼,但可獲發還營運開支。

區議員在停職期間,什麼事情不可做?

《指引》亦有解說,包括不得出席區議會會議、會見市民、出席地區活動、為街坊提供地區服務等。辦事處只可以有限度運作,包括通知有關人士或團體因區議員停職不能出席活動,以及讓街坊索取指定通過區議員辦事處派發的資料或物資等。辦事處職員不得以區議員名義代其行事,例如發出信件,並須於辦事處門外張貼告示通知街坊區議員被暫停職務。

《指引》雖然已非常詳細,但《指引》屬行政指引,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在其合適時修訂,《指引》亦明言「所列的基本和具體要求及標準並非徹底無遺」,民青局局長有權就指引未列明但她認為是違反原則的不當行為,按機制進行調查及處分。

《常規》範本由區議會主席委任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區議會常規》範本亦同作修訂,秩序方面加入部分與立法會看齊的做法,例如發言者只可在發言時為闡釋其發言論點展示物品。範本建議常設四個委員會,分別為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 食物環境衞生委員會、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及交通運輸委員會,另可按情況委出不多於四個委員會,「首作考慮之選」為房屋委員會、社會福利委員會、發展規劃委員會及青年委員會,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區議會主席委任。至於工作小組,按範本亦是由區議會主席設立,小組主席及副主席亦由區議會主席委任。

議員離港逾48小時須書面通知秘書處

《常規》第95條規定,議員如離港超過48小時,須書面通知區議會秘書。民青局局長麥美娟昨日被問及是否類似校規,她稱是望秘書處掌握議員在港情況,以判斷如區議會主席決定作緊急會議或行動,是否能順利舉行或召開,認為「唔係太難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