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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訂口罩無貨收 起底賣家個人資料 判囚2月、緩刑兩年

女子訂口罩無貨收 起底賣家個人資料 判囚2月、緩刑兩年

(獨媒報導)一名女子在網上訂購逾4.5萬元的口罩後,無法收貨及未獲全數退款。她其後於Facebook不同群組中披露賣家姓名、相片及電話等個人資料,遭控1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被告早前承認所有控罪,今(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兩年。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指,同情被告因受損失,感到不忿才發布資料,但她以「起底」方式報復是不智和錯誤,因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宗禁「起底」條例後被判刑案件

被告岑溱蕎(36歲)從事網上買賣活動,她早前承認1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即於2021年12月期間,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約14個不同的群組中,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事主與她丈夫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相關披露是否會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本案為前年禁止「起底」條例生效後,第二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判刑的案件。

官:同情被告 惟起底報復不智

裁判官覃有方引述報告指感化官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因被告需要照顧年幼小孩,時間上未能安排。感化官接納本案屬單一事件,接受被告不知法律責任的嚴重性才犯案,無行為顯示她會繼續干犯罪行。

覃官續指,被告是因不滿被騙,才用社交媒體發布資料,他同情被告遭受損失感到不忿,且涉款不小,「好似俾人呃咗咁」,惟認為被告用此方法報復「不智」,有關法例新訂立的原因正是希望社會人士不會以「起底」方式進行報復,故被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獲得教訓。

覃官就每項控罪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覃官進一步考慮被告報告內容正面,而本案是單一事件,故最終判處緩刑24個月。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起金錢糾紛 涉訂逾4.5萬元口罩未獲供貨及全數退款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向事主訂購一批口罩,涉款45,670元。因供應商未能提供口罩給事主並失聯,故事主亦未能提供口罩予被告。事主之後向被告退款9,200元,惟兩人因此產生金錢糾紛。

被告於14個群組披露事主個人資料

於2021年12月18至19日,被告在14個約有2,000多名至10萬多名成員的Facebook 群組上發文,包括「香港批發苦主大聯盟」、「化妝品香水護膚品一手二手買賣交換站」及「香港江湖日報之 ON9 限定 2.0」等。被告講述其金錢糾紛、披露事主與其丈夫的姓名、結婚相片,並邀請其他苦主聯絡自己等等。

被告於去年7月26日被捕,警誡下她承認在 Facebook群組發布有關資料,因事主欠她錢,她希望提醒他人免被事主欺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指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問題,相反只會令衝突升級。

案件編號:STCC31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