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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行返學放學家長或犯法?勞福局:不能一概而論

學生自行返學放學家長或犯法?勞福局:不能一概而論

(獨媒報導)現行虐兒罪行保護兒童年齡上限為16歲,若家長獨留16歲兒童在家,就可能因為忽略看管責任而觸犯法例。新民黨陳家珮在立法會書面質詢提到,小學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已可無須家長接送自行往返學校,問當局是否知悉情況。勞福局回應指,容許兒童自行往返學會否觸犯虐兒罪,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兒童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有無意圖疏忽照顧等。當局又指,如家長選擇讓子女自行往返學校,應考慮居住地點與學校的距離,以及子女的自理能力等。

稱要視乎案情而定

陳家珮在書面質詢提到,本港保護兒童相關法例的尺度和兒童年齡上限並不統一,有意見認為需要作出檢討。她舉例,《僱用兒童規例》下容許年滿13歲及15歲者分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和受僱於工業工作。另外《婚姻條例》下,年滿16歲者可以在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後結婚;虐兒罪中保護兒童年齡上限為16歲,小學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其實已可無須家長接送,自行往返學校,她關注當局會否會面檢討相關法例,統一保護兒童安全的標準。

勞工及福利局回覆指,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條例下的虐兒罪。

提醒家長若讓自行往返 要考慮子女自理能力

當局指,容許兒童自行往返學校,或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條例》,要取決方面因素,要視乎案情而定,例如兒童的實際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行為有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不能一概而論。

而教育局已為學校編訂《學校行政手冊》和「學生安全及健康措施一覽表」,小學普遍已訂定校本政策,安排學生安全有序往返學校包括校車服務、放學隊、家長接送等候區等;如果家長選擇讓其子女自行往返學校,應考慮其居住地點與學校的距離、子女的自理能力等;學校亦應教導學生交通安全知識。

有關虐兒罪的檢控數字,由2020年至2024年一直上升,去年有306宗檢控,130人定罪,今年上半年已有144宗檢控,有66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