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打鬥後司機亡 退休警誤殺改控襲擊致傷 官改裁普通襲擊罪成 判囚7日曾還柙毋須服刑

打鬥後司機亡 退休警誤殺改控襲擊致傷 官改裁普通襲擊罪成 判囚7日曾還柙毋須服刑

(獨媒報導)前年11月,一名退休高級警員與妻子在港鐵兆康站外的士站,疑因出車問題與客貨車男司機爭執打鬥,司機當場暈倒送院後亡,死因為心臟病發。涉事夫婦事後被控誤殺罪,但去年女被告獲撤控,退休警鄺德榮則被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他不認罪受審,今(3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首次推撞是故意,但不能排除他之後「批肘」屬自衛。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可預見其推撞會引發打鬥,導致死者受傷,因此襲擊致傷罪脫,改為裁定較輕的普通襲擊罪成。鄭官判被告監禁7日,但由於他曾還柙逾50日,因此鄭官下令他毋須服刑。

死者遺孀庭外哭訴結果不公:一條命嚟㗎喎!

死者遺孀聞結果後雙眼通紅,她於庭外不禁失聲痛哭,哭訴裁決結果不公,「一啲都唔公平!判得咁輕,一條命嚟㗎喎!」。她指丈夫過往沒有心臟病紀錄,並質疑若被告當初沒有把丈夫再拉下車,就不會有後續事件發生:「點解要拉我先生落車呀!我先生本身想走㗎,想走㗎」。她提到丈夫是經濟支柱,目前一家經歷經濟困難,「我唔知以後點算呀」。

死者遺孀(左)及家屬
死者遺孀(左)及家屬

被告鄺德榮(57歲)報稱退休,他曾為高級警員,自提堂後還柙近兩個月,最後獲高院批准保釋,他由大律師David Boyton代表。

被告鄺德榮

無標題
被告鄺德榮

官:被告大可駛走車輛,但卻充滿挑釁性下車呼喝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控方基礎是被告不需為死者的死亡負責,因醫生報告提及死者因憤怒導致心臟病發死亡。控方指控被告首先向死者呼喝作挑釁,並推死者的胸口,令他撞向客貨車,然後再「批肘」。被告行為引致兩人後續的打鬥,最後令死者四肢受傷。

鄭官指,被告在下車前並沒有人身威脅,並已把車駛到路中心,他大可以直接將車駛走,並無受到任何阻礙。但被告卻充滿挑釁性地下車,繼而指罵及呼喝死者。鄭官不接納被告下車是因死者曾呼喝他。

官拒接納被告自衛 反而是帶敵意推撞死者

鄭官亦不接納被告指死者撞向他胸口或快速衝向他,因其說法與片段不符。片段顯示死者雙臂貼近其身體,因此鄭官拒絕接納被告稱該下推撞屬自衛,他指被告當時沒有受即時威脅,該下推撞是不合比例的反應。

鄭官裁定被告故意向死者使用的非法武力,被告當時帶着敵意推撞,目的令死者感到恐懼。

官不能排除被告批肘屬自衛 防止妻受傷

至於之後被告作出的「批肘」動作,鄭官指當時死者打算返回車上,並已打開車門。惟被告妻子說了一些話惹怒死者,令他關上車門面對着兩人。被告及其妻繼續挑釁,最後死者開車門上車時,車門撞到被告妻子。被告見狀立即上前,舉起手肘保持死者與妻子之間的距離。被告沒有擊中死者,只是用其手㬹及身體重量將死者推開。鄭官指,不能排除被告批肘可能是自衛動作,以防止妻子受傷,被告用手肘製造距離是合理的武力。

官信納被告遭死者坐在身上 故自衛襲擊

鄭官裁定被告腳上的傷勢(abrasion injuries )是在死者與被告地上糾纏期間造成。至於被告是否出於自衛,鄭官考慮片段後,指被告以左臂頂著死者後,死者隨即拳打其頭部,之後二人互相抓著對方。最後被告倒下,而死者則抓著被告。

鄭官進一步考慮另一片段,當二人倒在地上後,死者坐在被告身上,可見被告嘗試起身但不成功,他伸出右臂狀似保護自己;而被告妻子亦嘗試拉開死者。鄭官認為他不能排除被告此階段的動作是屬於自衛,故認為死者傷勢是因被告自衛造成。

官不確定打鬥是否可預見 因被告與妻惡毒、死者寡不敵眾

另外,鄭官同意辯方指若裁定被告屬自衛,毋須證明控罪提及,打鬥是可預見發生的元素。雖然控方不需證明「引致」的元素,但鄭官認為,不能確定有人會預期發生打鬥,因死者原本可以返回其車內,或報警處理事件。鄭官亦注意到,被告身形比死者高但較為瘦,被告與同樣惡毒的妻子同行,但死者卻寡不敵眾。死者為了同行兒子的安全可能不想將事件升級。另外,鄭官認為死者其後的一拳導致打鬧升級成全面的肉搏戰(full-blown physical struggle),因此鄭官無法裁定打鬥是否可以合理預見。

官改裁較輕的普通襲擊罪成

鄭官最後指,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因此被告無罪。但法庭可考慮「普通襲擊」罪,由於被告在非自衛的情況下推被告一下,因此鄭官根據條例改為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成。

官指因脾氣致瑣碎事鬧大 對親睹父亡兒子表同情

鄭官最後補充,本案是一宗不幸事件,因脾氣導致一件瑣碎事情鬧得更大,最後死者因心臟病死亡。鄭官對於親睹父親離世的兒子感到非常同情。

官判刑:死者與妻根本無必要下車挑釁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是一件瑣碎事情,被告及妻子根本沒有必要下車並作挑釁性行為。雖然死者的死亡並非由被告導致,被告只是作一下推撞,並無導致死者身體受傷,其後的行為則不會被考慮。但本案涉及「公路暴力」,而短期監禁不可避免,因此判被告監禁7日,但由於他已還柙52日,因此毋須服刑。

根據條例,「普通襲擊」罪最高處可處監禁1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男被告與任職警署洗衣房主管的妻子李桂芳(58歲),原本均被控一項誤殺罪,惟控方去年9月申請撤銷李桂芳的控罪,並改控鄺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

控罪指鄺於2021年11月28日在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A出口外的士站,襲擊陳國樑因而對其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TMCC2282/2021

相關報導:
涉泊車爭執打鬥後司機死亡 退休警由誤殺改控襲擊 押後至3.30裁決 申請回內地5天獲批
涉泊車爭執打鬥後司機死亡 退休警由誤殺改控襲擊 否認未能控制脾氣致情況轉差
涉泊車爭執打鬥後司機死亡 退休警由誤殺改控襲擊 不認罪稱遭死者打故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