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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香港會被指販運人口?

為何香港會被指販運人口?

【獨媒報導】香港政府在九月底發表聲明,就美國國務院於《2025年美國販運人口報告》,把香港評為第二級別(即監察級別)表達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指評級不公平和欠缺事實支持,目的是詆毀和抹黑香港的聲譽。

過去十年,香港是否有人口販運問題,一直有爭議。2015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曾點名香港國際機場為人口販運中轉站,這是由於在「一帶一路」的經貿合作的政策下,內地勞務公司安排勞工經香港到海外工作,當這些工人發現工作條件與合約不符,又或出現拖欠薪金的情況,在當地求助後,他們便被識別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因此,香港作為人口販運的中轉站的說法,在聯合國立場而言也有一定根據,只是港府沒有相關數據。

本港未簽署聯合國禁止販運人口議定書

自2017年開始,美國把香港納入人口販運監察名單,其中一個原因為香港沒有簽訂於2000年在聯合國通過及補充《打擊跨境有組織罪行公約》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巴勒莫議定書》)。

該《議定書》把人口販運定義為透過威脅或武力等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綁架、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弱勢地位、或收受酬金或利益獲取對某一個人的控制權,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該人。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摘除器官。

此外,《巴勒莫議定書》還要求從教育、宣傳、改變制度性不公和社會文化等層面防止人口販運;保護受害人免受起訴,並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提供支援受害人居住、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等服務;從立法和執法等層面,加強調查、起訴和懲罰一切形式剝削、特別是涉及婦女和兒童的販運人口罪行。

直至2022年11月,共有180個國家加入成為該公約締約國,當中包括2010年簽署的中國。由於澳門以賭場為經濟核心,因欠債而衍生的人口販運罪行較普遍。故澳門政府早於2007年已設立「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並於2008年就打擊人口販運立法,中國政府在簽訂議定書書,亦即時適用於澳門,但不適用於香港。

港府:不同本地法例已涵蓋《巴勒莫議定書》

近年,不少港人被誘騙到東南亞,有團體再要求就禁止人口販運立法。當局則回應稱本港雖然未有加入《巴勒莫議定書》,但不同本地法例皆已涵蓋《議定書》內所界定屬於販運人口的行為。

保安局的網站稱,本港以「多條法例」的模式打擊販運人口,能為執法部門和檢控官在調查及檢控販運人口案件時提供更大的彈性。網站列出本地一系列法例防止人口販運相關的罪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包含禁止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入境條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獲授權者進入香港及聘用非法勞工、《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僱傭條例》以及其他涉及禁錮、欺詐、拐帶等刑事條例。

過去多年,有聲音指香港保護人販受害者的法例和執法不足,譬如自2012年起圍繞著兩宗本地司法覆核案例,有意見指本地缺乏禁止強迫勞動的法例,以及執法部門缺乏機制協助受害人。

兩宗涉強迫勞動的司法覆核

第一宗司法覆核案涉及一名巴基斯坦傭工 ZN,他於2007至2010年間被「賣豬仔」偷渡到香港打工,被傭主虐待,在沒有任何工資下,被迫每周七日、每天工作15小時,並經常被僱主拳打腳踢。他於2010年12月離開香港,再於2012年偷盜回香港,向入境處、警察及等部門投訴,最後在香港非政府組織協助下提請司法覆核,指香港政府沒有按《人權法》禁止奴隸制度和奴隸販運的條文,保護他的人身安全。

高等法院於2016的裁決,支持 ZN 提出的主張,指政府缺乏法律框架處理強迫勞動的人口販運罪行;2018年上訴庭雖然同意政府部門沒有盡責調查受害人被勞役的狀況,但卻指《人權法》中的奴隸制度不包括強迫勞動,而該法案亦沒有要求港府要就人口販運罪行立法;2020年終審法院重申上訴庭的判決,但指出政府有責任為強迫勞動的受害人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

另一宗司法覆核案涉及一名菲律賓女傭 CB,她於2018年期遭僱主多番非禮,僱主於初審罪成,被判囚30個月,但上訴後得直脫罪。女傭申請司法覆核,指自己遭受性剝削,而警方沒有循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的方向處理案件。高等法院於2022年裁定女傭勝訴,並指警方失職與香港欠缺強迫勞動相關法例有一定關係。上訴庭於2024年亦認同警方失職,但指問題與缺乏相關法律無關,因為港府現行法律有對應聯合國禁止販運人口議定的罪行,政策上亦有相關措施,阻止性剝削和強迫勞動罪行。2025年,終審法院認為,禁止人口販運罪行的立法與執法,兩者並無必然關係。

美方報告指本港未達最低標準

回到港府批評的美方報告,報告雖然認同政府在消除人口販運方面有作出努力,但仍未達最低標準。報告指儘管港府建立了人口販運核查指標,以識別受害人並予以保護,但2024年就11,300個潛在受害人的核查中,僅識別出8名受害者,當中有7名是被誘騙至東南亞作強迫性勞動的香港居民。

此外,美方指71名涉及賣淫的人口販賣被捕的疑犯,最終並沒有以最高14年和10年刑期的禁止控制和依賴妓女為生的罪名起訴。報告又提出,警方雖然於2024年逮捕了41名襲擊或性侵外傭的僱主,但並沒有進一步調查這些案件是否涉及人口販運,也沒有把案中外傭識別為受害人予以保護。

其他受到中介公司和僱主剝削和強迫勞動的外傭,更缺乏制度上的援助,而阻止「跳工」的安排,亦限制其選擇,令她們的處境更易於被剝削。

報告也指,自2020年以來,大量非政府組織受壓解散,使人口販運的潛在受害人求助的渠道減少。報告建議香港警方在打擊賣淫活動時,應循人口販運方向調查,把受人販子控制者(尤其是18歲以下的青少年)識別為受害人,為他們提供援助,免除他們的刑責,讓他們協助搗破人販集團。此外,報告也提出港府應強化外傭勞工權益的宣傳和教育,並為受中介公司和僱主剝削的外傭提供援助,取消懲罰「跳工」或兩星期內續約等政策,讓外傭能自由選擇僱主。

港府不認同美方報告

港府在9月30日,以數千字的篇幅反駁報告,斥為毫無事實根據的評論。發言人指本港販運人口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無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報告》無非是為了詆毀抹黑香港的聲譽。

聲明重申,《報告》批評香港缺乏單一販運人口法例屬不實評論,現行法律已有逾50條針對各種販運人口行為的條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並無不足。

聲明中指,2024年本港就涉及販運人口風險較高的人士,包括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非法勞工、外傭、輸入勞工和其他懷疑受害人,進行初步識別審核,在約11,300次中識別8人,當中7人為涉東南亞國家求職騙案的香港居民。港府不認同《報告》指因被識別的人數少而質疑其決心,以及識別審核的質素。

此外,聲明又指警方在2024年一共掃黃102次,較前一年增加46%,254人因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經營賣淫場所罪或與賣淫相關的罪行而被捕。就東南亞騙案,兩名於2022年被捕人士,於2024年11月因串謀詐騙被定罪,判監36及54個月。

對於外傭,港府指《僱傭條例》提供了全面保障,入境處外傭專責調查組亦會嚴格審核,並按受苛待或剝削的外傭的個案情況提供適當協助。至於僱主,如有證據顯示僱主曾苛待或剝削外傭,其聘用申請一般不會獲批。此外,警方於2024年拘捕了41名涉及虐待或性侵犯的外傭僱主,另有71名外傭僱主因協助及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當中38人被定罪。發言人重申香港絕不容忍剝削外傭,如遇相關情況,外傭可申請在港更換僱主,而無須先返回原居地。

港府最後在聲明強調,會堅定不移地積極主動全力打擊販運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