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目前在單車停泊處泊車超過24小時,即屬違法,可罰款2,000元。有立法會議員問及過去三年清理違泊及被棄置的單車數目,運輸及物流局回覆指,過去三年共進行331次聯合行動,清理20,893部單車。至於會否檢討現行泊位管理安排包括引入月租或時租形式的「智能單車泊位」,運物局指成本較高,暫無計劃。
運物局局長陳美寶在回覆中指,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任何人在單車泊車處連續停泊單車超過24小時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各政府部門包括分區民政處、分區地政處、運輸署、警務處及食環署等,會按需要採取聯合行動清理單車。運輸署及警務處會於行動前14日,於有關地點張貼通告,暫停使用該單車泊車處。行動兩日前會封閉單車停泊處並遮蓋標誌,地政處會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於每一部單車上張貼通知勒令移走。行動當日,食環署會移除單車,交予地政處接管,相關單車不能被贖回。
過去三年,當局共進行331次聯合行動,清理20,893部單車。
提問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世榮,問及會否試行以用者自付模式提供月租或時租的有蓋「智能單車泊位」,即設有防盜、監控、電子鎖和感應器等裝置,優化本港的公共單車泊位管理。運物局回覆指系統涉及較高建設及維護成本,政府現階段會優先投放資源於更迫切的交通基建項目,當局會留意相關技術發展,適時評估適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