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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宗投訴警隊 不足1%證明屬實 「懲處」皆為口頭警告

1,948宗投訴警隊 不足1%證明屬實 「懲處」皆為口頭警告

【獨媒報導】2019年反修例運動累計洐生1,948宗投訴,監警會表示已完成大部份調查,今日記者會上公布15宗投訴獲證明屬實,以及1宗未能完全證明屬實個案。監警會署理秘書長梅達明指,全部個案的警員懲處為「口頭訓諭(advice without DRF entry)」。其中一宗個案涉及警員,在處理一宗15歲未成年少年案件中,在其父親未到場前,警員已警誡落口供,個案證明屬實,以「口頭訓諭」方式處分;亦有一宗個案,被指以「不雅用語」叫投訴人離開,整個小隊被「口頭訓諭」。

根據監警會網上資料,「Advice without DRF entry」中文譯作「作出訓諭但無須將此事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監警員公布16宗個案,詳情如下:

1) 2019年9月5日港鐵將軍澳寶琳站天橋,有警員向投訴人講粗言穢語,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2) 2019年10月13日,投訴人攝錄警方行動,警員以粗言穢語叫投訴人行開,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3) 2019年9月21日,投訴人與姊妹駕車被警員截查,期間一個警員講粗口,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4) 2019年8月4日,投訴人在西區干諾道西,警員用「不雅用語」叫他離開,被警方鏡頭攝錄,投訴獲證明屬實,全隊警員被口頭訓諭。

5) 2019年9月8日,中環,投訴人是記者,有警員指該記者為「黑記」,監警會認為這個用語不恰當,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6) 2019年12月26日,一名記者在大埔工作時,警員與該記者有一些「接觸」,警員用粗口罵記者,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7) 2019年10月20日,一名記者在彌敦道,警方小隊叫記者離開,因為警方正在執法,但記者拍攝到兩名警員肩上無警員碼頭,違返警例,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8) 投訴人是大律師,前往某警署見被捕人士,在報案室的警署警長要求大律師交代「邊個叫你嚟」,無即時讓大律師接見,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9) 投訴人是大律師,前往上水警署接見被捕人。被捕人當時已經接見另一名律師,警方知會大律師被捕人毋須會面大律師,但根據規例,被捕人士如果拒絕法律代表面見,要當時人親身在法律代表前交代。當值的警署警長無依規例,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0) 一名律師前往警署接見被捕人士,被捕人士正在接見一名大律師。律師投訴已經傳真一份文件到警署,但報案室的警署警長表示不接受副本,監警會認為做法不當,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1) 2019年6月11日,警方在灣仔警察總部外截查,期間警員拿出自己的手提電話,疑似拍攝,監警會認為此舉不當,因為警員不應在公務時拿自己的手機,予人感覺做一些公務以外事情,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2) 一名被刑毀罪拘捕的人士,警方替被告戴上頭套,根據警例須留記錄,但警員無在記事冊上記下被捕人士是否願意戴頭套。即使被告表明不願意,警員亦要記錄並附簽署,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3) 2019年9月29日,被捕人士被帶返警署後,投訴處理不恰當,包括無飯食無水飲,其後調查發現報案室的警署警長沒有在電腦做膳食記錄,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4) 一名律師去往醫院接見被捕人士,被捕人士腰纏押解用的鐵鏈,兩名警員無在記事冊記錄為何使用鐵鏈,根據警例,戴上或移除押解鐵鏈,都要在記事冊記錄。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5) 投訴人為一名15歲少年,被警方以縱火罪拘捕。在少年的爸爸抵達前,警員已經替少年進行警誡會面,但少年被捕人須由家長陪同下落口供,投訴獲證明屬實,口頭訓諭。

16) 一名人士向警察傳媒聯終(PPRB)發送一張相片,要求交代相中警員的身份、隸屬哪個部門,PPRB被投訴「答得唔好」,監警會認為「唔係完全錯晒」,因為相片涉及數名警員正在拘捕疑犯,辨別有難度。監警會亦認為投訴人的問題不清,亦認為「PPRB 同事可以答好啲」,個案屬「未能完全獲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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