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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本《版權條例》翻生 諮詢至明年二月

2014年版本《版權條例》翻生 諮詢至明年二月

【獨媒報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日舉行記者會,宣布就「香港版權制度的更新」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諮詢期至明年2月23日。諮詢採用的「起點」為2014年政府提交立法會的修訂草案,該草案在民主派議員「拉布」下,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前由時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宣布作罷。是次諮詢文件續對當年民主派或關注團體要求列入的「公平使用」版權豁免,持否定的態度,維持只列出包括諷刺或戲仿等豁免條件。

《版權條例》兩度被立法會拉死

過去十年,政府兩度提出修訂《版權條例》,分別在2011年及2014年向立法會提交了修訂草案,惟每次皆引起極大爭議,網民擔心會成為審查工具,打擊言論及創作自由。兩條修訂草案,皆在當時的社民連及人民力量議員「拉布」下,無法在立法會換屆前處理。

商務及經濟局今日公布,將以2014年提交立法會的修訂草案為起點,進行公眾諮詢。政府指該草案包括有廣泛共識的五個範團,包括賦予版權擁有人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訂立侵權的刑事責任;訂立兩項法定因素,供法庭在訂定賠償額時考慮(侵權者知悉侵權行為後的反應是否合理、侵權產品是否廣泛流傳);設立「安全港」,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免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和評論時事及引用版權作品三類內容提供版權豁免,亦擴闊網上學習、圖書館、檔案室及博物館的運作,以及媒體轉換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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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騰華:目前為重啟修訂的最好時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指,海外一直確保其版權制度與時並進,「香港不容落後」。他又引述國家「十四五」規劃對本港的支持,故需就創意建立更穩固基礙。邱騰華指,目前本港的《版權條例》已落後國際十年,政府視目前為重啟修訂《版權條例》的最好時機。他表示,2014年的條例草案是版權持有人及聯線服務供應商等討論多年的共識,故以此為基礎作諮詢起點。

民主派及關注團體當年要求引入「公平使用」

2016年立法會審議時,三個民主派時任議員包括郭榮鏗、梁繼昌及莫乃光,要求引入「非牟利及非商業的使用作出公平使用的版權豁免」,當時的關注團體鍵盤戰線等則要求引入「開放式豁免」,包括豁免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此外,鍵盤戰線當時亦提出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令限制版權法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

商務及經濟局在諮詢文件中,「回應」上述的要求。局方在文件指只有少數海外司法管轄區如美國、新加坡、南韓及以色列,未有在條例中盡列所有豁免,而亦未有「實證」證明不在法例中盡列所有豁免可帶來指稱的經濟效益,建議維持盡列所有豁免的做法。

至於「豁免凌駕合約條款」方面,諮詢文件稱海外沒有統一的做法,同稱沒有「實證」支持使用者因合約凌駕性條款而無法使用現有的版權豁免,以致利益受損,以及政府應就商業運作中維護立法自由,故不建議引入相關條款。

此外,文件亦提及不應在《版權條例》中規管串流裝置,以及不引入專為版權而制定的司法封鎖網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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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騰華:以舊草案為起點屬「務實」做法

記者問到為何採用六至七年前的修訂草案版本,指版權的概念已出現翻天覆地的變化。邱騰華則今次的諮詢是「務實」的做法,指該草案獲當年的法案委員會通過,故以此為起點減少不必要的討論。他續提到,文件已列出具爭議的課題,以及政府的立場,亦不排除有其他新的意見。

「翻唱」是否侵權?知識產權署署長:版權持有人默許就得

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則不認同版權的概念出現翻天覆地的變化,認為版權「最重要嘅精粹係私人嘅經濟權利」,認為社會或經濟制度「好的做法」是平衡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及合理使用版權。

對於「認真翻唱」,黃福來指要視乎目的、以及是否屬豁免範圍,稱「如果純粹係自己侵用咗人哋嘅作品去唱歌」,然後作公開,「係技術上真係可能一個侵犯他人經濟權利嘅情況」。不過他稱這情況不難處理,例如「翻唱」獲版權持有人默許,指 YouTube 有不少「翻唱」的 cover version。此外,YouTube 亦可自動將產生的收入交回該歌曲的版權持有人,社會上的經濟發展已經能處理「翻唱」。

記者追問翻唱者如何得知版權持有人「默許」,又問到如翻唱者比原唱更好,是否便屬侵犯版權。邱騰華未正面回應「默許」的問題,只稱提出的修訂已訂明豁免範圍,但不能「本末倒置」,損害擁有者的利益。他又模糊稱不在乎翻唱者「唱得好唔好聽」,而是「真係有侵權的時候」,版權持有人便可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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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或戲仿未訂明定義

對於諷刺或戲仿的並無定義,黃福來指可以以常識(common sense)理解,認為法庭將來可透過判例演譯,「可能對個保障可能會更加好」。黃福來續指,目前的《版權條例》並無諷刺或戲仿的豁免,現時坊間使用版權作品亦無任何問題。

對於政府會否繞過版權持有人控告侵權者,黃福來稱《版權條例》最重要的元素是版權持有人利益受損,如版權持有人對「侵權」行為不存異議,便不存在控告的基礎。

記者問到《港區國安法》下新增的豁免會否被削弱。邱騰華表示,是次修訂《版權條例》並無引入任何《港區國安法》的規定。

黃福來重申,「非牟利及非商業的使用作出公平使用的版權豁免」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的爭議,亦詳列於諮詢文件,屬諮詢範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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