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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一年】法庭應否放寬9P及87A報導限制? 大狀、學者如此看

【初選案一年】法庭應否放寬9P及87A報導限制? 大狀、學者如此看

【獨媒報導】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度提堂至今已超過一年。不難發覺,無論是保釋申請、抑或交付至高等法院的聆訊,除了被告互動、押後日子等資訊,傳媒報導幾乎毫無內容可言。

這是因為庭上大部分內容,均被《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及《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不能報導。

報導限制並非新鮮事,對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早於上世紀 70 年代已設立。只是《國安法》實施後,公眾對案件的關注大大提高,加上被告如何桂藍提出解除報導限制被拒,這條條文終走入公眾視線。

過去一年,47 人案的報導限制未見放寬,而法庭只曾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保釋申請兩度放寬限制。到底批准報導與否應考慮什麼因素?如何理解法庭的決定?在 47 人案和《國安法》的語境下,又應有不一樣的考慮嗎?

在案件尚未排期審訊之際,《獨媒》訪問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等4名法律界人士,回顧這兩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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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47人首度提堂,逾千名市民聲援

什麼法例?

要討論批准或拒絕放寬報導是否合理,必先了解這兩條條文的規定及立法原意。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下稱 9P)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報導除被告姓名、罪行、裁判官和律師姓名、保釋結果及條件以外的內容,​​違者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相關規定,乃以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為基礎,於 1994 年加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根據法改會報告,保釋聆訊往往提及控罪的嚴重性、證據是否有力、被告的品格和案底等,若潛在陪審員從傳媒得悉相關資料,或會對被告形成偏見,損害被告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同時,傳媒報導往往煽情而不準確,亦可能側重於控方論點或有成見的陳述,加上被告即使被判無罪,但名譽有機會因已公開的資料受損,故建議修例禁止傳媒報導。

但同一時間,報告亦指出,公開審訊是法制不可或缺的一環——司法公正必須讓人看得見,法庭要准許市民和傳媒旁聽,透過公眾監察確保司法程序公正無私、處理恰當。因此,為平衡兩方考慮,報告建議施加現時 9P 的限制,只准報導基本資料,但同時保留公開性的需要,若法庭為了社會公正,可酌情允許傳媒報導。

至於《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下稱 87A),則是針對將案件由裁判法院交付至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或判刑的程序。87A 規定,任何人不得報導交付程序中,除被告姓名、裁判官和律師姓名、被控罪行或摘要,及裁判官將被控人交付或沒有交付審訊的任何決定以外的內容,違者可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不過,當有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下令解除報導限制。而任何人如在初級偵訊中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亦須向被告解釋報導限制,及通知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限制的權利。

條例亦列明,當裁判官不將被告交付審訊,或交付審訊後審訊完結,則可發放交付程序的報導。

87A 的條文早於 1971 年通過,翻查立法局會議紀錄,時任署任律政司曾解釋,87A 旨在防止潛在陪審員因交付程序的資訊,而對被告產生偏見。不過律政司亦表示,有時報導或對被告有利,因與案有關的證人或因看到案件的報導而協助法庭。因此,條例賦予被告權利要求裁判官解除限制,而控方並不享有同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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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部分被告離開荔枝角收押所上庭

批或不批,考慮什麼?

要放寬或維持報導限制,眾說紛紜。本文訪問了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Simon Young)、法律團體「法夢」成員腸(化名)、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及大律師蕭志文,旨在從多個角度,探討 9P 和 87A 的問題。

9P:審訊公正 VS 司法公開?

原則上,維持報導限制最強的理據,一如法改會報告所言,就是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楊艾文解釋,保釋聆訊往往包含對被告構成偏見的資訊和不可呈堂的證據,若案件由陪審團審理,審前公開該些資料,或令陪審員對被告先入為主,造成審訊不公。

而天秤的另一邊,亦如法改會報告所言,是司法公開/公開審訊(open justice)原則。「法夢」腸表示,接受公開審訊是被告的權利〔註一〕,而公開審訊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控方往往會在保釋程序中,以一些正審未必能呈堂的材料作為反對保釋的理據,將聆訊公開就能起制衡(discipline)作用,透過公眾的監察和評斷使控方自我克制,不會濫權或抹黑被告,亦能監察法官。

雖然現時保釋聆訊均為公開聆訊,但腸強調,傳媒報導是公開審訊的必要元素,因為單單在場的數十人能旁聽,算不上真正意義的公開。正如時任英國最高法院法官、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形容,對無法親身到庭聽審的市民來説,傳媒是他們的「眼睛和耳朵(eyes and ears of a wider public)」,腸認為相比一般公眾,記者報導公開審訊的權利更形重要。〔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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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

87A:責任 VS 酌情權

87A 的立法原意雖與 9P 類同,但條文列明被告申請後,裁判官便「須」解除報導限制。到底被告提出申請後,裁判官是否必須解除限制?

腸認為,條例下解除報導限制的機制並非「酌情權」,而是「責任」,當有被告申請,裁判官「冇一個酌情權唔公開」,亦是以往案例做法。他又指,交付程序一般對被告利益影響較細,再加上涉及傳媒報導的權利、被告受公開審訊的憲法權利,若有被告申請,法庭就更應考慮這些因素准許報導。

不過,蕭志文則認為,「須」在法例上有解讀空間,加上法庭任何時候都要考慮程序公義,即使條文沒有明說,但若有機會影響到司法公正,法庭都不一定會批准。

楊艾文亦提出,條文列明裁判官須按被告申請解除報導限制,只是就限制起抵消(neutralise)作用,屬酌情權。法庭仍要權衡各種因素才決定是否解除報導,亦有權為了保障公平審訊而暫時禁止報導。〔註三〕

楊艾文曾代表國際刑警通緝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處理引渡回印度受審的案件,該聆訊屬交付審判程序,他申請解除 87A 獲批。他解釋,當時控辯雙方及傳媒均望解除報導限制,加上被告不會在香港受審,印度亦沒有陪審團審訊,解除報導的影響極輕微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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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蕭志文

在初選 47 人案的語境下⋯⋯

如上所說,維持或解除 9P 限制的原則明確,但落實至《國安法》及 47 人案的語境,則產生了不少爭議。

爭議首先在四日四夜保釋聆訊期間展開。當時有記者聯合申請放寬 9P,辯方律師亦要求法庭為了「社會公正」容許報導部分內容,不少被告也表明願意放棄 9P 對他們的保障。但最終,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以「保障被告人利益及日後審訊的公正性」為由,拒絕放寛限制。

其後,何桂藍分別於高等法院裁判法院申請保釋,惟申請解除 9P 不果後,即撤回保釋申請。其中法官杜麗冰拒絕放寬報導的原因,就是保護法庭程序公正。

何桂藍事後發文,指何謂「危害國安」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惟法庭現時猶如閉門造車,法官的裁斷不受公眾監察、毋須向公眾交代,公眾亦因無從得知違法界線而陷入恐懼。她表示唯有公開報導才能保障她的利益,又指「真正損害我利益的不是傳媒報道,而是漠視不公的司法程序」。

關於9P,不少人最大的疑問大概是:假若被告不介意報導,甚至甘願放棄 9P 對他們的保障,法庭有何理由維持報導限制?

如果被告不介意?

腸表示,英國高院曾裁定,在決定被告會否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保釋聆訊中,接受公開聆訊屬被告的權利;而若被告要求公開聆訊,除極端情況外,法庭都應批准。〔註四〕

他強調,如被告得到清晰資訊後作出知情的(informed)決定,望放棄法例賦予他的保障,透過公開聆訊去監察或制衡控方行為,「呢個係佢嘅權利,法律上係應該要比佢咁做」,絕不能由法官「越俎代庖」稱為保障被告利益而不批准報導。

不過,楊艾文則認為,9P 不僅保障被告利益,亦是保障公平審訊,而這同時涵蓋被告、受害人、和社會整體利益,而確保司法程序公正,往往對被告最有利。蕭志文亦指,即使被告自願放棄權利,但法庭仍然會考慮整體司法程序公正,如有可能影響公平審訊仍不會予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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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會「影響陪審團」?

另一個爭議,是會否對陪審團造成影響。《國安法》第 46 條規定,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等原因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並如早前唐英傑案般,改由3名指定法官處理。9P 的立法精神是避免陪審員受偏見影響,但法官受過專業訓練,應能排除不公平的資訊。若案件不設陪審團,又會否仍有審訊不公之憂?

楊艾文認為,即使法官而非陪審團處理案件對公平審訊的影響較小,但「法官也只是人」,對案件知道得越少,對被告、司法制度及公平審訊就越有利。故此一般而言,任何正審前的報導都是不好的,因這令尋找對案件不熟悉的陪審員或法官更困難。

蕭志文也指,「始終呢樣嘢冇出現過,總比出現咗而(法官)提醒自己唔好考慮為佳」,加上公平審訊是廣泛而基本的權利,法官很少會運用權力解除報導限制。

腸同意,假若被告在審訊前被輿論公審,難免令人質疑法官可能不自覺受影響,從而影響公平審訊。但他也強調,47 人案的被告正正想公開報導,故沒有這個憂慮。

報導可了解如何守《國安法》?

有人亦提出,《國安法》是全新的法律,有必要透過報導令市民了解如何守法,加上初選早被廣泛報導,對審訊影響不大。

蕭志文指出,初選案的詳情如票站、各被告行為,早已被傳媒「鋪天蓋地」報導,為大眾所知悉及討論,容許報導似乎對審訊公正沒有實質影響;而初選案涉及全新的《國安法》,沒有案例,市民或難以清楚知道規範而誤墮法網,控辯雙方在聆訊期間的討論,可讓市民理解法律內容。

不過,楊艾文則認為,即使初選已被廣泛報導,但控方或曾在庭上提及被告獲釋可能造成風險的證據,這些未必能呈堂的資料,均會對被告構成偏見。

至於了解如何守法的問題,湯家驊指,保釋申請只屬技術上的問題,與被告有否犯罪無直接關係,最終仍需經審訊才能決定他們是否違法。若申請保釋期間已流出相關資訊,對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來說,或對法例產生錯誤理解,亦無助他們理解如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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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資料圖片)

審訊公正與司法公開之間

或者一連串爭議更根本的問題,是當審訊公正和司法公開原則似是有衝突時,到底如何衡量和取捨?

法夢腸:不應一刀切禁報導、法官對條文理解過分狹窄

腸認為,一般情況下,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原則的確重要,但在 47 人案的語境下,當有被告主動提出希望公開,則法庭明顯應偏向容許傳媒報導。

他強調,9P 的立法精神,從來都不是要大幅增加法庭禁止傳媒報導的權力、「一刀切」禁止所有報導。據法改會報告,當時保釋程序一般在公開法庭處理,只有少部分因會對被告造成偏見才改為內庭處理,不准傳媒報導,但考慮到法官擔心有干預新聞自由之嫌不願主動禁止報導,法改會遂建議在法例先設立報導限制,再由法官行使酌情權准許報導,「便不大會帶來不良的宣揚」。

腸認為,現時條文表明,法庭為了「社會公正有所需要」便可解除報導限制,法官便須每宗案件獨立考慮,盡量維護憲法權利和人權。惟他指,現時法庭似乎「過分狹窄」地理解9P,往往「公式化」地稱為了審訊公正的需要而禁止報導。

他強調普通法的原則,是應預設公開審訊,除非有特別原因才閉門審訊,「而唔係調返轉先閉門審訊,再提出原因去說服法官要公開審訊」,而一個尊重新聞自由的社會亦不應預先設限禁止報導,而應將判斷交予傳媒。

楊艾文:法庭已盡量平衡兩者、尚有報導空間

不過,楊艾文則認為,審訊公正和司法公開原則不必然矛盾,法庭亦會嘗試尋找兩者平衡。他指,「司法公開」概念廣闊,傳媒報導只是其中一個元素,更重要的是,9P 不是要完全禁止傳媒報導,只是延後發佈——當公開報導對公平審訊不再構成任何風險,「公眾知情權將會被滿足」。〔註五〕

楊艾文亦同意,9P 的精神不是「一刀切」禁止報導,並指條文內寫明法庭可為「社會公正」准許報導,正正容許法官公平地考慮每個個案,既尊重公眾對保釋聆訊的基本知情權,亦保障被告獲公平審訊,兩者達致平衡。

他又舉例,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如唐英傑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遭拒,法官李運騰亦頒下判詞解釋《國安法》下的保釋問題,只是略去拒絕擔保的原因;在黎智英的保釋覆核,法官彭寶琴亦考慮到社會公正而頒下判詞,稱評估過該些內容不會對被告構成偏見,正顯示《國安法》下存在報導的空間。

湯家驊:涉國安及案情 不准報導屬合理

湯家驊表示,原則上希望所有審訊都可公開披露,惟當保釋聆訊涉及案情,影響被告受公平審訊的原則,亦可能引致人對法官施壓及危害國家安全等,不准予以報導屬合理。

蕭志文:案件受市民關注或可寬鬆處理

蕭志文則表示,公開審訊原則意謂法庭聆訊需開放予公眾、讓人看到程序公義,但並非廣闊至「全部市民都有權知道所有內容」。不過,他也認為像 47 人四日四夜聆訊中,有多名市民未能入庭旁聽是不理想,而此案有許多市民關心、涉及關鍵的內容,裁判官考慮是否准許報導,或可採取較寬鬆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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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疑慮

初選案至今一年,不少被告申請保釋遭拒,一度獲准保釋的鄒家成余慧明,早前亦相繼因違反保釋條件而遭撤銷擔保。不過,他們如何違反保釋條件、裁判官為何信納控方指控並撤銷擔保,凡此種種,當然也受 9P 所限,不為沒有到庭旁聽的公眾知曉。

大部分受訪者均指出,《國安法》下限制傳媒報導,即使背後有理據,亦難免令市民有疑慮甚至揣測,倡當局盡量解釋清楚。

蕭志文指,雖然不准報導或有基礎,但法庭欠充分解釋,不排除會讓部分市民擔心,是否當局「有嘢唔畀人知、唔鍾意就唔畀報」。腸也指出,現時不容許報導,難免有「未審先判」之嫌,或令市民揣測法官與政府立場一致。即使法庭有理據不予保釋,但客觀而言各人「未審先囚」逾一年,亦會令市民懷疑法庭是否「存心不良」。

被告現時在高院申請保釋後,法官杜麗冰均會頒下書面判詞,但腸強調,公開審訊的要求不止於此,而且判詞簡短而公式化,法官列舉雙方論據後便直接下結論,分析欠奉,對公眾理解箇中原因幫助不大。

認為維持報導限制屬合理的湯家驊,亦指法官作出決定時可盡量解釋清楚,「就算傳媒唔可以報,最低限度會明白點解有呢個決定」,亦要考慮市民對司法體系的觀感。他強調,出發點是維護司法公正,若因解釋不充分而令市民認為有偏頗或不公正,長遠而言會對司法系統產生不尊重和不信任,有違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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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 87A 和 9P 條的限制是否合理?法官的決定是一刀切抑或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審訊公正是否凌駕被告意願和公眾利益?在法官決定未受任何司法覆核挑戰下,或許我們只能從各種法律原則和理據,組織自己的想法。

不過更多人關注的,可能是《國安法》第 41 條列明「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便可進行「閉門審訊」。47 人案至今一年,仍未交付至高等法院,審期無期。「閉門審訊」,到底離我們有多遠?

楊艾文覺得,只有當控方依賴高度敏感和機密的文件時,才會有閉門審訊。他明言,閉門審訊只會令公眾對香港法治狀況作出揣測,「但我相信當局致力展示《國安法》是一條符合公平公開審訊原則、具正當性的法律。」

要揭曉是公開抑或閉門審訊,尚有很長一段時間。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審訊結束那日,這年來的保釋聆訊、交付程序均可以再次見光。不過到時尚有多少記者?又有多少人仍關注?這些問題,大概沒有人可以解答。

‧ 註一:《香港人權法案》第 10 條「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列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 註二:腸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2 條表明法官有權不准公眾人士入庭聽審,但傳媒則不在此限,更說明普通法精神下,一般原則都是不可干預傳媒運作。
時任首席按察司羅弼時(Roberts, C.J.)亦曾指出,公開審訊的重要原因,是要容讓傳媒自由報導及評論,並藉以監督及規範法院以至法官。
‧ 註三:《香港人權法案》第 10 條賦予法庭為保障審訊公正而暫時禁止報導任何法庭程序的權力(HKSAR v Wu Wing Kit [2016] 3 HKLRD 386, para 70) ,惟條文亦列明禁止公開應屬「絕對必要之限度」。
‧ 註四:英國法例除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外,並無相應於 9P 限制的條文。
‧ 註五:楊艾文指,雖然 9P 不如 87A,列明報導限制在正審完結後會自動解除,但法庭禁止報導的基礎(例如影響陪審員觀感等)在審訊完結後亦應不再存在,故他相信審結後亦能發佈 9P 以外的內容。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