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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油麻地大圍捕 18歲男生認暴動還柙候判 5男女不認罪開審

【理大圍城】油麻地大圍捕 18歲男生認暴動還柙候判 5男女不認罪開審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大批市民為營救被困理大校園內的示威者,在油麻地與警方發生激烈衝突,共213人遭圍捕,被控參與暴動。其中一宗涉及6名被告的案件今(3日)在西九龍法院(區域法院案件)開審,為213人中第二批受審的被告。控方指,雖然本案無證據指各被告曾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觀乎他們逃跑具方向性及組織,加上被撿獲的示威者裝備,法庭已可斷定他們參與了暴動。其中一名18歲男生審前認罪,法官張潔宜下令先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求情至5月20日,其間被告還押。案件明續。

6名被告分別為歐育婷(23歲)、陳亮希(16歲)、陳思朗(31歲)、朱兆輝(28歲)、梁家樂(18歲)及梁栢熙(25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第二被告陳亮希今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

年輕被告逃走其間遭警方圍捕

陳亮希的承認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開始,其間有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警方在理大外圍一帶設防包圍,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校園。網上有人透過「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 通訊軟件,呼籲示威者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大內人士。

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在佐敦、尖沙咀、旺角及油麻地一帶。當晚約9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並組成防線推進,其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

案情續指,包括第二被告陳亮希在內的大批示威者,大多身穿黑色上衣、戴著口罩或防毒面罩,並配備頭盔、護目鏡等裝備;他們無視警方警告,以大量人數集結,不斷衝向警方防線,其間用鐳射光照向警員,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爆炸引致街道火光熊熊。

警方其後發射催淚彈迫退示威者,同時展開圍捕行動;第二被告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路被截停,翌日凌晨在警方設置的臨時羈留區內被拘捕,他當時身上管有頭盔、手套、面巾、防毒面具、生理鹽水及急救包等物品。

官:勞教中心刑期短 不足反映控罪嚴重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現年18歲,在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修讀電子電腦工程,他希望為犯案承擔責任,盡快重新投入社會,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惟法官張潔宜認為,暴動罪性質嚴重,勞教中心羈押時間較短,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最後只下令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5月20日作進一步求情。

控方:示威者回頭救人 具組織非一般逃跑

至於其餘不認罪的5名被告,控方開案陳詞指,5人均在警方當晚圍捕行動中被截獲,雖然他們未有被辨認、觀察及拍攝到曾做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觀乎當局曾多番警告市民遠離油尖旺區一帶,當時該區交通及設施已完全停頓,被告並沒有任何理由逗留在場。

控方續指,包括被告在內示威者的逃跑具組織及方向性,已逃離的人亦曾企圖救出涉案示威者,可見示威者並非只因害怕警方而逃走。控方引用盧建民終院上訴案指,法庭可按示威者身上裝束及物品,判斷他們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最後指,本案證據肯定各被告身處現場參與暴動,直接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至少有在場鼓勵的角色。

此外,張官早前頒下判詞,認為保密令可獨立保護警員私隱,沒有嚴重限制公眾知情權及傳媒報道自由,批准本案全部33名警員的身份保密令、禁止披露身份令,以及作供時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

案件編號:DCCC4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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