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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前秘書爭議國安保釋標準不適用非國安罪行 終院拒批上訴許可

【羊村繪本案】前秘書爭議國安保釋標準不適用非國安罪行 終院拒批上訴許可

【獨媒報導】撤銷工會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理事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工會時任秘書伍巧怡,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她爭辯《港區國安法》的嚴格保釋條件,不應伸延至其他《刑事罪行條例》罪行。終院三名法官稍作考慮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處理,他們將擇日頒下判詞。還柙兩個多月的伍巧怡精神不錯,散庭後向公眾席親友微笑,做出心心手勢。

代表伍巧怡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嚴格要求,即除非法庭信納被告不會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庭才可以給予保釋,該保釋框架不應延伸至其他《刑事罪行條例》罪行。

潘熙表示該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在早前黎智英案未有觸及討論。他指出《國安法》保釋限制奪去部分人權,例如普通法原則下的「保釋假定」,一個人被控非國安法罪行,卻以國安法的保釋限制去考慮,他認為有爭辯理由,終院應批出上訴許何。

李義質疑黎智英一案其實已經處理該法律議題,有關保釋條文中「行為」的意思不等於定罪,亦不局限於《國安法》罪行,而應理解為「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張舉能亦指,《刑事罪行條例》的罪行可以對國家安全有影響。

潘熙回應指,黎智英一案未有明確說明,《國安法》保釋條件可以應用於《國安法》以外罪行。早前法庭亦未有討論過,一個人被控《國安法》以外罪行,《國安法》的保釋限制是否適用,法庭應批出許可,給予一個充分討論的機會。

潘熙續指,《國安法》是一整個「配套(package)」,例如不設陪審團審訊、傳媒不准旁聽、拘捕後沒收旅遊證件、國安法指定法官等,一個被告若不涉及《國安法》罪行,這些配套是否也適用,是一個實際問題,公眾需要從法庭得知一個明確答案。他亦透露,羊村案再提堂時,將會爭議案件是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他簡短回應指,伍巧怡被控的煽動罪,本質上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又指《國安法》有條文保障人權。

三名法官退庭考慮約十分鐘後,表示不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FAMC3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