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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控方稱煽動罪可引發叛亂和內戰 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羊村繪本案】控方稱煽動罪可引發叛亂和內戰 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獨媒報導】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早前被裁表證成立。控方今(18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重申本案毋須證被告具煽動意圖、或有人被煽動,只要涉案刊物具煽動性,而被告明知而作出發布便可入罪。控方又引案例強調,煽動罪非常嚴重,可引發叛亂和內戰,猶如「叛國罪」,政府實有責任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而煽動罪範圍清晰,出於善意的批評不會入罪,符合憲法保障的權利。控方又特別提及,現時煽動案受廣泛公眾關注,「我們(控方)亦加倍小心,確保只有正確的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才會帶上法庭」。控方將於周三(20日)繼續陳詞,辯方將作回應。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黃廷光、黃宇逸及關文渭。

各被告與旁聽人士揮手,第五被告方梓皓因成為密切接觸者而缺席聆訊,其代表大律師指他自願放棄出庭權利。

雙方就控罪合憲性、涵蓋範圍等作爭議

控辯雙方今進行結案陳詞,並一併處理法律爭議。開案陳詞透露,辯方爭議涉案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是否具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或混亂的意圖;涉案罪行是否涵蓋「中央」;及是否符合憲法,有否不相稱地干預《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

控方則以《國安法》及《基本法》的立法歷史及案例對條文作詮釋,指控方不必證明被告本身具煽動意圖;無須證明有意圖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或混亂;涉案罪行涵蓋「中央」;及煽動罪符合憲法,對維護國安或維持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屬合理而相稱。

控方:毋須證被告具煽動意圖、有他人被煽動

控方先進行陳詞。就本案控罪元素,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表示,控方不必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只須證明被告意圖刊印及發布涉案刊物,而該刊物具煽動意圖,且被告明知該刊物具此意圖仍繼續刊印發布,即可入罪。她舉例指,若有大學生受薪派發煽動港獨刊物,即使他本人並無港獨意圖,仍會干犯控罪;相反,若一名不懂得中文的外國人被要求派港獨刊物,因他並不知道刊物的內容及意圖,便不會犯罪。

伍又強調,煽動罪不必證明有人被煽動,也非取決於受眾的感受或想法,而是取決於刊物內容本身及發布的社會環境。她舉例,若於一個律師聚會稱讚某大狀是「明日之星」,並不會構成煽動;但若有網民批評法官和檢控官作「政治檢控」、「濫告無辜」,又威脅要襲擊他們,此時有人轉發訊息,並形容某大狀是「明日之星」,此話便具煽動意圖,可見語境可改變一句說話的意思。

控方:煽動如叛國般嚴重 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國安

就控罪的解讀和合憲性,伍淑娟強調必須配合煽動罪的立法脈絡和目的去理解。她引英國和澳洲等案例,指煽動罪源於普通法,涵蓋範圍廣闊,包括所有破壞社會安寧、煽動人反政府的言行。煽動是反社會的罪行,非常嚴重,可引發叛亂和內戰、猶如「叛國罪」;而煽動刊物一旦出版就是永久,能傳得既遠且廣,影響嚴重。故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寧,將煽動罪行遏止於萌芽階段,這亦是《基本法》23條列明政府就煽動罪立法的憲制責任。

控方:無須證具暴力或製造公眾混亂意圖

伍淑娟繼而提及煽動罪的立法歷史,指該罪源於1938年的《煽動條例》,後於1970年併入《刑事罪行條例》。回歸前夕,當局曾嘗試修訂煽動條例,要求罪行須涉及「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或混亂的意圖」,但最終未有生效。由於該意圖從未納入控罪元素,故控方亦無須證明有此意圖,此並非控罪必要元素。

控方:《國安法》立法已考慮可動用回歸前煽動罪

伍淑娟續指,2019年的社會運動促使《國安法》立法,當時香港經歷前所未有而長久的社會動盪,示威者由起初的合法示威演變為堵路、破壞公物、襲擊路人,並煽動對內地人的仇恨。《基本法》23條原列明香港政府就維護國安立法的憲制責任,但回歸25年來均未能成功立法,而煽動罪正正是可用來維護國安的罪行。

伍引全國人大今年《528決定》,提及「一些源於回歸之前、本來可以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長期處於『休眠』狀態」,指中央立《國安法》時,實已考慮可動用回歸前的煽動罪。

伍續指,涉案3本繪本具「反中情緒」,煽動他人對中國的不滿,並歧視內地人,嚴重破壞一國兩制的底線及法治,危害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正說明了《國安法》立法背景。

控方:以維護國安或公共秩序為目的限制自由屬必要

伍淑娟強調,涉案罪行合憲,雖然法庭要考慮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但同一時間,亦要考慮維護國安和維持公共秩序的合法中目的,並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她強調,一國兩制和法治等原則為香港基石,國家安全亦包含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政府運作,屬非常重要,法庭應予以保護,即使或侵害個人權利,本罪亦有其正當性。

控方:煽動罪清晰非空泛 善意批評為抗辯理由

辯方爭議,煽動罪的用字模糊亦空泛,以此提告是侵害人權和言論自由。伍淑娟回應,法律必然有一定的「空泛性」,完全清晰的字眼並非必須也沒有可能,尤其維護國安的法律,可容讓法庭按不同情況應用。

伍又強調,煽動罪並非針對所有反對聲音,而是有一個清晰的範圍,只有當罪行超出一般政治評論、具煽動意圖才會入罪——任何具「善意(good faith)」的批評、真誠地指出政府的錯誤均可視為抗辯理由。

控方:不會輕易起訴、公眾可上網閱覽煽動案判詞

伍又表示,煽動罪引來傳媒和公眾廣泛關注,在公眾對控方和法庭的細察(scrutiny)之下,「我們(控方)加倍小心,確保只有正確的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才會帶上法庭」。

她又強調,基於案件高度敏感,現時煽動罪的判詞、保釋陳詞等,不僅由傳媒作報導,亦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公眾可以閱覽了解法庭如何處理相關議題和證據。司法機構的公開正正為被告提供額外保障,確保其權利不會受損。

控方:煽動罪涵蓋「中央」 繪本影射中央政府非法拘留

另外,控辯雙方爭議罪行是否涵蓋中央。法例列明煽動意圖的對象為「女皇陛下」,而回歸後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女皇陛下」可解讀為中央或特區政府。

辯方認為控罪不涵蓋「中央」,伍淑娟不同意,指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煽動罪又關乎保護憲制秩序,故在主權移交後該法例必然涵蓋「中央」。她引《羊村12勇士》,指繪本影射中央政府、中國水警和軍人進行非法截查、拘留和檢控,正是指向「中央」,並只有如此解讀才能完全保障憲制權力。

此外,就辯方引用的海外案例,伍淑娟強調本港的憲制框架、立法歷史及社會情況與海外地區不同,不能直接應用。她指,香港憲制秩序獨特,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有《基本法》23條制定就煽動立法的憲制責任;而本案背景是香港於2019年經歷的社會動盪。加上辯方案例時日久遠,但現時科技發達,訊息流通更廣更快,其案例未能完全適用。

控方將於周三(20日)繼續陳詞。屆時辯方會作出回應。

5名被告為: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工會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工會秘書伍巧怡(28歲)、工會司庫陳源森(25歲)及工會委員方梓皓(26歲),職業為言語治療師,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3)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4)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5)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854/2021

審訊第一日
首宗煽動刊物案開審 控方指羊村繪本宣揚分離主義、製造仇恨、荼毒思想

審訊第二日
【羊村繪本案】表證成立押7.18結案陳詞 辯方批拖延對被告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