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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黃偉然認製造爆炸品囚20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存檔不起訴

【12港人】黃偉然認製造爆炸品囚20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存檔不起訴

(獨媒報導)「12港人」於2020年涉偷越邊境罪被捕,9人於內地服刑後回港。其中已還柙一年、現年31歲的黃偉然,今(1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罪,判囚20個月;另因潛逃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案情指警方於被告在沙頭角的住所後院泥土,搜出涉案爆炸品,他承認自己因「貪玩」曾在網上學習製造炸藥。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案發時社會運動依然熾熱,不能忽略炸藥一旦落入他人手中,可致嚴重後果。

黃偉然(31歲)今承認製造爆炸品罪,法官姚勳智裁定罪成,判囚20個月;另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他出庭時穿着西裝、神情輕鬆,不時對旁聽席親友揮手微笑。

官:案發時社會運動依然熾熱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製造爆炸品屬非常嚴重,案發時社會運動依然熾熱,不能忽略炸藥一旦落入他人手中,可引致嚴重後果。他引述炸彈專家指,爆破範圍會距離爆炸中心點2至4米不等,或會引致死亡或嚴重受傷。但考慮到本案的爆炸品性質較低,加上是埋藏在後院,亦沒有雷管不能引爆。另外被告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以及他及早認罪,因此以2年半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0個月。姚官提醒被告因潛逃已付上代價,希望他日後不要再犯罪。被告於散庭時面露笑容。

辯方:被告只是貪玩製作爆炸品,並非有意傷害他人

辯方求情指,被告修畢機械工程高級文憑,案發時任職飛機工程公司。被告的妻子及母親今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並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又指,被告只是貪玩製作爆炸品,並非有意傷害他人,加上炸藥是粗製濫造、已退化或降解,因此潛在的破壞性非常低。另外,辯方強調案發時社會運動已逐漸減少,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帶爆炸品到示威場合,亦非串謀與他人行事。而案發的住所是其祖屋,遠離社區人群,他住所藏有的豬咀只是之前做裝修判頭所用。最後辯方引案例建議量刑起點應低於3年半。

案情指被告住所內有多個含化學物質的工具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警方於2020年1月14日,在沙頭角公路馬尾下段,孔嶺吳屋村32號住所將被告拘捕,其後搜查其住所。被告在警誠下表示以下物品屬於他本人所有:一個載有微量二硝基甲苯(DNT)的分液漏斗;7個膠袋載有共約2.8公斤硫磺;載有高濃度硝酸的3個玻璃瓶;載有高濃度硫酸的一個玻璃瓶;一個量杯、一支移液管及一支滴管,全部載有微量硫酸;約270毫升過氧化氫;8個防毒面罩;以及一部桌上電腦。

政府化驗師及炸彈專家認為,硫磺、高濃度硫酸及高濃度硝酸是合成DNT所用材料;而甲苯亦是另一種必要材料。

警方發現被告電腦有瀏覽製造炸藥的紀錄

警方亦有檢驗桌上電腦,並搜查網上瀏覽紀錄,發現於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有人搜尋如何製造多種不同炸藥和如何引爆,包括DNT。

警方在後院泥土找到炸藥軟塊 惟因存放不佳未能引爆

警方於翌日再搜查被告的後院,在一塊鬆散、渾濁及潮濕的泥土內,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內含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重約75克。被告在警誡下稱軟塊是炸藥,是他在家中「提煉」的。

炸彈專家不久便到場測試,發現軟塊內含65%濃度的DNT,當點燃樣本時,樣本猛烈燃燒,產生濃烈黑煙。炸彈專家指DNT需要雷管才會爆炸,但在被告住所卻找不到任何雷管。

炸彈專家其後再作雷管測試,但由於軟塊被存放在沒封口的薄膠袋,而膠袋埋在渾濁及潮濕的土地,導致其狀況不佳,並令DNT降解和受污染,故未有造成額外損毀。

至於爆炸威力,炸彈專家認為若引爆與案中分量相若的DNT,會造成爆炸。爆破範圍會距離爆炸中心點2至4米不等,或會引致死亡、嚴重受傷或對附近範圍造成結構性損毀。

被告在錄影會面稱貪玩製炸藥 打算在山頭引爆

被告於兩次錄影會面中表示,涉案軟塊是炸藥DNT或一硝基甲苯(MNT),是一種有毒的高性能炸藥。他指自己從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炸藥,並解釋有關步驟。

被告指曾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花了數星期製造炸藥,每日花一至兩小時,期間他會戴上防毒面罩,因為過程中會釋出毒氣。

被告指自己貪玩製造炸藥,原先打算到山頭引爆並觀察威力,後來他覺得不應這樣做。被告,但又不知道如何處置炸藥,最終決定埋在地下。被告亦指自己沒有試圖引爆炸藥,若引爆的話需要雷管。

被告潛逃時被截獲 背包內有護照

至於潛逃計劃,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與另8人通過導致共12名潛逃者由香港潛逃至台灣。而他們早前均獲保釋,惟條件是不得離港,後來被告棄保潛逃,於2020年8月發出拘捕令。

案情指潛逃計劃是周詳及具組織,案發時,共犯透過Telegram通訊。部份人亦有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例如經海路如乘坐貨船,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涉案快艇。

另外,實施潛逃計劃時共犯亦有分工,如指揮協調、資助計劃的費用、駕車接載各人、相約購買所需物資和設備,以及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等。他們定於2020年8月23日早上經海路潛逃。被告被接載至出發地點。

2020年8月23日早上,12人乘坐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經海路逃離香港,惟當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內地執法機關截查拘捕。被告攜有一個背囊、一部電話、4張電話卡、一本護照及一張八達通。

被告回港後招認稱由女子資助潛逃費用

被告等6人於3月22日回港被捕,各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作招認。被告招認稱謀求由香港逃往台灣,以逃避刑事法律責任。他於2020年7月末,經喬映瑜介紹認識「恩典」並會面。「恩典」稱會幫助被告乘船偷渡台灣,並資助費用。

女子曾託被告照顧黃臨福 被告亦曾學習駕船

其後,「恩典」經Telegram介紹花名「牛奶仔」的黃臨福予被告認識,並叫被告照顧年紀尚輕的黃。於2020年8月初,被告陪同「恩典」前往3間銀行提取數十萬作為潛逃費用。「恩典」和喬映瑜亦曾安排教練,帶他和其他3名共犯到大埔學習駕船作潛逃計劃用。

在出發前一日,喬映瑜通知被告等將於翌日早上出發,被告亦有通知黃臨福。被告獲吩咐若被截停查問便虛假地聲稱正前往釣魚。被告亦詳細交代出發日凌晨,他及其他人如何由多名共犯接載前往布袋澳。

被告透露計劃與喬映瑜及黃臨福在台北經營咖啡店

在布袋澳,被告與其他共犯在喬映瑜和一名女子「zizi」的指示下,把油桶等物資搬上快艇。快艇上各人均須把風,而被告曾用望遠鏡把風。被告獲告知他們會在台南登岸,並由共謀者接待。被告亦自願向警方透露他計劃與喬映瑜及黃臨福在台北經營咖啡店謀生。

被告等人認出協助潛逃女子

被告在其後進行的憑相認人程序中認出共犯。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李子賢明確認出同一女子為「恩典」。廖子文及鄭子豪明確認出那些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共犯司機,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已離港。

製造爆炸品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沙頭角公路馬尾下段孔嶺吳屋村附近,製造二硝基甲苯,亦即俗稱的DNT。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黃與另外8人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9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案件編號:DCCC 570、9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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