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7.1佔立會案】被告供稱遭扣留內地寫悔過書 盼盡快回港、害怕「有後果」 故承認撞玻璃

【7.1佔立會案】被告供稱遭扣留內地寫悔過書 盼盡快回港、害怕「有後果」 故承認撞玻璃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藝人王宗堯等5人否認暴動罪,其中27歲的男被告爭議警察記事冊及錄影會面中招認的自願性,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繼續以「案中案」形式處理。被告供稱曾在內地遭到扣留,其間他被更改名字、被連續審問14小時、被逼承認反修例事件及需由自己發現拘捕罪名等。他指曾有香港警員到內地會見自己詢問七一事件,由於遭到威嚇及希望盡快返回香港,因而承認自己有撞過立法會的玻璃。至稍後被移交回港,被告稱警員要求他以內地悔過書作藍本,在錄影會面中講述事件,並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返回立法會重組案情等。

警長稱被告初時不合作 需花時間才能確認身份

被告林錦均(27歲)爭議警察記事冊、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中招認的自願性,法庭以「案中案」形式處理。辯方昨天讀出的反對理由書透露,林曾遭扣留內地約兩個月,其間需要寫悔過書,包括承認自己七一曾到立法會附近和警方對峙及傳送物資,又要承諾會「好好把能力貢獻給國家」。

被告林錦均
被告林錦均

時任偵緝警長、現為警署警長的2828余達俊供稱,2019年9月20日他奉命到深圳接見兩名本案被告,當中包括林錦均。他指當日主要由他和高級督察葉劍鵬會見林錦均,目的是核實其身份、詢問他在內地被捕的原因及告訴被告他與案有關,若確認林是案中人,有機會之後將他移交回港。

余供稱,林起初不太合作,需花一些時間才能取得其個人資料,並確認林便是他們要找的人。他稱有詢問林內地被捕的原因,並覆述被告稱他過關時被公安人員查看手機,發現「有啲嘢」才遭扣留。

警長稱落馬洲旅遊車停車位拘捕被告 因想讓他盡快知悉罪名

於同年10月18日,林錦均在落馬洲與黃崗口岸的天橋被移交予香港警方,余達俊確認林獲安排乘坐警方的私家車到附近的旅遊車停車位。余亦確認是他指示警員11245 在該處拘捕被告,並解釋入境處要為林錦均進行清關程序,時間可能「好耐」,故決定首先進行拘捕,以讓被告盡快知悉其罪名。

至於在中區警署時被告錄取的錄影會面,余表示當時他在監控室作監控及支援,沒有在房中問問題。他指錄影會面後,警方與林到立法會重組案情,之後帶被告回其住所。於翌日凌晨1時許,警方把被告帶回警署,由值日官看守。余強調和林錦均接觸的過程中,他本人沒有威嚇、利誘或壓迫被告,亦看不見其他人這樣做。

警長否認內地會面曾問有關七一事件

辯方盤問下,警長余達俊確認在內地會面時,林錦均曾問他什麼時候可以回港,他回覆林「我唔清楚」。他另確認沒有向同行的總督察溫啟銘詳細交代與會面內容,僅大致向温表示林錦均是他們要找的人,個人資料脗合。

余亦否認問及有關七一發生過的事情,亦否認被告曾對他講述其內地悔過書版本有關七一的行程。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日會面目的其實是要被告承認「刑事毀壞」,及施加壓力予被告,令他回港後和警方合作。

他否認當時在車上要求被告以「默書」方式在警員記事冊上記下他的說話,亦不同意曾要求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前,要先覆述內地悔過書內容給他聽,並要求被告補充細節。

辯方另指出,余起初曾對林稱保釋金為1萬元,但因林「合作」,才減至5,000元,余不同意。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李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憶述內地曾遭連續審問14小時、被改名 需自己發現罪名

林錦均作供時憶述他在內地扣留時的經歷,包括曾被連續審問14小時、被逼承認參與反修例事件並寫下悔過書,當中提及自己7月1日曾與警方對峙、傳送物資,說已感後悔等等。

林又提到,他在內地扣留期間亦發現遭改名作「李小平(音譯)」。他有一次被審問完畢回到監倉,發現倉外的紙牌上有自己的相片,惟姓名、出生日期及籍貫均不符其真實身份。牌上亦寫上被控罪名為「尋釁滋事罪」,惟他之前一直對自己的罪名不知情,因執法人員僅告訴他是調查反修例事件。

林續指,在寫完悔過書後,內地人員覺得他「合作」,故對他表示會考慮聯絡香港警方到內地調查;若不他合作會有「後果」,例如「被消失」或不能回港。

三警員到內地見被告

至同年9月20日,內地人員安排被告與香港警方會面。林指當日在詢問室內看見3名穿西裝的男士,包括偵緝警長2828、高級督察葉劍鵬及總督察温啟銘。他指其中兩名警員介紹身份,指他們是香港警察,隸屬「O記」,二人又指著站在門口的警員,介紹他為「我哋嘅大sir」。

林錦均提到,當日主要由警長2828及高級督察葉劍鵬向他提問,警員首先問其姓名,林一度回應:「我本身個名?定我喺呢一度嘅名?」,最終才指自己叫「林錦均」。

被告指警員要求他講出七一行程

之後警員亦問林的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等,林一一回應。警員又問他是否知自己遭內地扣留原因,林表示過關出現問題,主要因為反修例事件。之後警長2828稱:「唔理你向大陸嘅執法人員講咗啲乜嘢,你宜家同我講返一次7.1反修例事件嘅行程」。

林之後覆述早前的悔過書內容予警員,他向警長2828講述早上由家中出發到金鐘看升旗,提到之後曾跟隨遊行隊伍到「煲底」,見有人撞玻璃,他受環境影響而加入示威,但表示自己只在後方,沒有做違法行為等等。

林表示,警長聽畢後追問他是否有入立法會,林否認。警長隨即又稱搜證時在鐵盾上找到其指模,他因此在港被通緝,要求解釋。林表示自己不清楚,無印象接觸過類似的物品。警長再問他有否撞玻璃,林繼續否認,表示自己傳送物資時受傷,急救後已離開。

被告指遭威嚇感害怕「有後果」故承認撞玻璃

林提到,之後葉劍鵬把內容報告予總督察温啟銘,温一度向他說:「你就繼續唔好認啦,我哋走㗎喇⋯⋯ 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而葉則曾稱「我大 sir 冇乜耐性」等等。

由於害怕「有後果」加上希望盡快返回香港,林指自己承認有撞過玻璃,而過程中他看見警長2828有手寫紀錄。他又指,警員之後仍繼續問相關問題,包括當日他是否用鐵馬撞玻璃、是否為了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法會等等。至最後三名警員離開,林曾問他什麼時候能回到香港,警長卻表示「佢哋話唔到事」,要等通知。

被問到為何要跟從悔過書內容向警員交代,林解釋因早前內地人員提醒他要把悔過書內容如實向香港警方講述。至於為何會記得內容,林表示因寫過很多份悔過書。

被告指私家車上獲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要求被告先簽署 稱回警署才解釋

同年10月18日,林在落馬洲與皇崗口岸的天橋被移交予香港警方。林指他當日被帶上私家車,車上共有5名警員,其中兩人為早前曾到內地的警長2828及警員7225。之後私家車駛至一個旅遊巴泊車位,林指警員11245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給自己,但警長2828稱只是一般程序,著他先看,到警署後才解釋通知書內容,叫他先簽署。之後警長又反問:「你都唔想返大陸㗎?」,著他「好似之前大陸見你咁合作就OK」。警長又指警員11245之後會對他警誡,著他寫下「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 林強調,直至警署錄取錄影會面,警長2828均沒有向他詳細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

至於在中區警署錄取的錄影會面紀錄,林提到前往警署途中,警長2828曾對他指稍後會到警署錄口供,「會教你點講一次」並要求他在車上牢記,到錄影會面之前需覆述一次給他聽,他又要求被告以悔過書作藍本。

被告指被強行同意回立法會重組案情

到達中區警署後,林指警長2828要他在錄影會面中補充早前內容,包括承認曾傳送過證物鐵盾等等。錄影會面結束後,林指他被帶到一間房間內,警員曾叫他在其記事冊上簽名,包括要同意帶警員到立法會重組案情、同意回住所搜證及同意戴犯人頭套。

之後他和警員啟程到立法會,警長2828曾指他的保釋金為1萬元,問他「hand唔handle到」,林指「未必畀到」,警長遂稱若他合作,會向「大 sir」商量將保釋金下調。林表示到達立法會後看見大門已被鐵皮封住,他曾向警員稱「我唔知(指)邊塊,我都冇撞(玻璃)」,但有警員著他「是但」指一塊。然後警員到他住所,林指警長途中向他稱已聯絡「大sir」,保釋金能減至5,000元。

案件明天續審。

5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