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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中磚亡 憂洩露被告另涉反修例案 官一度考慮解散陪審團

七旬翁中磚亡 憂洩露被告另涉反修例案 官一度考慮解散陪審團

(獨媒報導)案件過程一波三折,在審訊第七日,法官杜麗冰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謀殺」控罪元素,指示陪審團改為考慮「誤殺」。而在杜官決定前兩天,控辯雙方在陪審團缺席下,曾經討論過是否解散陪審團。由於在陪審團文件匣內,載有次被告因為牽涉另一案件,而被扣起身份證的情況。杜官擔心陪審員已不慎閱覽,對被告先入為主產生負面印象,一度提出解散陪審團,再遴選新陪審團重審。惟最終被告堅持繼續審訊,案件才繼續審訊,並抽起相關謄本。

陪審團審訊的程序極為嚴謹,任何關於被告案底或受查案件,一律不准披露,甚至同一案件被告承認其他控罪,也只可待審訊完成後才披露。原則是不能有任何資料,令陪審員有機會先入為主,受其他資料影響,對裁決造成不公。

另涉刑毀案 現場遺下身份證被鎖定身份

原來次被告陳彥廷曾牽涉另一宗反修例案件被控「串謀刑事損壞」,案件涉及有人在2019年12月9日在上水天平邨停車場天台,管有白電油、裝有鐵釘的膠喉管和米酒等。陳彥廷在案發現場遺下一張身份證,因而被警方鎖定身份及拘捕。這宗陳彥廷牽涉控罪「較輕」的案件,最終在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但刑毀案卻為高院本來「謀殺案」留下「尾巴」,事緣警方就「謀殺」控罪,在2019年12月13日上門將陳彥廷拘捕,但陳的身份證當時已落入警方手上,負責拘捕的偵緝警長楊家強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向陳彥廷查問其身份證去向,陳遂如實交代。

控辯雙方在審訊前疑未「處理」該細節,當楊家強上庭作證重述拘捕經過時,「洩露」當其時陳的身份證已被大埔警署重案組檢取作為證物,所以只能以學生證和回鄉證確認陳的身份。這部分證供隨即引起法官杜麗冰關注,並在陪審團避席下,多番與控辯雙方討論。

拘捕警員透露身份證被扣 法官陷入兩難

控辯雙方同意刪去涉及身份證去向原因的證供,以免陪審團得知第二被告牽涉另一案,另外亦同意不播放警誡錄影會面中,陳彥廷解釋身份證被檢走的部份,惟該部份對話謄本早已列印及提供在陪審團的資料夾內。

法官杜麗冰直接表達關注,擔心陪審團有機會已閱覽相關謄本內容,因而得悉陳彥廷捲入另一案件,對他產生偏見。此外,偵緝警長楊家強作供時經已提及第二被告的身份證被警方收起,若果辯方不在庭上指出背後原因,法官憂慮會惹來陪審團不必要的猜測;但若果披露相關背景,也有可能影響陪審團對被告的印象,陷入了兩難局面。

杜官並指被告所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一度提出考慮解散現有陪審團,重新抽選另一批陪審團,以重開審訊。可是最終在被告的堅持下,杜官才同意繼續審訊,相關部份的謄本其後亦被抽起。

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殺人意圖 下令改控誤殺

兩名被告原被控一項謀殺罪,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曾在陪審團不在席下,進行中段陳詞。辯方大狀指出,兩名被告沒有掟磚或作出任何直接行為而導致死者身亡,也沒有殺人的意圖。辯方又引述市民證人柯明玉的庭上證供,她承認當日曾掟磚還擊,但僅出於「自衛」,從沒意圖使任何人受傷,可見雙方皆沒預料過會出現死傷,冀法庭裁定謀殺罪表證不成立。

控方則反駁指,不能只單獨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穿黑色衣服的人聚集在一起,以一個群組的姿態折返案發起點,對清理路障的市民攻擊,群組內的人擔當不同角色,縱然被告沒有掟磚,但他們作為集結者之一,陪審團仍然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入罪。

法官杜麗冰則對控方的說法有保留,她引述驗屍報告指,死者羅長清遭磚頭擊中頭部後,身體向後倒下,後腦著地,翌日終告不治,死因為頭部重創。即使控方能證明兩名被告作為集結一員,並且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但控方未能指出兩人與其他黑衣人懷有嚴重傷人,甚至殺人的意圖。

法官質疑,即使陪審團獲充足的引導,也無法得出兩名被告意圖或預見有任何人嚴重受傷或被殺的結論,二人的行為似乎更接近誤殺,即非法及危險的行為,最終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