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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1年集會案 鄒幸彤:審訊的不公義一直被隱藏 拒絕為所謂的「罪名」陳詞

六四31年集會案 鄒幸彤:審訊的不公義一直被隱藏 拒絕為所謂的「罪名」陳詞

(獨媒報導)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何桂藍上周五遭裁定煽惑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今(13日)於區域法院求情。鄒幸彤和何桂藍分別解聘律師團隊,在被告欄內親自陳詞,獲旁聽人士拍掌支持。法官胡雅文押後至下午,連同開審前的李卓人等5人一同判刑。

何桂藍:對我的判刑是對當日每一個維園在場者的判刑

甫開庭,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指,鄒已解聘了律師團隊,現已沒有任何指示。

何桂藍上周五解聘律師並要求更多時間閱讀控方案例,現已無律師代表的她表示今日可如期進行求情。

何桂藍以中英雙語,僅說出一句陳詞:「無論點樣用黑暗的法庭言詞堆砌都好,今日對我的判刑,是對每一個2020年6月4日在維園出現過的人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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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何桂藍。(資料圖片)

鄒幸彤:受審判的應是屠殺者

鄒幸彤以英語在被告欄內陳詞,她指2020年的六四可能是最後一年維園能夠出現燭光,以及最後一次支聯會出現在維園,而支聯會現時已被「謀殺」。這是一場對於30多年以來的傳統、被迫劃上句號的反抗象徵的審判。她指,這非關新冠肺炎或「非常時期、非常手段」,而是系統性地對屠殺歷史,以及對長久以來的公民行動的侵蝕。如今,關於六四的證據已不能在公眾領域中找到,因網站停止運作、公民團體遭解散。

鄒指,表達自由和政治行動空間的壓縮使她痛苦,然而法庭以司法認知著眼於疫情危機,彷彿政治的危機不存在,它拒絕聆聽「我們」作為一個組織、作為一個人,經歷了怎樣的政治打壓;它拒絕著眼更廣闊的脈絡,去看這案件為何發生,反而只限於呈堂證據。

鄒指,2萬人集體行動被定性為「非法」,歷史和政治被指不相關,堅守政治中立的法庭,只是認可了政府不對等的權力,向異見者施加政治檢控、強化當局採取更強硬的措施去限制公民權利。這場審訊最大的不公義被隱藏了及從未被允許提及。她反問誰人煽惑市民出來維園?是當年屠殺北京人民的政權和軍隊,可是殺人者從未被懲罰,然而說出真相的人卻被指為有罪。

鄒表示,她拒絕順從,及拒絕就所謂的罪名陳詞,若果這個國家仍然重視公平性,便應審判屠殺者,而不是被告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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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鄒幸彤(左三)。(資料圖片)

鄒指,隨著被告在審訊中被定罪,悼念六四的意義被改寫,現時打壓是無分地域、時間和身份,當「罪犯」的標籤可隨意貼在任何敢於燃點燭光的人,反抗的意義在於歷史以及捍衛權利和未來。即使支聯會不再存在,每個人都應該承擔責任。

鄒表示,若果當權者希望透過檢控和監禁來消滅運動,他們只會感到失望,事實上他們所作的,是為運動注入新生,團結新一代加入這場為真相、公義和民主的鬥爭。

鄒最後指,受良知驅使的人並不會被監獄阻嚇到,儘管禁令和更嚴格的「法律」存在,燭光依然會長存。她只是有良知群眾的其中一員,這是她請求法庭判刑的唯一基礎。若果集體的行動遭受檢控和被譴責,法庭對於個人的寬大只是笑話。(I am but a humble member of these people of conscience, and this is the only basis I ask the court to sentence me on. For when mass action is condemned, individual leniency is but a farce.)

黎智英:若記念是一種罪 那便讓我分擔死難者的重擔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本案與涉闖公民廣場的黃之鋒案和涉圍警總的周庭案有重大分別,因本案沒有涉及破壞社會安寧、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性質較輕微。彭又指,本案並非由示威活動衍生,眾人僅延續過往30年和平地以燭光悼念六四的做法,即使當晚有在場者喊示威口號,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與黎智英有關。

彭代黎智英讀出求情信內容,黎稱當日並沒有參與維園的集會,他做的只是在噴水池點起燭光,去記念當年六四在天安門受難的年輕男女。黎表示,若果記念那些為公義而死去的人是一種罪,那就讓他承受刑罰,並與那些在六四中灑熱血的年輕男女分擔光榮的重擔,去宣揚真相、公義和良善。黎盼上主記著那些灑血的人,但不要記著殘忍的人;記著年輕男女所生出的果實,因這些果實可能成為他們的救贖;盼溫順者的愛能夠勝過破壞的力量。

鄒幸彤和黎智英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鄒幸彤另與何桂藍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她們2020年6月4日在維園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秘書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在開審前改為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述4人與胡志偉另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李卓人另承認「舉辦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5人將於今日下午判刑。

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楊森、黃之鋒、袁嘉蔚、岑敖暉和梁凱晴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監禁4至10個月。麥海華、梁國華和張文光獲准緩刑。

案件編號:DCCC857-8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