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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辯方律師阻差辦公罪成囚7天 官指無悔意不宜判社服令

初選案辯方律師阻差辦公罪成囚7天 官指無悔意不宜判社服令

【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警方圍封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入口,一名辯方事務律師嘗試進入法院範圍以處理案件,期間拒絕應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早前遭裁定「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指案情嚴重,被告知法犯法,且看不到他有真誠悔意,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最終判監7日。被告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

報稱律師的被告丘律邦(現35歲),否認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另被控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和「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辯方求情:體力和精神情況影響判斷力 重犯機會不存在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有所反省,盼法庭考慮定罪對於被告前途造成很大打擊和教訓,能判處社服令。同事在求情信中稱讚他工作盡責及有熱誠,當日過於著緊而一時衝動。另一名社工則撰信指被告工餘時間會做義工,服務少數族裔人士。

惟鄭官表示,早前已表明考慮判監,從報告內容亦看不到被告接受自己有錯。辯方則回應稱,當日被告沒有適當的用膳及休息時間,影響了體力及精神,判斷力有偏差,情緒比平日激動,若非如此狀態,加上思考多100次,被告不會做出涉案的行為,因此重犯機會不存在。

官:被告沒悔意 不宜判社服令

鄭官經考慮後,指被告阻撓的時間不長,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和粗言穢語,可是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即時監禁。鄭官又指,判處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是有悔意,而此可透過認罪來體現,縱使被告曾向感化官表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及接受懲處,但「客觀行為比言語更實際」,被告選擇不認罪,乃經過審訊而被裁定罪成。

鄭官引述報告指,被告承認低估了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但他並不是承認存心為難警方,不接受自己犯了罪的事實,亦沒有悔意。鄭官最終指出,即使被告重犯機會低,相信案件必然對晉升有影響,不過犯了法的人必須承擔後果,被告知法犯法,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沒有真誠悔意,故判處7日監禁。

被告即時申請保釋,以等候定罪上訴。鄭官指1萬元保釋金不足,最終批准被告以3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編號:WKCC29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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