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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爆炸品案 7人被加控可囚終身爆炸罪 成反修例第二宗《反恐佈主義》案

口岸爆炸品案 7人被加控可囚終身爆炸罪 成反修例第二宗《反恐佈主義》案

(獨媒報導)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公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公廁及2月2日羅湖港鐵車廂,分別被發現爆炸品,事後有 Telegram 頻道承認責任,要求港府「全面封關」。6人被控「串謀導致爆炸」等罪,另有2人事隔兩年被起訴,今(7日)在東區法院再提訊。7人被加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最高可囚終身,而原本的控罪改為交替控罪,案件將正式交付高等法院。本案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律政司以《反恐佈主義》條例起訴的案件。

本案8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除楊怡斯及張琸淇獲保釋,其餘6人還柙。

控方為署理高級檢控官莊文欣,兩案正式合併並交付高院。首7名被告被加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根據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11(B)(1) 及14(7A),此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7人原被控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則改為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他們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囚20年。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第八被告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灣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根據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監禁14年。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於2002年在本港通過,一直未被使用。而首宗被控此條例的案件,為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民宿及貨倉等檢獲槍械武器,當中10人被控「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包括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以及12港人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

案件編號:ESCC309/2020、ESCC266/2022(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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