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方仲賢兩罪罪成 官稱行動深思熟慮、要求警出示委任證純粹刁難

方仲賢兩罪罪成 官稱行動深思熟慮、要求警出示委任證純粹刁難

(獨媒報導)2019年8月,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受審,今(9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指方買10支鐳射筆「非常令人懷疑」,但由於難以定奪他必然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但他裁定警員有合理懷疑截查方仲賢,認為方明知其身分卻逃跑,又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是純粹「刁難警員」;游官又指方重設電話,刪除資料阻礙調查,因此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方仲賢須還柙至3月3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游官裁決時特別提到,方仲賢買鐳射筆屬深思熟慮的部署,他買鐳射筆而不買電池,受查時亦比警員冷靜、處處與警員針鋒相對,「利用市民對警察的負面感覺來保護自己」。

官拒納鐳射筆作觀星用 惟強調控方須證被告有傷人意圖

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亦被控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署警長52338。他另被控當日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以調查案件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游官指出本案唯一爭議,是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10支鐳射筆是供方仲賢本人或他人作傷人用途。游官先拒接納方仲賢聲稱鐳射筆作「觀星用途」,因他案發前不是任何觀星會會員、家中亦無任何相關書籍,而涉案的第四級藍光鐳射筆不適合觀星、功率也太強大。

然而,游官指出,被告說謊不等同干犯罪行,控方仍必須證明他有傷人意圖。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方仲賢意圖,只是從環境證據包括有警員曾因此受傷、涉案鐳射筆放入電池能傷人等,來肯定鐳射筆「可以」傷害人,但「可以」傷人亦不等同被告具此意圖。

案發附近無示威、鐳射筆無電池 藏武罪脫

游官續指,本案與其他同類案件不同之處,在於方仲賢管有鐳射筆時附近沒有示威發生,他身上亦無任何保護裝備,衣飾與其他逛街的人沒有分別。而鐳射筆除傷害他人眼睛或皮膚,同樣可用作照射建築物外牆壯大聲勢、照射警方攝錄機以破壞證據、擾亂警員心神和挑釁等,故對沒有提過要傷害警員或他人、也沒有案底故犯罪傾向較低的方仲賢來說,他可能買鐳射筆意圖在示威中分發他人使用,但不必然傷人,只是妄顧可傷人的事實。

游官續指,方仲賢被捕時附近沒有沒有示威行動、鐳射筆沒有電池、搜查時也沒找到任何可使用的電池,難以定奪他管有一刻打算如何處理。故雖然方仲賢當時當地購買10支鐳射筆是「非常令人懷疑」,但控方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買鐳射筆有傷人意圖,因此罪名不成立。

官:方仲賢明知警身分逃跑 要求出示委任證純粹刁難、混淆視聽

就拒捕一罪,控方指方仲賢當日在便利店門外,一名便衣警一手持委任證、一手搭他膊頭說「先生,警察,阻阻你」,方隨即逃走並在被截停時掙扎。辯方質疑該警長沒有合理懷疑作截查,且身穿便裝突然搭方仲賢膊頭,方「閃開」屬合理,不必然知道其身分蓄意拒捕。

游官今表示,過去有警員被鐳射筆照傷,警長單單看到方仲賢買10支大功率的鐳射筆,已有合理懷疑可要求截查,也是正當執行職務。他又指,片段顯示警長第一時間展示委任證表明身分,方仲賢不可能不知道他是警員,而且方事發前曾在便利店門外逗留和四處張望,有途人經過也沒有奔跑,是直至警員出現才轉身逃跑,故必然是知悉其身分而拒捕。

游官續指,方仲賢明顯清楚知道買鐳射筆是將用作示威,亦有可能犯法,故早已預計可能被截查的反應,同時沒有買電池防止被捕。他被截查時仍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刁難警員」和「混淆視聽」,不能證明他不知道警員身分,終裁定他罪名成立。

官:買鐳射筆深思熟慮、預計被檢控 重設電話以阻警方調查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警員曾在救護車告知方仲賢將檢取其電話作證物,惟近兩小時後在醫院檢取時已發現沒有任何通訊軟件和記錄、亦沒有SIM卡,認為他明知電話會被檢而重設導致資料失去。惟辯方則指,控方無法證明電話流失的資料與案件有關,而救護員亦沒有聽到警員向方指要檢取電話。

游官接納警員曾命令方仲賢關機及表明會檢取電話,雖然同車救護員對後者沒有印象,但他認為救護和警員職責和注意力不同,沒有留意對話內容可以理解,不等於警員沒有說過,而警員稱因方仲賢正接受治療故沒有即時檢取電話亦「不無道理」。游官亦裁定,方仲賢的手提電話曾於8月6日晚上8時35分被重新設置,而由於方送院後一直保管涉案電話、醫護亦沒有接觸,故重設的人必然是他。

游官指,方仲賢當日被截停前、步行期間不斷使用電話,且2019年6月前已有使用Facebook及Telegram等,必定常用電話通訊。而他買鐳射筆時刻意沒有買電池,且被截查時比警員還要冷靜,「處處與警員針鋒相對,利用市民對警察的負面感覺來保護自己」,必定是經深思熟慮的購買行動,亦預計將會被檢控。

游官續指,方仲賢作為受過高等教育的學生會會長,即使沒有任何人告訴他將檢取電話,亦必有足夠能力預見警方拘捕他後,會翻查其電話調查鐳射筆可能分發予誰、在什麼場合使用、是否有意圖傷害人等,了解電話資料對控罪的重要性。然而電話SIM卡被取走、重設後又失去了所有通訊記錄,方必然是明知電話會被檢而刪除資料,阻撓警方調查和影響之後的司法程序,損害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因此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ECE62F42-067D-400E-9150-ED2DE235B9B9

官稱妨礙司法公正嚴重多判監 拒索社服令報告

方仲賢聞判表現冷靜。辯方申請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申請擔保候判。惟法官游德康指,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大部分情況均會判監,拒索取社服令報告,以免予被告「虛假的希望」,亦拒批保釋,方仲賢須還柙至3月3日判刑。散庭時,旁聽人士大喊「照顧自己」、「保重呀」、「天氣凍着多件衫」,方仲賢點頭示意。

另外,方仲賢今早在一班朋友的陪同下步入法庭,對在場拍攝的記者連抱拳說了幾次「新年快樂」。今日旁聽席爆滿,開庭前,方仲賢與母親擁抱,亦有旁聽人士說「撐住呀方仲賢,保重」、「冇事嘅」。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審訊第六日
控方稱案發前曾與莊員通話 官:咁又如何?

審訊第五日
控方:被告案發時曾在TG示威群組發言 可推論已重設手機刪紀錄

審訊第四日
官拒FB帖文呈堂:以反政府立場推論傷警意圖好危險

審訊第三日
警長否認「叉頸」 反指曾阻止方自殘

審訊第二日
警稱「鐳射槍」能射穿報紙極危險 明知內無電池仍作拘捕

審訊第一日
方仲賢買鐳射筆被控3罪 警稱反抗力度「三個男人都控制唔到」 旁聽席竊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