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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義勇軍」七旬翁認藏訊號彈 求情指於當軍時購買並收藏家中

曾為「義勇軍」七旬翁認藏訊號彈 求情指於當軍時購買並收藏家中

(獨媒報導)一名曾為「義勇軍」成員的73歲退休電子技工,於前年1月被搜出家中藏有26枚訊號彈、發射器、爆炸彈藥筒及拳刺等物品,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共3罪。被告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所有罪名,辯方求情指被告曾經為「義勇軍」成員,涉案物品是他作為義勇軍成員時購買,其後一時大意將物品收藏家中,而被告有俗稱船隻「大偈牌」的輪機長牌照,以為擁有物品是合法。控方則指海事處確認即使擁有「大偈牌」,亦不得在陸上管有訊號彈等物品。案件押後至6月17日判刑,以待控方向海事處索取有關報告,被告准保釋。

辯方指被告有「大偈牌」 控方指不得在陸上管有

73歲的被告陳建達,今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共3罪,法官林嘉欣裁定罪成。被告承認的案情指,警方搜查被告家中時,發現其睡房的一個小提琴盒,內有訊號彈及訊號槍連上彈器等,並有爆炸彈藥筒;而被告的書房則有一個以膠袋包裝的拳刺。被告在警誡下稱,涉案物品為他作為義勇軍成員時所購買。

控方指海事處確認即使擁有俗稱「大偈牌」的輪機長牌照,亦不得在陸上管有訊號彈等物品。土木工程拓展署則確認被告沒有合法管有爆炸品的牌照;被告的住所亦非合法管有物品的處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一時大意收藏物品、無使用意圖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物品以膠袋包着,並放置在雜物堆之中,被告作為長者很少清理雜物,他亦沒有使用物品的意圖。辯方又指,被告曾經是俗稱「義勇軍」的皇家香港軍團成員,期間因工作關係買下涉案物品,後來一時大意收藏家中。他亦擁有俗稱「大偈牌」的輪機長牌照,以為自己擁有涉案物品為合法。

辯方又指涉案物品如訊號彈是用作海上拯救用途,當船隻遇險時發出求救。林官一度引述電影《鐵達尼號》的內容。至於涉案的拳刺,辯方指被告於旅行時當手信買下,從未使用過。另外辯方指被告為香港射箭總會成員,他亦曾代表香港參加射擊比賽,對社會有貢獻。

林官問及辯方,為何警方會無故到被告家中搜查,又指基於被告的「義勇軍」背景,本來是合法擁有涉案物品。辯方回應指法庭應專注在管有物品的意圖,強調被告沒有非法意圖。

官疑問:如何使用訊號彈傷害他人

辯方提交的案例中包括真槍,但林官一度疑惑,作為一個平民,如何使用訊號彈傷害他人。辯方又指,被告自1月起還柙,直至6月才獲准保釋,期間已遭還柙5個月。

林官押後至6月17日判刑,以待控方向海事處索取有關報告。

現年73歲被告陳建達,報稱為退休人士,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違禁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24日,在九龍佐敦佐敦道50號可群大廈9樓一單位內,無牌管有26枚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一枚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各上了6枚訊號彈);另指他管有3枚爆炸彈藥筒(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以及管有一個「拳刺」。

據相關報導指,案件早前提堂時曾透露,被告疑曾與去年12月一宗在屯門的爆炸品案有關,該案的被告被指在屯門小冷水路偏僻處,涉嫌以遙控裝置進行爆炸試驗被捕,疑曾透過陳建達妻的電話號碼與陳建達接觸。

案件編號:DCCC 107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