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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藏萬用刀罪成囚3個月 上訴得直 獲撤定罪及刑罰

消防員藏萬用刀罪成囚3個月 上訴得直 獲撤定罪及刑罰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1日,有市民在旺角發起悼念8.31活動,一名時任消防員被指向便衣警心口「批踭」,並被搜出一把萬用刀,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今(22日)出席高等法院聆訊。法官張慧玲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律政司現時更改控罪,指控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有傷人意圖的做法不公平。她認為律政司不能證明上訴人管有工具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傷人,因此不會將案件發還重審。張官最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並批出上訴訟費予被告,另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散庭後,上訴人步出被告欄時略顯疲倦,他的哥哥則輕拍其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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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蕭志成

上訴方:律政司現修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

上訴人為蕭志成,案發時任職消防員,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蕭志成遭控兩罪,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脫,惟「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涉及一把萬用刀,被判囚3個月。他即時申請保釋以候上訴獲批。

終審法院去年7月在陳俊傑案中,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關大狀表示,律政司一方現時因應終院的裁決,申請修改本案控罪至「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做法對上訴人不公,因焦點會變作被告是否具有意圖傷人。關表示,若控方早於原審階段更改控罪,上訴人的答辯方向便會不同,上訴人蕭志成及其哥哥當時為消防員,二人很大機會出庭作供,解釋上訴人為何會管有涉案工具。

關大狀表示,涉案工具其實只是一把鉗,為一把萬用工具,有別於平常被稱作「萬用刀」的瑞士軍刀。他又提到,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口頭裁決時沒有以「傷人」作為裁決理由,僅提及涉案工具可用以破壞公物及警民對抗時用;至裁決理由書時才有提及「傷人」一字。

關又指出,當日上訴人被拘捕的地方沒有非法集結發生,堵路及縱火等是在1.1公里以外的地方發生,步行需時8至13分鐘。而據原審其中一名控方證人觀察,他當天只觀察到有堵路等情況,無發現有打鬧及爭執事件。加上2019年社會事件中,示威者以刀傷人的事件更是罕見,控方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管有萬用工具的唯一合理推斷是傷人。

律政司:更改控罪對案無影響 仍能維持被告定罪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更改控罪對案件沒有影響,仍能維持被告的定罪。他表示,雖然當時還沒有終院陳俊傑案的裁決,但辯方原審時已接納「非法用途」有三個元素,包括傷害人身、非法進入及束縛人身。

官關注無足夠證據證明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張慧玲關注,是否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因原審口頭裁決只提及警民對抗,「但同傷人差好遠喎」;又指按司法認知,示威者帶備的大多是鐳射筆等,而涉案萬用工具與非法進入處所或束縛人身無關。她同意上訴方所指,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真係大部分情況都冇人用刀傷人喎,點達到唯一合理推斷?」

律政司一方則補充,若法庭最終接納上訴,那麼發還重審也是其中一個可考慮做法。

張官最終裁定,現時修改控罪會對上訴人不公,同意若原審時控方更改控罪,上訴人一方便會有不同答辯方向。她又認為本案不適合發還重審,因當時環境等均不能證明被告管有工具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傷人,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定罪及刑罰,另批出上訴訟費予被告。法庭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早前指,被告除了褲袋藏有萬用刀外,亦攜有勞工手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物品。她考慮案發時旺角多處有人堵路及縱火,指涉案物品可用以破壞公物及警民對抗時用,因此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至於襲警罪,劉官考慮被告撞上警員是在1至2秒之間發生,不能排除兩人屬意外碰撞。她不能排除被告正在跑時,警員突然停下,被告因此反應不及,故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3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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