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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不合作運動 20歲男藏丫叉彈珠囚1年 獲大學取錄男生判入更生中心

港鐵不合作運動 20歲男藏丫叉彈珠囚1年 獲大學取錄男生判入更生中心

【獨媒報導】前年9月2日開學日有網民號召「港鐵超合作運動」,3名男子分別被控一項公眾妨擾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兩名20歲青年被裁定罪成還柙至今(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案中被告屬有預謀、有組織,在繁忙時間的港鐵站作案容易引起漣漪效應,更容易引起現場不同政見人士發生衝突,因此判刑時必須著重懲罰大於更生元素,終判其中一名過往有案底的青年監禁12個月。另一名剛獲浸大取錄修讀創意媒體課程的男生,將於本年9月開學,惟今被判入更生中心。

本案被告依次為:學生連俊雄(20歲)、郭嘉文(23歲)及李浩森(20歲)。3人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連俊雄另被指同日在荔景站管有丫叉和彈珠,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第一被告連俊雄裁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公眾妨擾罪不成立;第三被告李浩森則被裁定公眾妨擾罪成;次被告則裁定無罪釋放。

首被告求情指望盡快完結案件

第一被告連俊雄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今早在判刑前作進一步求情,根據背景報告指,勞教和更生中心均不適合被告,監禁屬唯一選擇。雖然被告人的背景和行為並不良好,在本案保釋期間再犯訛騙案,但案情只涉及因被告忘記交付價值$300的口罩,情節不算嚴重。另外,被告亦有吸食毒品的歷史,但未有毒癮,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坦承交代個人背景,讓被告人盡快服刑了結案件。

律師讀出求情信期間 被告母親一度落淚

第三被告李浩森的代表大律師許淑儀指,根據報告,被告在精神及體格方面並不適合勞教中心,但適合更生中心,被告亦尊重及接受法庭判決。

辯方呈上6封求情信,其中兩封分別由科學院李教授及副院長劉博士所撰寫,求情信內容指被告虛心向學、品行及學校操行均良好,對社會議題亦時有反思,積極參加課外活動,已報讀來年的浸會大學的學士課程並獲取錄,希望能讓被告趕及在新學年9月1日開學,重返校園。

父母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已完成創意媒體的副學士學位,來年將銜接學士課程,看見兒子在還押期間一日一日消瘦而感到痛心,望兒子能盡快完成服刑,之後繼續學業。

辯方重申,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阻擋車門屬單一事件、時間短暫、簡單,而且在車廂發生的事件亦很短暫,望能判處被告感化令。惟裁判官指,案件並非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而是以《普通法》起訴,顯示案情嚴重,因此不會考慮非拘禁式刑罰。

辯方律師在讀出求情信期間,被告欄內的李浩森不時望向父母和低頭合上雙眼,被告的母親在旁聽席上一度拭淚,需由丈夫安慰。

裁判官多番引上訴庭案例 指社運案件須著重懲罰大於更生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稱,被告的悔意將會是量刑的其中一個考慮,根據上訴庭黃之鋒的案例指出,被告尊重及接受法庭的裁決並不等於有悔意。

首被告連俊雄,施官指他把38粒鐵珠和彈弓藏於褲袋,容易隨時取出並對他人造成傷害,加上早上9時多仍屬上班繁忙時間,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施官續指,被告從小品行已經惡劣,中學科目成績全部不合格,曾有三合會背景,並具5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欺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等,批評被告毫無悔意。裁判官指被告屬審訊後被定罪,引上訴庭黃之鋒的案例,指判刑時需考慮保護公眾、案件嚴重性、參與人數等因素。施官另指,上訴庭對於示威案件的判詞中特別提及,判刑時需再考慮案發背景、地點、時間、場合和持相反意見人士的衝突作為準則。

裁判官指,第三被告李浩森同屬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是家中獨子,小學成績中等,已完成創意媒體副學士,來年亦獲浸會大學取錄,銜接上學士學位課程。施官指,案發時有大量市民號召堵塞港鐵車門,企圖癱瘓鐵路,而被告屬該批市民的其中一個。

施官稱,考慮到被告定罪後仍欠悔意,其行為對社會構成混亂,更會造成漣漪效應,案情雖不涉及暴力,但被告特意戴口罩並挑選繁忙時間作案,容易激發在場人士的情緒,對公共秩序構成影響,判刑時必須著重懲罰大於更生因素。

裁判官強調,本案屬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政治示威行動之一,把它視為單一事件屬「脫離現實」。施官指,第一被告連俊雄過往曾被判入勞教中心,根據條例不能再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監禁屬唯一選擇,最終判連俊雄監禁12個月,沒有任何減刑。

針對第三被告李浩森,裁判官引述報告指,雖然被告不認罪,但拘禁式的更生中心仍為適合,故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旁聽人士於散庭後向兩名被告高呼:「要好好保重呀!」兩人被押入羈留室前亦有揮手回應。

案件編號:WKCC13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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