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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經理貼罵國安法官海報 判監8個月 官:不知不覺荼毒幼稚園生心靈

物管經理貼罵國安法官海報 判監8個月 官:不知不覺荼毒幼稚園生心靈

(獨媒報導)41歲物管經理去年先後6次於上水一間幼稚園及高等法院張貼海報,斥審理唐英傑案法官「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又被搜出48張海報,指林鄭為「毒婦」、警方為「全港最大犯罪集團」,還柙至今近6個月。他承認5項展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今(31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囚8個月。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被告於社會事件緩和後貼海報,是令平靜下來的氣氛「復燃」,又指他貼於幼稚園外是以圖片「不知不覺中荼毒(幼稚園生)心靈」,在法院貼則令本已情緒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升溫。另外,本案乃香港自1967年後煽動刊物罪首宗判刑,羅德泉直言,辯方所呈1952年《大公報》判罰款的案例參考價值不大。

官:辯方案例參考價值不高

本案法例由殖民政府於1938年通過,自1967年後已沒有再於香港使用。辯方求情時呈上1952年香港《大公報》社長和總編分別判罰4千和3千元的案例,及4個前英國殖民地新西蘭、馬來西亞和加納的案例,強調量刑原則是「罰款先於監禁」。惟羅德泉指出,就香港的案例,辯方呈上的只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量刑法律觀點欠奉,參考性有限。至於其他非本地、特別年份較遠的案例,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的仇恨目的及背景、當地市民對不同刑罰的看法亦所知無幾,難以看到最終所引的危機有多大,參考價值同樣不高。

官:被告貼海報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羅德泉指,涉煽動的罪行,除考慮該物品的內容,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有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在社會動蕩下進行相比於太平環境所引致的危機必然有別。

他指,2019年中香港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規模大、頻密的違法甚至嚴重暴力行為,事件於2020年初因疫情而停頓,緩和後有機會讓人冷靜思考,但到了年中又「死灰復燃」。而被告於6月11日張貼提及兩年前6.12衝突的海報,「無疑希望將早前平靜下來的事情復燃」,有刺激復燃的危機。

官:海報面向行人路 以圖片不知不覺荼毒幼稚園生

羅德泉續指,三項控罪涉張貼海報於幼稚園外,雖然面向行人路而非幼稚園,但接近出入口,乃部分學生返學放學途經的路線。羅德泉認為,幼稚園生非常年輕,對海報內容當然不明白亦缺心智分析,但小孩往往以圖片去分辨是非,該些海報「不知不覺中荼毒(幼稚園生)心靈」。不過在7月28日張貼的一張,因當時已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故嚴重性相較6月份張貼的兩張較低。

官:法院內海報「向法治挑戰」、刺激情緒激動旁聽者

至於高等法院男廁張貼的海報,羅德官指當時法院正審理唐英傑案,海報上除文字亦包括主審法官相片,是「向法治挑戰」,亦令一群「在法庭內本身已情緒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刺激他們升溫」,屬所有控罪中情節最嚴重。另被告被捕後從手提電話及USB裝置搜得數碼檔案形式海報,及展示該些海報的相片,則顯出他不止是收藏,而是有目的之管有。

官:有計劃犯案 以6至12個月為量刑起點 同期執行

羅德泉,綜合而言,被告行為令本來已有機會冷靜下來的氣氛復燃,而張貼的時間和地點亦是經過精心挑選,是經深思、有計劃的行動,絕非巧合。展示及管有煽動刊物最高刑期分別為兩年及一年,終量刑如下:

  • 6月11日及6月23日在幼稚園外展示海報,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 7月28日在幼稚園外展示海報,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 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展示海報,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 8月6日電子裝備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由於被告認罪,所有刑期扣減三分一,而且基於各控罪在短期內出於同一目的發生,故同期執行,終判被告即時監禁8個月。

被告聞判表現平靜,離開時旁聽人士向他揮手叫「撐住呀!」,被告亦揮手回應及高舉拳頭。

承認案情指,被告去年6月至8月在幼稚園外張貼寫有「6.12手足們,不見不散,7點銅鑼灣街頭見,你們還在嗎」、「时代革命无罪,光复造反有理」等的海報,又在唐英傑罪成後在高等法院男廁貼上審理該案三法官肖像、並寫有「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的海報,被捕後並於手機及USB裝置內搜得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內含「國殤」、「黑警」、「手足」、「義士」、「共狗」等字眼。被告警誡下承認覺得唐英傑案法官判決不公,望表達不滿,但對行為感後悔。

被告蔣頌生(41歲,物業管理經理),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即分別於2021年6月11日、6月23日、7月28日在上水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及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展示一張海報。他並承認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罪,指他於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不循合法途徑,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他另外兩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則獲控方撤銷。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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