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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藏汽油彈罪成 遭官批不可信 拒接納他稱遭警插贓假禍及「酷刑」對待

理大生藏汽油彈罪成 遭官批不可信 拒接納他稱遭警插贓假禍及「酷刑」對待

(獨媒報導)前年9月21日,示威者聚集於旺角警署外,一名24歲理大生被截停,被搜出汽油彈及鐵錘等,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柙至10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被告步入犯人欄有親友不捨痛哭,一度向被告伸手。裁判官劉綺雲拒絕接納被告指遭警員插贓假禍,以及受到警方以「酷刑」對待,並批評被告證供不可信,沒有實話實說。被告稱被警員打眼至失去視力,但劉官指其傷勢並不嚴重,雙眼可以打開。另外被告稱警員曾叫他脫下內褲,他因此受心理創傷及羞辱,但劉官質疑被告當時沒有向律師提及此事屬有違常理。

官:被告沒有實話實說、傷勢沒聲稱般嚴重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本案的爭議點是辯方稱被告吳俊偉遭警員插贓假禍,以及受到警方以「酷刑」對待,在不自願情況下作招認。被告作供時指,當日見警員從警署側門跑出,他擔心故加快腳步,但期間警員19186將被告撲倒,令其跌向前方導致膝蓋受傷,警員又用手大力壓其頭部在地。

被告指,在被帶入警署後見有警員手持警棍打其眼角,導致他眼睛劇痛及失去視力,警員稱:「唔好意思打錯咗」,被告隨後失去意識,感覺到有警員將物品塞入其背包。其後被告要求在律師陪同下錄口供被拒,最後無律師在場下錄口供。

劉官裁定所有警員的證供誠實可靠,合情合理,惟她卻不接納被告的證供,指他不可信及不可靠,沒有實話實說。劉官指被告的傷勢並不嚴重,其雙眼可以打開,沒有明顯惡化,而且被告走路正常,顯示腳部擦傷並不嚴重。劉官又,指被告供稱警員曾叫他脫下內褲,被告因警員的行為受到極大心理創傷及羞辱,但劉官質疑被告當時沒有向律師提及此事屬有違常理。

官:警員將被告撲倒屬合情合理

另外,劉官指警員追捕被告時,搭着被告的肩膊是合符常理,其後被告仍繼續跑,沒有停下,警員將他撲倒亦屬合情合理。劉官又表示,以警員的體重難單憑將身體壓在被告上就能制服,因此需要氣力。總括而言,他認為警員使用的押解方式、時間及力度均合理。劉官亦認為,被告反抗時背包有郁動,物品的移動會影響其感覺,這是合符常理,因此並非插贓假禍。

最後劉官裁定被告於案發時背包有汽油彈及鎚仔等堅硬金屬物,可用作傷人,加上被告的衣著及裝束,包括黑色手袖、豬咀及雨傘等保護裝備,反映被告知道會有衝突發生,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管物品作傷害他人之用,故裁定罪成。

被告須還柙至10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發時22歲的理大會計學系四年級學生吳俊偉,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樽口塞有一塊布的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鐵錘。

案件編號:WKCC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