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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青年前年7.1上街 罪成囚13個月 官:示威煽動仇視政府及警隊

自閉青年前年7.1上街  罪成囚13個月 官:示威煽動仇視政府及警隊

(獨媒報導)前年7.1港島遊行被警方反對,仍有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拘捕多人,包括一名智障及自閉症青年。他早前被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今(10日)於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表示,本案雖不涉暴力,但示威者喊「光時」口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喊「黑警死全家」亦詆毀、侮辱和詛咒警方,又指涉案示威鼓吹及煽動市民否定和仇視特區政府和警察,破壞社會安寧。他終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初犯及身體狀況,酌情扣減兩個月至13個月監禁。

被告聞判表現平靜,站起身向裁判官90度鞠躬,被押走時有旁聽人士說「身土不二,至死不渝」,被告則舉起拇指說「新年快樂!」,又高叫「記得寫信畀我!」有旁聽人士回應「好」,又說「照顧好自己」、「保重」、「飲多啲水」,被告在步入囚室的通道回頭大叫:「知道!」

辯方指被告有最後階段悔意、案件不涉暴力 望判社服令

報稱外賣員的被告蘇豪傑(25歲),早前被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被告在場多番停步及舉傘,明顯以行動支持及鼓勵示威,而上訴庭明確表示未經批准集結一般會判拘留式刑罰。惟辯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加上被告年青、沒有案底,亦有自閉及輕度智障,判刑時更生元素遠比阻嚇重要,望積極考慮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遂押後至今讓辯方補充相關案例。

辯方今呈上周庭案等案例,指出該些案件的集結有人使用鐳射筆、向警方擲物等,暴力迫近程度比起沒有警民對峙、市民遊行方向亦非向警方防線的本案高很多,但該些案亦不排除社服令的判刑選項。辯方望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背景等因素,接納社服令乃監禁的替代。彭官指呈上的案例全都是判處即時監禁,辯方同意,但強調本案案情有別,暴力迫近程度相對低。

辯方又呈上被告及兩位朋友親撰的求情信,以及他與朋友的相片,望交代被告生活點滴,顯示朋友對他的支持。辯方又指,被告有「最後階段的悔意」,遭裁判官彭亮廷一度質疑:「但佢係經審訊後定罪喎?如果之後上訴,個悔意係真定假?」辯方重申,被告於求情信表明「會向相關人員就引起不必要麻煩作誠懇致歉」,又承認表達方法錯誤,令自己自食其果。

官:示威者口號鼓吹港獨、煽動仇恨警隊

彭官押後45分鐘考慮。開庭後,他先引案例指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結的判刑目的,是先發性地將對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於萌芽階段,而辯方指集結不涉暴力、沒有警察駐守故沒有人衝擊警方防線,並不代表案情必然不嚴重。

彭官表示,本案的特徵全加重罪責因素。他指,本案於回歸紀念日發生,有約500人佔據羅素街整條馬路及行人路,現場沒有警察駐守,故警民雙方人數懸殊。他續指,當日有數名蒙面黑衣人士於時代廣場大銀幕下站台,身旁多人舉傘協助掩飾身分,也有傳媒拍攝及採訪,而示威者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宣揚及鼓吹港獨,就如唐英傑一案的裁決所指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之意;叫喊「黑警死全家」口號亦是詆毀、侮辱、詛咒警方及煽動他人仇恨警隊。

官:集結雖不涉暴力但破壞社會安寧 監禁是唯一選擇

彭官續指,示威者叫喊的口號有遊行人士附和,現場人們情緒極度高漲,並引案例指與社運有關的遊行一旦有人情緒高漲,局面很容易一發不可收拾。基於以上因素,雖然本案不涉暴力,但同樣破壞社會安寧,若判處社會服務令,不但有違量刑原則,亦明顯與本案嚴重性不相稱,屬明顯不足。

彭官又指,辯方似乎忽略涉案示威有鼓吹及煽動市民否定和仇視特區政府及警隊。他引地盤工煽動市民包圍新屋嶺一案原判160小時社服令,刑期覆核後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為該案例「極具參考價值」。相反,辯方引的周庭案是保釋候上訴案例,相較刑期覆核的案例份量不重。

15個月為量刑起點 酌情扣減兩個月

彭官表示,沒有忽略被告的年紀、初犯、身體狀況等因素,但考慮到上訴庭案例,認為不能單因這些原因而判處被告社服令,強調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彭官終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初犯和身體狀況,酌情扣減兩個月。至於辯方稱他有「最後階段的悔意」,他則拒絕接納,強調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沒有進一步扣減。

彭官終判被告即時入獄13個月。蘇豪傑聞判表現平靜,站起身向裁判官90度鞠躬。他被押走時,有旁聽人士揮手大喊「加油」、「撐住呀」,亦有人數度說「身土不二,至死不渝」。蘇豪傑舉起了拇指,說「再見,新年快樂!」,又高叫「記得寫信比我!」有旁聽人士回應「好」,又說「照顧好自己」、「保重」、「飲多啲水」,蘇豪傑在步入囚室的通道回頭大叫:「知道!」

報稱外賣員的被告蘇豪傑(25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外,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裁判官彭亮廷早前裁決時指,辯方稱人群於《國安法》實施首日表達意見,遊行是即興及有迫切性的說法是「充斥歪理」,因《國安法》由全國人大通過,香港政府立法機關無權更改已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亦無權阻止法律生效,故市民遊行是「徒勞無功的舉動」。彭官又指,政府於2019年已公布撤回修訂條例草案,人群仍有高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只是舊調重彈及「政治操弄手段」。

案件編號:STCC2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