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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認萬宜水庫管爆炸品囚40個月 官:除為非作歹無其他理由

貨車司機認萬宜水庫管爆炸品囚40個月 官:除為非作歹無其他理由

【獨媒報導】去年6月凌晨,4男涉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引爆易燃物,其中一人稱:「爆得好撚勁!」,警方在附近埋伏並截停4人。一名24歲貨車司機被搜出一支金屬管,內有約45克屬爆燃性爆炸品的粉末,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今(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盧國華管有爆炸品除為非作歹外,沒有其他理由;而且判刑需考慮當時的社會氛圍、爆炸品威力及落入他人手中的可能性。

官斥辯方求情與被告說法有出入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前稱,本案出現嚴重狀況,她解釋指上次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以為案中的金屬管為火機,謝官指被告的說法是逆轉答辯(reversal of plea),並問若被告選擇不認罪,需否再排期審訊。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百安表示會撤回報告內有關內容,被告確認知道物品為爆炸品。謝官一度怒斥:「我準備緊判刑理由,收到報告唔知從何做起!」。

謝官又斥,就被告輟學原因,被告及辯方各有不同說法,辯方稱他是因家庭經濟負擔而輟學,惟被告卻表示因自己貪玩留班故輟學。最後謝官休庭並押後近一個半小時寫判詞。被告出庭時有旁聽人士向他舉拇指。

官:爆炸品落入他人手中會造成嚴重傷亡

謝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涉案爆炸品,但物品可能會落入其他人手中,若在人多的地方引爆更會造成嚴重傷亡。對於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份引爆,謝官不同意並強調案發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人均有以紙袋套住雙手,因此推斷4人同樣有份引爆。她又重申辯方應該理解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

另外,謝官指涉案爆炸品雖然不會自行爆炸,但卻對火敏感,若引爆的話威力龐大,可飛達10米,造成傷亡。至於辯方指被告只將爆炸品放在腰包是妥善處理,謝官直言不敢苟同,她認為隨身攜帶並非減刑因素,反而是加刑原因。

官拒接納被告為人善良 對社工所稱全屬謊言

謝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父親於2018年過身,母親於是成為家中經濟支柱,但因母親入不敷支,被告與弟弟輟學工作,其後母親因沉迷賭博破產,被告需要工作賺錢。惟謝官拒接納辯方指被告為人善良,並認為這與被告庭上的表現南轅北轍,他對社工所稱的全屬謊言。

謝官最後指,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氛圍、爆炸威力及落入他人手中的可能性,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扣減至40個月。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約3時,3名警員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以望遠鏡觀察400米以外的防波堤有4人,其後聽到該處有爆炸聲及看到煙霧,警員於是在附近埋伏,其中一人稱:「爆得好撚勁!」,包括被告在內的4人被截停。警方在被告的腰包內發現載有粉末、長8厘米、直徑2.5厘米的金屬圓筒,以及打火機等。炸彈處理主任確認粉末是爆燃性爆炸品,一經點燃,其熱力及碎裂效應在一定範圍內可使人受傷及財物受損。

被告盧國華(24歲),報稱無業,辯方庭上透露他任職貨車司機。控罪指稱,他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同案的3名被告自去年7月起沒有再向警方報到,法庭向他們發出通緝令。

案件編號:DCCC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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