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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今被捕帶上庭 加保釋條件禁止離港

陳虹秀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今被捕帶上庭  加保釋條件禁止離港

(獨媒報導)前年8.31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去年審訊後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其餘7人亦被裁定罪脫。惟律政司不服裁決,向8人提出上訴。警方於本月13日獲得拘捕令,陳虹秀及其中兩名被告今早(22日)被警方上門拘捕,並被帶到高等法院,以讓律政司向法庭申請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申請。3名被告須各以5千元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等。代表陳的大狀潘熙一度稱影響工作及人身自由反對,惟彭官質疑:「每周一次去警署報到點影響佢工作呢?5千蚊點限制到人身自由呢?」據悉另一被告昨已被捕帶上庭,亦須守保釋條件。

律政司以案件於上訴階段為由 要求被告守保釋條件

8.31暴動案中的3名被告,包括陳虹秀、賴姵岐及龔梓舜,今早被警方上門拘捕,律政司指今年12月13日警方已獲得拘捕令拘捕8人。3人今被帶到高院,律政司以案件正於呈述上訴階段為由,向法庭申請向3人施加保釋條件,包括各以5千元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及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

被告以影響工作為由反對 官質疑:睇唔到影響

代表陳虹秀及龔梓舜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反對所有保釋條件,並指條件會對人身自由約束,因陳虹秀現職外展社工,要處理突發事情,若有保釋條件會對其工作造成不便。惟法官彭偉昌卻質疑:「每周一次去警署報到點影響佢工作呢?5千蚊點限制到人身自由呢?完全睇唔到實質影響到工作」。彭官又質疑居住在報稱地址不會影響人身自由:「即係我鍾意就住吓酒店?」

潘熙亦指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已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而龔梓舜亦無罪。兩人在之後的案件上訴階段亦有出席聆訊。彭官則指現階段不會討論原審法官沈小民的裁決有否犯錯。而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賴姵岐則自行陳詞,她接受所有保釋條件。最後彭官批准律政司申請,所有被告均須守保釋條件。

另一被告昨亦被捕帶上庭 其餘4人警未能拘捕

據了解,另一名被告鍾嘉能昨日被捕,並被帶到高院,其保釋條件與今日3名被告相同。而其餘4名被告警方暫未能拘捕。

律政司於裁決後一周上訴 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感受屈

前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去年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於同年9月29日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於10月5日向陳表示將提出上訴。其餘7人於同年10月31日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亦不服裁決,於11月9日正式對8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又質疑其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並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官早前批出陳虹秀的訟費

沈官於11月16日批出陳虹秀的訟費,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起行動及持共同目的,批准辯方申請。律政司須支付陳虹秀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

沈官去年裁決時的判詞中提到,陳虹秀當晚所講的話並非「黑警死全家」等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而是叫警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等」。另外,沈官指陳虹秀當晚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這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她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至於其餘7名被告,沈官指控方無證據顯示一眾被告被捕時做了什麼,不能推斷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強調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沈官又稱,被告逃跑並非一定源於畏罪,亦不應把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案件的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