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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六四案上訴獲減刑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刑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黃之鋒六四案上訴獲減刑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刑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獨媒報導)2020年六四集會,黃之鋒和梁凱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及4個月,兩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裁定黃獲減刑至8個月,其中2個月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案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3.5個月。今日(21日)頒布的書面理由指,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下令本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兩人共同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官陳廣池錯誤地將「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應用在本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上、錯誤地考慮從未發生的暴力風險、忽略了被告動機良好和集會全程和平,以及陳官量刑與法官胡雅文不一致。黃之鋒另外指出陳官將本案刑期與另案完全分期執行,欠缺考慮刑罰整體性。

判詞指,「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雖然是《公安條例》下不同的罪行,但立法目的均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務求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制止於萌芽階段,而且量刑時均須考慮參與人數及案發時時、地點和背景等。本案的案發日子在六四,有2萬人進入維園足球場,他們依然沿用2019年社運的政治口號,混亂一觸即發的風險是不容忽視。若果說2019年的大型動盪已平息,是過於簡化的陳述。加上其時已出現新冠肺炎疫情,當晚2萬人聚集了一段時間,即使有戴口罩但欠缺嚴謹的社交距離措施,構成公共衛生的風險,沒有爆發疫情純屬僥倖。

判詞指,黃為知名的政治人物、梁為時任觀塘區議員,兩人將現場拍攝的照片上載至社交媒體,目的顯然是積極地鼓勵其他人參與集會,判處即時監禁是正確。縱使法官胡雅文判處支聯會前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和梁國華緩刑12至18個月不等,但是量刑起點與梁凱晴一樣皆是6個月監禁,只是胡雅文考慮了3人服務社會數以十年計。判詞又指,梁凱晴的角色相比3人較積極,此外,由於她已服刑完畢,刑期上訴的實際意義不大。

至於黃之鋒,其代表大狀指胡雅文對於角色相若的同案被告,監禁刑期也是由6至9個月不等;即使陳廣池考慮黃非初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也不致於15個月。上訴庭則認為,考慮黃於現場兩度接受訪問、第三次觸犯相類罪行及於保釋期間犯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認罪扣減至8個月。

上訴庭亦認同黃之鋒一方所指,原審法官陳廣池不應將本案刑期與6.21圍警總反蒙面法遊行共17個半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因為加刑因素已反映在量刑起點上,若根據陳官原先的判刑,黃就3案的總刑期為27個半月,是過重及原則上錯誤。上訴庭考慮刑罰整體性,公道的做法是將8個月的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後的總刑期為23個半月。

黃現正於監獄服刑,並另涉初選47人案,扣除假期和獄中行為良好,預料最快可於今年3月服刑完畢,由「服刑人士」轉為「還押人士」身份。

案件編號: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