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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稱黃偉強無份決定是否申領牌照

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稱黃偉強無份決定是否申領牌照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25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本為同案第二被告的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現接受辯方大律師的盤問。周早前指黃「第一身」處理蘋果子公司等申領牌照事宜,惟他今日在盤問下卻同意辯方所指,是否申領牌照的決定「係唔歸佢(黃)管」。

黃偉強代表大狀:力高採購政策與壹傳媒一致

代表第三被告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壹傳媒集團內部長久以來有一套採購政策,如需購買物資或支付費用,須先提交採購申請表,以及準備好所有單據後,才可向財務部「找數」。黃大狀問周達權,壹傳媒集團的採購政策是否都適用於力高,而周達權則表示他沒有深入研究。

黃大狀續指,力高員工在處理黎智英私人生活上的採購時,亦要跟隨壹傳媒的採購政策。周達權則稱:「我諗係會令簽payment voucher 或簽支票的人更加安心。」

黃大狀續指,力高的採購政策文件無論在內容、字體大小和排版方面,均與壹傳媒集團的採購政策文件一樣。惟周指「只可以說格式上大致相同,不能說是一樣。」

盤問期間,黃大狀提到一份力高的支款文件,關於送給力高員工的初生嬰兒的利是錢,款項為1,000元。法官陳廣池驚訝為何支付利是錢卻需動用4人簽署文件,「你哋時薪都唔止一千蚊啦!」,問周這做法是否常規。周則指是常規。

辯方大狀指黎私人開支以力高抬頭 黃偉強僅「偶爾」幫手

周達權早前作供時提及黃偉強負責處理力高行政,包括黎的車、船、住所的WiFi及維修事宜,他今同意辯方所指,上述屬於黎智英私人生活的需要。

黃大狀問周,當壹傳媒集團員工處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宜時,例如車、船和租屋等,會用力高顧問公司做抬頭,背後原因是想由力高「埋數」,還是另有原因。周表示不知實際原因。

黃大狀續問,是否同意黃偉強只會偶爾在黎需要協助時,才會幫手處理他的私人事務。惟周表示不能代黃偉強回答此問題,況且「偶爾」的定義因人而異。

周達權同意是否申領牌照非由黃偉強管

周達權早前指稱黃偉強「第一身」處理蘋果子公司或有關連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的事宜,理應了解申請牌照的準則和條款。辯方指黃沒有參與集團營運決策,亦不屬集團的管理層,因此並非由黃決定去替哪些子公司或有關連公司申領牌照。周停頓並思考了一會,終表示同意「係唔歸佢(黃)管」。

案件明日續審。

周達權原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早前獲准分拆另案處理,將於7月21日提訊。控方基於周的身份「特殊」,申請讓他進出時使用法庭特別通道及獲護送,但不需要在屏風後作供,法官批准相關申請。

作供前,周達權確認已收到「免於起訴書」,若果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資料,便可免於被起訴。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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