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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尖沙咀暴動9人罪成 一人缺席 有被告求情稱香港不是浮城而是吾根

10.1尖沙咀暴動9人罪成 一人缺席 有被告求情稱香港不是浮城而是吾根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人否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今(30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求情。其中首被告羅偉洛自裁決起缺席聆訊,遭發拘捕令,控方稱聯絡他不果。有被告求情指,父親審訊期間確診末期肺癌,料判刑後無機會再見他一面,已得到終身教訓;有被告則撰求情信,稱當初望香港變好而犯案,勇於承擔其選擇的後果,又承諾「浴火重生」之時以不懈努力回饋香港:「因為香港對我來說,從來不是一條船或一座浮城,而是吾根所在之安心處。」案件押後12月12日判刑。

首被告缺席聆訊

法官張潔宜早前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押後今天求情。其中首被告羅偉洛裁決時缺席聆訊,遭發出拘捕令。控方今表示,曾嘗試聯絡首被告,惟其兩個電話號碼均未能接通和取消服務;其父母亦稱他半年至一年前已搬出報稱住址,無再有任何聯絡,其前老闆和前妻亦長時間沒有聯絡他,被告仍然在逃。

就次被告李翠婷,辯方求情指她任助理護士,對案件有深切反省,望早日重投社會;而控方案情指示威者曾向尖沙咀警署掟汽油彈,並在往旺角方向後退時被捕,辯方指無直接證據李曾襲警署,判刑時不應為沒有參與的事負責。

第三被告父確診末期肺癌料將逝世 辯方稱已得終身教訓

就第三被告何善航,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指,其父親審訊時大部分時間都有旁聽,惟途中身體狀況突然變差、「落唔到床」,確診末期肺癌、脊椎壓縮,現正接受舒緩護理,即病人將接受死亡,讓家屬適應。辯方指,被告判刑後已沒機會見父親,已得到終身教訓、感終生愧疚,望法庭考慮他經歷家庭巨變,予以同情輕判。何父求情信亦讚兒子富正義感和獨立,對他畢業後受聘於國際知名公司感欣慰。

郭大狀亦指,被告被捕的文明里與尖沙咀警署有一段距離,若量刑時考慮示威者襲擊警署或會過重。

就第四被告楊任濤,辯方指他獲父母和教會朋友支持,及教會牧師求情。被告有悔意,犯案屬個別事件,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重犯機會低,案件歷時3年亦為他帶來很大壓力。

第五被告稱望香港變好犯案 勇於承擔後果

就第五被告方穎雯,她因涉理大圍城案,去年5月被捕提堂,還柙至今。大律師石書銘呈上其親筆求情信,方指還柙一年半深切反思,尤其今年初疫情高峰期,目睹長者冒寒風候診,曾花兩年考護登記護士資格的她深感愧疚,對無可作為之苦刻骨銘心。方指,誠然當初希望香港變得更好,相信香港可以和值得變得更好,才作出當時選擇;她深明選擇背後連帶的後果,並選擇留在香港勇於承擔,努力成為負責任的人。

方指,望服刑後成為更有能力的人貢獻社會,即使微小如救助流浪動物或淨化海灘亦極渴望付出,「因為每道微小能聚沙成塔作出改變。」方又引馬克思名言「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方式詮釋世界,但關鍵卻是改變世界」,指憑一己之力雖沒可能改變,但承諾在「浴火重生」時,會以不懈努力回饋香港,「因為香港對我來說,從來不是一條船或一座浮城,而是吾根所在之安心處。」

石大狀求情指,方參與暴動不是為一己利益,她從小品學兼優,中學連續四年全級第一,獲獎學金入讀科大化學系,是一個可以貢獻社會的人,望她得到應得懲罰後,能盡快出來貢獻社會。辯方又強調,方被捕的時間地點與襲擊尖沙咀警署一事相距甚遠,被捕時亦只被目睹向北慢跑,無證據曾破壞社會安寧,望接受其刑責屬最輕。

第六被告入選橋牌隊 望服刑後成職業運動員為港增光

就第六被告宋昭鵬,他曾自辯稱當天到油麻地參與香港橋牌協會青年代表隊的面試並獲取錄,法官接納他曾面試,但認為他對使用八達通的說法錯漏百出,是試圖掩飾行蹤。辯方求情指,被告性格孤僻,不擅社交,沒有親朋的求情信,也無人協助處理監獄事宜。惟其性格正適合需高度集中力的橋牌運動,雖審訊和疫情令他入選後無法四出比賽,但服刑後望能繼續成為職業橋牌運動員,為港增光。

辯方又指,本案暴動範圍廣闊,歷時48分鐘,被告於永星里一帶被捕,與尖沙咀警署情況截然不同,亦無證據曾使用鐳射筆,望能輕判。

就第九被告陳文澤,辯方求情指案件歷時3年對他精神有影響,望能酌情扣減,又指他初犯和品格良好,與家人多了溝通。第七被告雷健昌和第八被告黃炎元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柙,散庭時與旁聽親友互相揮手。

9名被告依次為:展覽場地工人羅偉洛(26歲)、李翠婷(19歲)、學生何善航(19歲)、音響工人楊任濤(21歲)、無業方穎雯(25歲)、學生宋昭鵬(24歲)、助理測量師雷健昌(29歲)、海洋公園職員黃炎元(23歲)及運輸工人陳文澤(19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7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分別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經改造的鐵棒、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個手銬;一把鎚和一支伸縮棍;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支鐳射筆;一支鐳射筆;兩支鐳射筆。楊任濤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及一把鎅刀。

案件編號:DCCC 410/2020、DCCC35/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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