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5歲的男生被指參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連同另外兩名男子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起訴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在還柙期間年滿16歲的男生今(3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案情指「建國聯」透過積極參與「香港議會」選舉,落實「香港國民自決」;訊息紀錄顯示男生主動接觸姜嘉偉並提出加入「建國聯」,男生又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成立一個情報部門,以收集香港警察的資料。男生亦在自己的社交媒體帳戶發表帖文,呼籲在「香港議會」選舉中投票給「建國聯」。辯方求情時形容男生只是「不知天高地厚,不知事件嚴重性的年青人」,並形容他是「痴人說夢話」,不代表屬於「積極參與者」,冀法庭考慮他的年紀和悔意,能判處教導所。國安法指定法官、法官練錦鴻表示需考慮男生在案中的參與程度以作量刑,並下令替男生索取背景、教導所、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押後至11月27日判刑。
案發時15歲、現年滿16歲的男生自7月提堂起還柙至今,他今承認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表示:「法官閣下,我係認罪嘅。」
案情指姜嘉偉成立「香港民主建國聯盟」 稱推動「香港國民自決」
案情指,2024年11月6日,正被警方通緝的姜嘉偉在 Facebook 宣布成立「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初步政綱是「光復香港」,透過積極參與「香港議會」選舉,落實「香港國民自決」。建國聯又提出五大憲法綱領,包括撰寫及推動屬於「香港國民」的「憲法」、提出臨時「國旗」和「國歌」、謀求其他國家承認和支持「香港議會」的合法性,及建立軍事力量以收復香港。
2025年2月,「建國聯」在台灣舉行記招,宣布8名成員參選「香港議會」。同年3月,「建國聯」設立 Facebook 專頁,並在5月發表帖文呼籲公眾投票予歐永康(被稱為建國聯黨主席)和姜嘉偉(被稱為建國聯黨魁)。截至5月,專頁共有56名追蹤者。
同年6月,「建國聯」Facebook 宣布將在台灣舉行「七一淪陷日升黑旗快閃行動」。活動如期在7月1日舉行,期間參與者身穿黑色示威者裝束,在街頭升起「黑色洋紫荊旗」,並播放自稱為「香港國歌」的《願榮光歸香港》,有人展示「香港獨立」標語。
案情指男生參與「建國聯」內部討論 並在社交平台發布帖文
案情續指,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間,男生在不同網上社交平台(包括Line、WhatsApp 和 Telegram)參與「建國聯」的內部討論,又曾經透過 Google Meet 參與視像會議6次。
2024年10月13日,男生在3個 Instagram 帳戶發布一張海報宣傳「香港議會」選舉,並提到「此活動有相當高的風險,參加者應在考慮後再作決定」。同年11月30日,男生在其中一個 Instagram 帳戶和 Threads 帳戶發布帖文,呼籲別人在「香港議會」選舉中投票給「建國聯」。同年12月7日,男生在 Instagram 和 Threads 帳戶發布「建國聯」的黨徽草稿。
截至2025年6月25日,男生的社交媒體帖文合共獲得47個「讚好」和5個「轉發」。
2025年3月26日,男生因其社交媒體帖文,被警方以煽動罪拘捕。在錄影會面中,男生承認是上述社交媒體帳戶的擁有人,上述帖文均由他發布,但他不認同「香港議會」的主張,亦反對在「香港議會」選舉中投票,他希望投票的人用選票「踢走」反對香港的候選人。至於他在2024年11月30日發布的「建國聯」海報,他稱不認同海報的內容,只是想大家「公審」當中主張屬對或錯。至於他發布「建國聯」的黨徽草稿,男生稱只是出於魯莽,否認有意顛覆國家,只是想讓大家自行判斷。
男生在該次獲警方保釋候查,但在同年7月9日,男生因牽涉本案而第二次被捕。
訊息紀錄顯示男生向姜嘉偉提出加入「建國聯」 並提出多項建議
警方檢取男生的手機,發現男生與姜嘉偉曾進行私人對話,2024年11月6日,男生向姜提出加入「建國聯」,並聲稱自己擅長分析和演講。男生同意為「建國聯」成立一個情報部門,以收集香港警察的資料;又對於「建國聯」的名稱及黨徽設計、會議議程、內部黨章等提出各項建議;他亦表示因年齡關係,將會參選第三屆「香港議會」選舉。
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間,男生參與 WhatsApp 群組的討論,他對於「建國聯」的黨徽和實現「香港獨立」後的未來政策提出建議,包括爭取外國支持反對中共、與中華民國建交,以及清算在香港的中資投資。
辯方稱男生在首次被捕之後便沒有發布新帖文
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指,男生無刑事案底,但他在2022年12月因為一宗事件而被警司警誡。
代表男生的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時提及,男生在今年3月26日首次被捕,直至7月9日再度被捕,然而在兩次被捕之間,男生並沒有做任何事情或參與發布帖文。

大律師 馬維騉
伍淑娟確認在3月26日至7月9日期間,沒有發現男生在網上發布新帖文,但是涉案的社交媒體帳戶仍然存在,顯示涉案的「串謀」仍然持續。
辯方同意「串謀」持續,男生亦沒有任何行動反映他退出,但是強調男生在該段時期處於被動,或者沒有做出任何行為積極或主動參與。法官練錦鴻則反駁指,「串謀」是在於協議本身,而不是被告實質做了什麼;只要被告有意思使「串謀」繼續實行,就已經屬犯罪。
辯方冀法庭歸類「其他參與者」並判處教導所
辯方則籲法庭考慮被告的案中角色和參與程度,控罪當然是嚴重,但是《國安法》確認了相關刑罰有「三級制」,取決於被告的參與程度和角色。
辯方冀法庭裁定男生屬分級制中最低程度的「其他參與者」,並考慮他剛年滿16歲、有悔意,能判處教導所。如若法庭裁定男生屬「積極參與者」,也可以考慮他被拘捕後向警方如實交代案情,可以將嚴重性降級至「其他參與者」。
控方則指,男生原先因涉煽動罪而被捕,當時承認涉案帖文由他發布,但是不承認有煽動意圖;至於他向警方交出手機和電腦的解鎖密碼,對警方的調查幫助不大,因警方已經掌握到另外兩名被告的證據。
官指男生非「道旁兒」更提出意見 辯方:不知天高地厚的年青人
法官練錦鴻指,辯方在求情陳詞中提及男生參與次數不多,可是案情顯示他由2024年11月起主動聯絡姜嘉偉,要求加入「建國聯」,同時提出不同建議,「唔係道旁兒,(男生曾表示)『我可以幫手,我可以咁咁咁,我係有呢個能力㗎』」,又稱自己懂得分析和演講,提議成立情報部門等。
辯方表示,接受案情所顯示男生有主動參與和提出意見,但法庭需著重在控罪時段裡,男生不但沒有參與「香港議會」選舉,也沒有影響「香港議會」的運作,又強調男生只有15歲,縱使他聲稱自己擅於演講,但他只是「不知天高地厚,不知事件嚴重性的年青人」,反問:「係咪等如呢啲痴人說夢話,就係積極參與者呢?」
至於男生在首次被捕後,聲稱自己無意顛覆國家政權,發表帖文僅為了引人網上公審,辯方認為與認罪答辯沒有衝突,又指法庭需顧及一名15歲、中三學生的表達情況,是否能夠如實反映他腦中的想法。
法官練錦鴻聽畢求情後,向男生表示:「你因為相當嚴重的罪行被裁定有罪」,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他的參與程度;若果裁定他不是「積極參與者」的話,法庭在判刑上便會有較大自由度,因此現階段需進一步索取他的個人資料,萬一法庭裁定他不是「積極參與者」的話,便要考慮判處教導所。練官遂下令替男生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另有見他自小患自閉症譜系障礙,同時索取精神科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練官強調此舉並不代表他在判刑上有任何取向;若果最終裁定他是「積極參與者」的話,判刑選項便會少很多,男生要面臨的監禁刑期將會長很多。
控罪指男生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另外兩名被告陳泰森和伍始東,在香港一同串謀或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份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份轉歸外國統治。
案件編號:WKCC3056/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