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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青年暴動罪成囚3年半 官指被捕受傷非減刑因素 但因努力進修減3個月

23歲青年暴動罪成囚3年半 官指被捕受傷非減刑因素 但因努力進修減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早前有9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6至9個月不等。其中一名23歲、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的男被告,當時因收押所疫情關係未能出庭,押後至今日判刑。他今(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半。法官游德康指,被告於審訊期間完成屋宇設備工程相關的學士課程,孜孜不倦進修,相信他日後定會有所作為,故減刑3個月。但官拒接納辯方指,被告於被捕過程中受傷為減刑因素,因其傷勢非嚴重。

被告為郭嘉輝(23歲),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於案發時有直接使用暴力,以及號召及帶領其他人等。他採納與其他被告相同的量刑起點,即3年9個月。

游官亦指,被告修畢屋宇設備工程學高級文憑,於審訊期間亦完成學士課程,一直努力不懈及孜孜不倦進修,被告亦打算再修讀碩士學位,相信他日後定會有所作為,因此減刑3個月,共囚3年半。

辯方:被告獲學校老師稱讚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獲學校老師稱讚,老師於求情信指相信被告日後會有所作為,他只是入世未深,沒有想過後果而犯下本案。

辯方指被告於被捕時受傷 官反駁指傷勢非嚴重

辯方又指,被告被捕後已沒有再參與社會事件,而且被告於被捕過程中受傷,故希望獲得減刑,惟游官拒絕,並指被告傷勢並非嚴重,他住院兩日後即出院,亦沒有再依時覆診。

游官採納早前的判詞指,聚集人士針對尖沙咀警署內的警員,即使大閘關閉後仍然投擲雜物和汽油彈,令本來在街道上執勤的警員需撤退回警署,這必然威脅到公眾安全。他們的行為已超越了合法表達的界線,直接挑戰警方執法,並間接挑戰了法治。而且他們蒙面目的是逃避刑事後果及法律責任。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同案其餘8人判囚3年6至9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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