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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認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官斥示威者挑戰法律與秩序 還柙至4.13判刑

3人認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官斥示威者挑戰法律與秩序 還柙至4.13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到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遭警方驅散,防暴警更一度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13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3人在開審前改認罪,保釋至今(24日)求情。導師欲援引涉同一事件的另案,着法庭就本案考慮不多於12個月的刑期,惟法官謝沈智慧反指,該案法官無考慮示威者「衝住警察而嚟,對警方執法作出挑戰」,又指本案示威者挑戰「law and order(法律與秩序)」。14歲男生稱在示威現場獲派手袖、防熱手套裝備,承認於背包內搜出,遭法官拍檯斥辯方稱男生「唔識得反應,又識得放入背囊」。案件押後至4月13日判刑,期間為14歲男生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3人均須還柙。

3名被告為:何明軒(29歲導師)、陳家朗(22歲學生)及17歲男學生(案發時14歲),承認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導師指案件非相當嚴重 認罪後關心學生福祉而非自己

首被告何明軒的代表大律師總結案情,指案件雖屬嚴重惟非相當嚴重:雖有人辱罵及以鐳射筆照射警員、以鐵欄堵路,但無人受傷。辯方一度形容有人「拎起」鐵欄,被謝官更改為「拆起」。辯方續指,無閉路電視拍攝到何,他被捕時警方正在推進,何在商場內逃跑,並嘗試在黑色上衣上穿着另一件灰色上衣。何當時戴灰色口罩,身上被搜出噴漆、marker 及油掃。

辯方稱,何認罪因他身處現場被捕,衣着裝備鼓勵他人,惟強調控方案情並無交代何逗留現場多久、作出任何行為。謝官則歸納指,何雖管有涉案物品,但控方案情無交代有人用該些物品造成損毀,惟何帶備待有需要時用。

辯方求情指,何向屯門居民及法庭致歉,並稱何認罪後已安排學生予其他老師跟進,反映他關心學生的福祉(well-being)而非他本人。辯方又着法庭考慮何於審前覆核前認罪,給予四份一刑期扣減。

辯方引同事件另案 官指該案法官無考慮示威者衝着警察而來

辯方援引涉同一事件的鄧皓仁案,指該案中有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拆除鐵欄於路中心,審理案件的法官李俊文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故着法庭就本案考慮不多於12個月的刑期。謝官則反駁指,李官無考慮示威者「衝住警察而嚟,對警方執法作出挑戰」。

辯方欲援引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例,該案案情指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案發時警方已設立防線,及後退回政府總部內,示威者則向警方推動鐵欄,被告終被判囚6個月。相較之下,本案的示威者已逃去。謝官反指,本案的示威者挑戰「law and order(法律與秩序)」,獲辯方同意。

謝官又指出,非法集結可有兩種情況,可以是兩批人起衝突時警方執法,亦可以是示威者針對警方,認為後者較嚴重,而本案的示威者一開始已針對警方。

辯方指衝突非事先安排 官不同意:一早已有人在網上號召

謝官指,本案示威者抗議警方於練習中使用催淚煙,而非抗議執法。辯方則指,示威者因不滿受催淚煙氣味影響才到警署外示威,氣氛相當和平,直至後來有另一批人士加入方起衝突。辯方更引用李官於鄧皓仁案形容,示威時情況未有變壞,後來有人拆圍欄才演變為非法集結,並非事先安排或預先計劃。惟謝官不認同李官的說法,指衝突非突然發生,而是一早已有人在網上號召。

男學生指非所有人使用暴力 求情指家庭環境複雜 官反駁指非減刑因素

第七被告陳家朗的代表大律師指,本案歷時約2小時,約有200人參與,同意有一定嚴重性,亦有涉及暴力,惟非所有人使用暴力。謝官反駁指,在有人使用暴力下,陳依然選擇留下,雖無加刑因素,但亦非減刑因素,着辯方區分清楚。辯方僅指,無證據顯示陳參與涉案示威多久、有否使用暴力、是否擔當帶領角色。

辯方續指,陳來自小康之家,惟家庭環境複雜,父親欠下鉅款,時常有人上門討債,導致父母離異、「家無寧日」,自然與母親關係不好。陳的唯一傾訴對象只有朋友,在「耳濡目染」、無長輩疏導情緒下犯案。謝官則指,根據香港量刑指引參考書《Sentencing in Hong Kong》,被告的家庭背景佔很少比重,獲辯方同意。

14歲男生稱現場獲派涉案裝備 承認於背包內搜出

第十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被告最大的求情因素為案發時僅14歲,屬「極度年輕」。被告居於屯門,從新聞得知住所附近有示威活動,加上當天父母均不在家,在好奇心驅使下參與涉案示威,角色只屬逗留現場。辯方續指,被告沒有收入,故裝備均不是自己帶到現場,而是現場獲派發手袖、防熱手套等裝備。在謝官追問下,辯方承認裝備於被告背包內搜出,謝官聞言拍檯,斥辯方稱被告「唔識得反應,又識得放入背囊」。

辯方最後求情指,被告已因案從中華廚藝學院退學,冀盡快承擔法律責任。

謝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13日判刑,期間為14歲男生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3人均須還柙。

何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存檔法庭。17歲男學生的使用蒙面物品罪亦獲存檔法庭。

其餘10名不認罪被告的案件將於7月14日續審,他們為:李志斗(24歲學生)、周沛樺(21歲學生)、陳達富(26歲,無業)、何奕恆(21歲學生)、李嘉熹(24歲社工)、吳嘉俊(38歲技術員)、許諾(20歲學生)、姓鄧學生(17歲)、梁文健(23歲侍應)及陸俊恆(19歲學生),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其中5人另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包括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

周沛樺另被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管有兩包膠索帶。

何明軒另被控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五支噴漆。

李志斗另被控一項「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控罪指他同日於屯門良運街輕鐵建生站近燈柱FA2595,未能向警員1524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件編號:DCCC 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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