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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辯方質疑警察證供 官:難道會無緣無故落車隨便作拘捕?

3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辯方質疑警察證供 官:難道會無緣無故落車隨便作拘捕?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多區出現堵路示威和警民衝突,三名青年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五罪,今(1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法官陳炳宙裁定三人非法集結罪成,另首被告管打火機充氣罐、第三被告蒙面及管膠索帶罪成。三人須還柙至9月29日判刑,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裁判官表明:「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三人步入囚室時,旁聽親友揮手大喊「保重」、「撐住」,被告亦揮手回應。有女親友聞判後不禁抽泣。

陳炳宙裁決時,裁定三名警察為誠實可靠證人,直指2019年6月起,堵路縱火無日無之,警隊為維持治安疲於奔命,若案發現場沒有非法集結,「難道這三名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仍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他又讚揚,有署理警長接受盤問時更正口供,是「有勇氣和誠實的表現,比起以謊言來掩飾錯誤證供的做法更加令人欣賞」。

三名被告依次為:陳彥陽(24歲)、譚禹軒(24歲)及張瑞麟(23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塊布和耳掛式口罩蒙面;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

拒接納辯方所有證人證供 批為被告開脫「度身訂造虛構故事」

三名被告的朋友均有出庭作供,惟陳炳宙全部拒絕接納。

首被告陳彥陽的友人梅先生供稱,當晚打算獨自露營,向陳暫借露營物品,故陳攜有剪刀、打火機充氣罐等物品。陳炳宙質疑,梅先生供稱沒有告訴陳需要什麼裝備,陳也沒有問,是有違常理;加上陳並不吸煙,無緣無故買打火機充氣罐已「足夠奇怪」,事後友人又不取走此物品,不解陳有何用途,認為梅先生只是為了讓陳開脫而捏造證供。

次被告譚禹軒的友人劉先生則供稱,當晚相約譚到北區公園徒手健身,期間譚提早離開去另一公園使用其他設施健身。陳炳宙質疑,劉先生並無與譚一同離開並不合理,且北區公園離二人住所較遠,並非二人恆常的訓練基地,劉先生只是砌詞狡辯解釋譚為何現身北區公園附近的案發地點,為令譚脫罪而「度身訂造虛構故事」。

控方又曾問及,為何譚的裝束與示威者相似,劉先生都不提醒他,劉稱雖就讀心理學,但不能評論此裝束是否會惹警方誤會。惟陳炳宙指,即使沒有讀過心理學的正常人,都知道案發那段時間穿上這樣的裝束,「必定惹起警察的合理懷疑」,斥劉先生迴避事實,「以一個謊言掩飾另一個謊言」。

運動科學碩士稱戴勞工手套健身 官批令誠信破產、學院蒙羞

陳炳宙又不接納劉先生指,譚案發時戴勞工手套是用以徒手健身,直指以棉質手套捉住光滑的器材容易出現滑手。他特別批評,作為健身教練,劉先生和譚怎會連這簡單的道理都不懂,並指如果有旁聽人士真的戴上勞工手套做徒手健身,「後果不堪設想」。他又斥,劉先生自稱就讀中大運動科學碩士,卻厚臉皮說出此荒謬證供,「不但令自己誠信破產,也令所屬的學院蒙羞」。

至於第三被告張瑞麟友人梁先生,則解釋張任職舞台設置,一般穿着黑衫黑褲和蒙面,以免在舞台暴露自己,惟陳炳宙指,張當晚只是到倉庫工作,不需使用面罩。梁先生又指張攜帶生理鹽水,是因為工作時容易受傷,須用來消毒,但陳炳宙指呈堂照片可見工人配戴防割外套,其證供前後矛盾。

讚警長盤問時更正口供 「是有勇氣和誠實的表現」

至於控方三名警察證人,陳炳宙認為他們乃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斥辯方對警察證人的批評,例如草圖位置的精準程度等,均是「顯微鏡下才會看見的所謂問題」。

就署理警長B接受盤問時,修改主問時供稱的落車位置和開槍距離,前者由三米改為五至八米,後者由三至五米改為七米,陳炳宙則指,警長一落車便面對疑犯作追捕,要準確記得細節並不容易,接納證供的出入僅記憶而非誠信的問題。他又讚揚,警長在接受盤問時作出更正,是「有勇氣和誠實的表現,比起以謊言來掩飾錯誤證供的做法更加令人欣賞」。

辯方質疑警察作口供 官:難道會無緣無故落車隨便作拘捕?

至於辯方批評三名控方證人或看不清案發的示威者行為,當時也聽不到口號,陳炳宙則認為,警察證人口供細節的不同,正顯示他們沒有「夾口供」。

他續指,自2019年6月起,堵路縱火無日無之,警隊為維持治安和保護市民生命財產疲於奔命,缺長期休息。若案發現場並非有滋事分子堵路或縱火、沒有非法集結,「難道這三名警察會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並且隨便作出拘捕?難道這三名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仍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故肯定三名警察證供可靠。

官:十數黑衣人堵路縱火 喊「五一」口號大至數十米警察亦聽見

綜合三名控方證人證供,陳炳宙裁定案發當晚有約15至20名主要身穿黑衫黑褲、戴口罩、帽和背包的人集結新運路近掃管埔路交界的四條行車線,他們以垃圾桶、鐵欄、雪糕筒等雜物堵路,有交通燈柱焚燒並被敲打,同時有人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陳炳宙指,口號聲浪大至數十米外車上的警察也可聽見,必定由大部分或全部集結人士發出,唯一合理推論是人們有共同目的集結一起,意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和擾亂秩序的行為,參與非法集結。

官:被告身穿黑衫褲、逃避警方追捕 裁非法集結罪成

首被告陳彥陽及次被告譚禹軒,均於案發地點數十米外的掃管埔路天橋被捕。陳看見警長A後向前跑並雙手推向其胸口,終被警棍制服;譚則看見警長B後轉身逃跑,終身中六發胡椒球彈被制服。陳炳宙表示,二人身穿黑衫黑褲等,衣着裝束與暴力示威者吻合,加上非法集結後短時間內在現場附近逃避警察追捕,裁定二人非法集結罪成。

辯方曾指,首被告看見警長後沒有轉身逃跑,可證他無犯法,惟陳炳宙不同意,直指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在行人路上跑,更不會雙手推開一名已手持警棍的警察,必然是「他正逃避身後一個比他面前更差或同樣差的情況」,即後方警察的追捕。

官:防毒面具和生理鹽水「始於2019年中開始的暴動和騷亂事件」

陳炳宙亦不同意辯方指,陳彥陽背包內的生理鹽水和防毒面具等物件,可用於和平集會。陳炳宙指,遊行集會「在香港過去20年間司空見慣」,惟防毒面具和生理鹽水的出現,「始於2019年中開始的暴動和騷亂事件」,因涉暴力和破壞財物的大型非法集結出現,警方才使用催淚煙驅散暴力示威者,示威者並以這些物品對抗警方。

首被告蒙面有疑點 違《禁蒙面法》罪脫

裁判官指,案發當日陳戴勞工手套,攜這些物品及打火機充氣罐於非法集結現場附近被捕,絕非巧合,而是意圖摧毀公物,與他人合作縱火或引發小型爆炸。但就其面對的蒙面罪,由於陳被捕時藍色圍巾僅套在頸上,而非遮蓋面容,故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他必然在非法結時蒙面,因此罪脫。

至於辯方大律師黃纓淇指,次被告是因受胡椒球彈射擊才逃走,陳炳宙稱據警長證供,他是追捕被告一段距離才發射胡椒球彈,陳表示,「對於這些完全顛倒因果和本末倒置的陳詞竟然出自大律師的口中實在感到有點驚訝」。

第三被告案發現場被捕 非法集結、蒙面等三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張瑞麟,他於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路口兩組交通燈之間,看到警察後逃跑,後被制服拘捕。陳炳宙指,由於他一身暴力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身處正值發生非法集結的位置,並十分接近被縱火焚燒的交通燈柱,加上逃避警察追捕,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參與非法集結。

陳炳宙並指,張被捕時以面罩蒙面,當時未爆發疫情,正常市民不會戴口罩,故裁定他必然阻止別人在他非法集結時識別身分,蒙面罪成。至於他攜有的35條膠索帶,由於張身處有不同雜物堵路的非法集結現場,唯一合理推論是他以索帶捆綁雜物達致堵路目的。

辯方透露被告月入2500元 官打斷:點解唔攞綜緩啊?仲多啦!

進入求情環節。控方透露,首被告陳彥陽去年6月認刑事損壞罪,獲判12個月感化令。辯方求情指,陳兼職補習,月入2500元,期間陳炳宙一度打斷:「2500元啊?咁點解唔攞綜緩啊?仲多啦!」辯方又稱今次犯案乃單一事件,惟陳炳宙不接受,稱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與刑事損壞罪屬同一類型,辯方終改稱乃被告犯案時並無案底。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指,譚禹軒去年畢業於嶺南大學運動教練及領袖學高級文憑,曾任香港跆拳道代表隊隊員,亦為徒手健身教練,惟因被捕時受傷而正在休養。他現職問卷訪問員,月入一萬至一萬五千元,雖然負傷,但望將來能繼續運動發展,其母親、二家姐和姐夫,以及三家姐今日都有到場支持。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指,張瑞麟與母親及兄長同住,其父親2018年過身。張中四後輟學,今年4月報讀毅進課程,預計明年畢業,同時任職餐廳水吧,及於舞台公司任散工。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張的母親稱他有份照顧父親、為人孝順,而叔父則指張在照顧患病父親時愛上烹飪,望日後從事餐廳。張的餐廳和舞台公司僱主,讚揚他積極盡責,並承諾會聘請張。

官突要求控方通知消防處 巡被告公司有否違《消防條例》

陳炳宙聽罷求情,決定押後至9月29日判刑,並為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其後他突然展示張瑞麟友人作供時的呈堂照片,顯示張工作的舞台公司會將空箱擺放在工業大廈走廊,他要求控方通知消防處,對相關公司多加巡查有否違反《消防條例》,「你知呢啲死得人,一火燭就走唔到」。

陳最後向被告表示,「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表明只是不排除此判刑原則,但始終認為較長刑期監禁較適合。

案件編號:FLCC89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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