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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非法集結罪成還柙候判 官:示威者造成恐慌令市民受驚

4男女非法集結罪成還柙候判 官:示威者造成恐慌令市民受驚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有市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觀塘APM商場有示威者聚集,部分人疑到牛頭角堵路並逃到屋苑附近。5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等,其中1人早前認罪,另4名不認罪的被告今(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等全部罪成,還柙至8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鍾明新指,現場並非所有人都「落手落腳」,有人將小巴牌放在馬路,有人掘磚,有人把風,亦有人支持叫囂;而示威者藉人多勢眾達至共同目標,希望癱瘓交通。另外,鍾官提到聚集人士的行為目無法紀,造成恐慌,導致有市民驚慌避開,亦有小孩被嚇怕。

官:示威者藉人多勢眾、作壯膽效應

案中4名被告依次為男學生陳松琛(21歲)、女子林恩鈴(26歲)、女學生吳欣庭(22歲)及女學生何俏朗(21歲),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陳松琛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林恩鈴則被控管有適合用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各人今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散庭時有男聲高呼:「我愛你呀!」,又有人高叫:「頂住呀!」,林恩鈴被押走時擺出大心姿勢跳入羈留室。

裁判官鍾明新接納10名控方證人的口供,當中大部分為截停被告的警員,鍾官指他們作供誠實可靠,沒有誇大。另外,辯方爭議本案證物鏈不完整,指警方將被告的物品調亂,惟鍾官最後裁定證物鏈完整。

鍾官又裁定現場確實發生非法集結,她形容當時有示威者將小巴站牌放在牛頭角道的馬路上,但現場並非所有人都「落手落腳」,有人負責掘磚,有人把風,亦有人支持叫囂。鍾官指示威者藉人多勢眾達至共同目標,希望癱瘓交通、壯大聲勢,以作壯膽效應,示威者又明顯持敵對態度。另外,鍾官提到聚集人士的行為目無法紀,導致普通市民驚慌,有人緊抱小孩,有小孩被嚇怕,亦有人表情無奈,造成恐慌。

官指被告曾將小巴站牌搬到馬路上

在辨認被告方面,鍾官指多次翻看閉路電視後,確認片中人為本案的各名被告。就被告陳松琛及何俏朗,鍾官表示兩人有份將小巴站牌拆爛,並與示威者搬到馬路上。至於被告林恩鈴,鍾官指她身穿示威者裝束,以鴨舌帽掩飾身分,曾將垃圾桶放在馬路上,與其他人有默契。鍾官又指被告背包有易燃物、鐵線、用了半包的索帶及手套等,可見被告在堵路行動中擔當「落手落腳」的角色。

官拒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斥有違常理

第四被告女學生吳欣庭於審訊時傳召辯方證人趙女士,她為被告男友的母親,趙供稱當日與兒子及被告午膳後,趙打算到送被告回家,惟走至玉蓮臺卻有一班人跑過,其後兩人失散,趙最後發現被告被捕。鍾官拒絕接納趙女士的說法,指其證供有違常理及邏輯,並非誠實可靠。她質疑趙不會不知悉現場有社會事件發生,當時有防暴警,地上的磚頭亦被掘起,鍾官認為趙的說法是想減低示威者的破壞性及影響。另外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趙當時獨自行走,沒有與被告一起。

未能證被告實際行動 但官指必定與示威者行事

鍾官續指,被告曾望住示威者堵路,其後與他們跑入玉蓮臺中庭,期間有小孩被他們嚇怕。她認為被告理應見到事發時有人犯法堵路,但被告不但沒有離開,更與他們一起逃跑,加上被告黑衫黑褲與其他示威者有相同裝束,故肯定他們一起行事,且必定有鼓勵堵路。鍾官強調雖然未能證明被告扮演確實角色,但肯定她有參與其中,達成群體目標。最後裁定各人的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至於被告陳松琛及林恩鈴被控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鍾官指兩人分別攜帶的扳手及索帶等,一般人不會帶出街,加上兩人積極參與堵路,故認為他們將物品用作拆除及綑綁障礙物。她特別提到林所攜帶的打火機油可用作有人縱火時加強火勢。另由於當日有示威者用噴漆塗污設施,林管有噴漆是有意圖,因此兩人均罪成。

兩被告求情指定罪後未能成為精神科護士

辯方求情指,被告陳松琛及何俏朗均就讀精神健康護理學士,立志成為精神科護士,惟被定罪後卻前途盡毀,過往努力付諸流水。辯方指陳松琛品學兼優、經常到弱智人士宿舍服務,案發後已深切反省。辯方特別提到被告患有「漏斗胸」,心肺功能受影響要做手術,希望法庭不要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至於被告林恩鈴,辯方指她畢業於城大電訊工程,曾於電訊工程公司任職,對攝影有興趣的她亦於今年1月開設攝影公司。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父母、前上司,內容均指被告與人關係良好,家人則指被告曾參與奧運馬術表演團。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亦提到案發後被起底及謾罵。

辯方為被告吳欣庭求情指,她畢業於中大會計,現時修讀城大商業數據分析碩士,GPA達3.8,並將於下學期畢業。其任職病房經理的母親數年前因癌症離世,被告卻沒有自暴自棄,努力讀書,並與父親相依為命。辯方呈上被告大學教授及教會職員的求情信,提到被告屢獲獎學金。辯方指被告在本案非領導角色,沒有實際行為,希望輕判。

鍾官將案押後至8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4人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4人另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或布蒙面。而同案的18歲女被告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

首被告陳松琛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3支扳手及3包膠索帶。次被告林恩鈴另被控管有適合用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及一袋膠索帶。她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罐黑色噴漆。

案件編號:KTCC63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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