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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待上訴 脫罪陳虹秀被禁離港 上訴庭:潛逃風險偏低不等如沒有風險

831暴動案待上訴 脫罪陳虹秀被禁離港 上訴庭:潛逃風險偏低不等如沒有風險

(獨媒報導) 前年8.31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去年區院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其餘7人亦被裁定罪脫。惟律政司不服裁決,向8人提出上訴。警方早前取得拘捕令,昨晨拘捕陳虹秀及兩名被告,押往高等法院,申請施加保釋條件。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申請,今在判詞指3人潛逃風險確實偏低,「不過偏低卻不等如沒有風險」,認為律政司開出的條件「極其寬鬆」,對3人「造成極輕微的不便」。

律政司開出的條件包括:5千元現金保釋、不准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以及一星期往警署報到一次。

陳虹秀及龔梓舜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反對所有保釋條件,認為無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原審結束至今一年多,陳及龔未曾失去聯絡,潘熙認為簡單命令規定他們上訴當日準時到庭即可。潘熙特別指出,陳虹秀是外展社工,警署報到的條件將影響其工作。賴姵岐則接受控方提出的條件。

彭偉昌指律政司做法「完全合理、無可批評」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指,3名答辯人賴姵岐、龔梓舜及陳虹秀「不歸押的風險確實偏低。不過偏低卻不等如沒有風險」,彭偉昌指「隨著時間和環境的改變,人的想法也會改變」,認為施加保釋條件,可保證各人依時歸押,他又稱律政司開出的條件「極其寬鬆」,只對各答辯人造成極輕微的不便。

彭偉昌特別指,陳虹秀所稱警署報到會影響工作,只是一個的空泛指稱,陳虹秀可以自行選擇日子、時間、警署位置,對於「仍然身處嚴重刑事罪行訴訟程序」的陳虹秀來說,是「完全合理和無可批評的」。

彭偉昌簽發拘捕令

判詞透露彭偉昌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b)條,在12月13日向3名答辯人簽發手令,控方根據手令將3人拘捕及帶到法庭。根據該條例,帶到大法官席前後,將答辯人押交監獄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其保釋。

前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去年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於同年9月29日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於10月5日向陳表示將提出上訴。其餘7人於同年10月31日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亦不服裁決,於11月9日正式對8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