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8.31暴動案 沈小民臨別在即 頒判詞批准陳虹秀訟費申請

8.31暴動案 沈小民臨別在即 頒判詞批准陳虹秀訟費申請

【獨媒報導】前年8月31日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被指參與暴動。案件罕有地連表面證供亦不成立,陳虹秀獲當庭釋放。她向法庭申請訟費,遭律政司反對。早前有報道指法官沈小民提早退休,並在11月離港並移民英國。沈官今日頒下判詞,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起行動及持共同目的,批准辯方申請。律政司須支付陳虹秀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

律政司反對被告人陳虹秀的訟費申請,指陳自招嫌疑、沒有在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亦誤導令控方誤信針對被告人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強。律政司指陳虹秀在案發現場,用擴音器不斷向警方叫囂「警察保持克制」、「唔好開槍」、「俾足時間市民離開」等說話;陳虹秀在不同位置出現,至少逗留了40分鐘,期間有其他非法集結人士手持鐵通、木棍、圓盾、佔據馬路等。

沒有證據被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沈小民認為控方所指被告人「叫囂」及與其他非法集結的人「在一起」,與他早前的裁決不符。他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被告人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所稱行為,並有共同目的,以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律政司又指被告人身穿黑衫,配有防毒面具和揚聲器等裝備在暴動現場出現及被捕。律政司稱這些裝備顯示被告有備而來,打算違反警方指示,在集結現場逗留;被告必定知道身處現場的原因,但她沒有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解釋。法官沈小民認為,被告人所講及所做的事,早己展露於人前,看不到還有什麼有力的證據被告人把它收藏起來,他又指辯方對被告衣着和裝備的描述「較為反映事實」,例如被告穿的是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T恤,而非單純「黑衫」。

被告行為展露人前 沒有掩藏證據

沈小民認為控方所提出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認為批准辯方訟費的申請是合乎現行法例的要求。最終他頒令,律政司要支付陳虹秀負擔的法律援助署的分擔費,若控辯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區院聆案官裁定。

8.31暴動案 律政司正在上訴

在8.31暴動案,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指,即使對控方的證據給予最有利考慮,陳虹秀的說話及行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裁定陳虹秀的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針對該案8名被告的脫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8名被告分別為社工陳虹秀(43歲)、余德穎(23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6歲)、龔梓舜(22歲)、簡家康(18歲)、莫嘉晴(23歲)以及梁雁彬(24歲)。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