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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色情物品越來越大罪?

發布色情物品越來越大罪?

年初,藝人照片引起全城軒然大波,鍾亦天亦曾因此被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八星期,有網民甚至發起遊行抗議警察。今天,亦有一名網民郭鎮瑋,因為被控發布淫褻照片而罪成,同樣關柙在荔枝角。

印象中,我沒有聽過香港政府或法庭沒有特別針對互聯網上發布色情物品而加強刑罰,但在不知不覺間,「懲罰」似乎越來越重。去年五月,男子胡大偉因在討論區貼超連結,被裁定「發布淫褻物品」,因而被判罰款五千元。鍾亦天未判罪便要入收柙所,郭鎮瑋於七月三日被判罪成,但還沒有判刑(等待背景報告),便要還柙三星期了。這是否要傳遞一個甚麼訊息予公眾呢?

郭鎮瑋的情況跟鍾亦天相近,要待在收柙所裡,不過,鍾亦天當日還沒有被判罪便被還柙了,及後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裁定他發布的相片為「不雅」,而非「淫褻」,所以最後才被撤銷控罪釋放。但郭鎮瑋發布的照片,已被裁定為「淫褻物品」了,他亦被定罪了,刑期是多少暫時不知,但既然裁判官判他還柙,似乎極有可能是判監,而非罰款了事。

郭鎮瑋被控的案情,其實也較之前的案件細緻及複雜。根據控方的案情指,郭鎮瑋曾把相關照片上載到Easy Share成為壓縮檔,並再把連結貼在討論區new-3lunch。前後以供下載的照片超過一百多張。案件更複雜的地方是,他的討論區用戶名稱及電郵地址是否他一人擁有?(單看電郵地址似乎不像是他本人的),Easy Share的帳戶是否單單由他一人使用?但是,由於警察在互聯網供應商取得的IP及客戶資料,我們無法看到,我們只能從控方的角度了解案情。

按以往的案例,一人在互聯網發布類近「藝人照片」的「淫褻物品」,又非為牟利,判入獄的機會不大,因為,對初犯者判以入獄,是關乎「嚴重的淫褻」(serious obscenity),所謂「嚴重的淫褻」指的是人獸交、兒童色情、性虐待及戀屍等,「藝人照片」似乎跟這些並不相關。未判刑便還柙三星期是否過重?「藝人照片」許多人看過,甚至「分享」過,大家應可以自行評說。

參考資料:Lo, P. Y. 2006. The Annotated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Cap 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