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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及襲警案

代表捍衛住屋權益聯盟的大律師今早在東區法院就一件非法集結案結案陳詞。這宗非法集結及襲警案發生於2007年6月3日在孫明揚局長的屋苑內;當時有26名示威者到孫局長屋苑外示威,其後進入屋苑內的停車場;其間警員封鎖現場,但因警員在現場未有盡力協助示威者聯絡孫局長接信,所以示威者衝入停車場內,將請願信貼在牆上。之後,警方大肆拘補當日的示威者。

今早結案陳詞先由主控大律師論證捍住聯六名示威人士一直有意圖衝入孫明陽的屋苑內,故構成非法集結罪;她又說明警方在其間已積極維持社會安寧,例如設立示威區,疏導交通等,所以警方已履行了他們的職責。

在庭中,法官一直傾向接受警方已容許示威者示威和抗議,並沒有禁止示威者言論自由。他又接受警方已做了他們應做的工作。例如,他說:「講得衰d. 你們是一班烏合之眾,若沒有警察設了示威區,你們如何示威抗議呢?警察不是已協助你們做示威嗎!」另外,法官一直認為示威者沒有權進入私人地方,故也沒有權在私人地方示威和抗議。

辯方大律師則論證幾點,一,無論示威者是否擅進者,究竟警方在孫局長屋苑內有沒有權執法呢?當管理員沒有要求示威者離開,又沒有要求警方叫示威者離開,警方究竟有沒有權力在私人地方限制示威活動呢?答案是沒有。即使有,他只能限制示威者的暴力行為,若示威者打人,警方只能用傷人罪控告示威者,不能用非法集結一罪名控告示威者;換言之,即使示威者擅進私人屋苑內,他們仍然有集會和言論自由,警方只能在一個有十分明顯破壞安寧的環境下才能限制他們的示威。二,當警官封鎖現場及阻礙示威者示威時,究竟他們有沒有協助示威者聯絡孫明陽先生呢?根據證供,證據並不能證明警官在現場已聯絡孫明陽先生,所以不能證明孫明陽有反對示威者進入屋苑內,既然如此,警方有沒有權力限制示威者的示威權利呢?答案是沒有。因此,雖然示威者有向警察衝擊,他們只為了自衛而前進。

究竟法官是否接納辯方大律師的觀點呢?這就不得而知。

明早梁國雄議員會繼續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