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無罪﹗利東「光豬」案判決

無罪﹗利東「光豬」案判決

利東「光豬」案12人,分別被控以「阻街」及「阻差辦公」的罪名,今日宣判。裁判官指控方未能毫無疑點地證明有關指控,包括示威行動並未對行人及行車構成嚴重阻礙、由示威行動開始至警方清走最後一人時間不足兩小時以及警方提供的示威區並不實際,某些控方證據在時地人上亦出現「重大分歧」,因此所有罪名均不成立。裁判官在「評語」階段,表示示威者雖然沒有違法,但對警方態度「傲慢」、「自以為是」、「橫蠻」,不明白他們是幫助利東街的街坊,還是為了「街頭鬥士的虛榮」,這些舉動「迫使」警方採取行動,因此不允許眾被告索回堂費,變相罰款四百蚊。

裁判官先陳述案件的小小背景。控方共傳召16位證人,只有1位是普通市民,證據則主要為兩餅現場的錄影帶。當日示威者於利東街及莊士敦道交界,和平地拉起橫額及派發傳單。警方的立場為,示威佔據路面,令莊士敦道一條西行行車線及利東街封閉,警方亦於利東街及廈門街交界設立示威區,並多次呼籲及警告示威者但不被理會。

裁判官引述終審法院在楊美雲案所訂下的法律原則,指示威無可避免地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必須根據當時事發的程度,包括如示威範圍、時間、地點等,法庭須從合理角度,在互相衝突權利中尋找平衡點。他指,示威內容為「重建及清拆利東街」,因此在利東街示威合理。示威時間則由示威行動開始至警方清走最後一人時間不足兩小時。因為警方封閉了莊士敦道一條行車線,雖然行人路受阻,但行人基本上可以安全地橫過該地。示威人數亦只有十多人,對行人只構成少許不便。車輛方面,雖然行車緩慢但仍可通過,受阻的利東街亦有船街及灣仔道等替代道路。利東街亦非主要幹道,全街亦沒有任何住宅及店舖,裁判官認為除與拆卸有關車輛外,沒有人必須使用車輛到達利東街。裁判官指,控方梁督察設立的示威區並不實際及不可行,在如此狹少的街道放置鐵馬,同樣會迫令行人走到馬路,到時警方仍須作出封路的措施。裁判官認為更可行的做法,是要求示威者退於利東街內示威,避免封閉莊士敦道一條西行線。可惜,梁督察的底線是不能接受利東街受到阻礙,但裁判官則認為示威者在利東街進行之示威乃合法使用。因他們正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

根據上述的事實,裁判官認為眾示威者就其行動有合法解釋,因此判決「阻街」控罪不成立。至於因為是次示威活動是合理合法的,警方移走示威者亦毫無理由,即使示威者不予其搬離,亦不屬違法。從影帶亦看不到控方證人所指示威者有「舞手動腳」,因此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罪名亦不成立。此外,其中一位路經的「示威者」,警方在判斷他是否示威者的證據上出現重大分歧。另一位被控、當時正在拍攝的「示威者」,裁判者認為他是在認真、檢點地拍攝,控方在時地人的舉證上,又出現重大分歧,因此同判控罪不成立。

裁判官在「評語」時指,示威者行動並無違法,但對警方態度「傲慢」、「自以為是」、「橫蠻」,流露出一副沒有相量的餘地,「迫使」警方採取行動。他認為示威者應派出一名代表與警方商討,「互相忍讓」,作出「真誠的溝通與協調」,便可以解決事件,不需要浪費法庭十四個審訊天。因此裁判官應控方要求,不允許眾被告索回堂費,變相罰款四百蚊。

裁判官強調,在考慮判決時,不會猜測示威者示威的背景、動機及目的,只考慮雙方所提交的證據。這個聽來確實是貌似公平公正的做法,但亦正因如此,所以裁判官可以不需要考慮不少被告在事件發生前的五年,不斷地與眾街坊所做的工作、所付出的心血,以及多次面對市建局及警方有形及無形的暴力,逕直指眾被告為了「街頭鬥士的虛榮」。這四個(「傲慢」、「自以為是」、「橫蠻」、「街頭鬥士的虛榮」)明日主流媒體必定引用的soundbite,連同不允許眾被告索回堂費的判決,這個「得直」的判決對於運動的傷害都不可以謂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