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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以色列的巴人的下場

支持以色列的巴人的下場

原圖見

支持以色列的巴人的下場,就係被殘害與酷刑。呢個係哈馬斯既講法,無得爭議。

大家睇見咁樣可以有三個反應:
1) 呢d唔係一般巴人,只係愧儡
2) 呢d只係權力鬥爭,一般巴人唔會參與
3) 呢d行為係叛國,死有餘辜

第一個唸法係腦殘,係沙巴,殺人最多既唔係法塔克,甚至唔係以色列,而係哈馬斯,哈馬斯向支持法塔克既和平集會開火。一個願意冒生命危險支持唔同既政治信仰,就叫得上愧儡?講多無為。

第二個唸法係只見大局不見小局,嘗試以大尺度將每人簡化為「政治動員」。無錯,哈馬斯同法塔克係有好多權力鬥爭,但咁唔可以將殺害將方既行為合理化,殺光對手之後就宣稱咁就係「合法政府」,呢個唸法係「Might is right」。有d人會將局勢再擴大化,認為法塔克只係以色列愧儡,只係美國愧儡,既個唸法更加腦殘,忽視每個人都有佢既選擇自由,與及佢選擇背後既個人背景。人唔係一粒原子,唔係粒粒一樣既原子。

第三個講法好似好有理由,但忘記叛國罪背後所需條件。叛國罪所指既國家,必須要由合法政府執行。民主係政府合法性既必要來源,無民主就無叛國,但民主本身係唔夠既,一個政府公然而不斷咁屠殺敵對反對者,一個慣性並公認施行酷刑既政府,人地做乜唔可以反叛先?民主係重要,但民主只係人權之一,尊重國民人權係叛國罪重要之條件(非國民無關叛國與否)。第二,哈馬斯政府以乜形態都唔合法,選舉只授權哈馬斯有立法機關控制權,無授權哈馬斯擁有軍隊,所以哈馬斯無權以軍隊代表整個巴勒斯坦。哈馬斯自立政府以外既軍隊,唔畀民選政府委任既官員控制加沙,咁先叫做叛國。哈馬斯亦無主張過沙加脫週巴勒斯坦獨立,所以哈馬斯係加沙根本無合法性,佢只係以殺害異己同製造恐懼黎保持權力,支持以色列打哈馬斯既巴勒斯坦人民,絕無叛國,佢地絕對有權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