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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一日一錯(3)

第二是名稱,主要針對一群比「有親密同性同居關係」人士,更加需受重視的弱勢社群,包括:受同住住客長期滋擾的人士、獨居同住長者,他們之間經常容易發生暴力行為,因為同住一簷下,彼此有出入房間的鎖匙,成為容易受暴力威脅的一群。反對改名的人辯稱,他們所指的「這一類人早已有法律保護」,「法律保護」其實與普通人在街上不應被暴力威脅一樣,其餘就沒有任何額外保護。我們又怎能說只有「同性同居人士」可得到額外的保護,而這些相對弱勢的社群卻不應有人為他們發聲呢?這個問題,根本與「歧視」同志完全無關,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難道我們又可以指反對條例改名的人「歧視」長者與分租的弱勢家庭嗎?

i.e. 梁美芬認為任意兩個同住一屋的人都可以有親密關係,需要法例特別保護,而且都有暴力傾向,香港居然是世風日下,需要網絡廿三條來防止暴力歪風,例如租客與戶主,員工與其他員工,宿友,暗戀者與被暗戀者,自慰對象與自慰者,可能是暗戀者與可能的被暗戀者,可能的自慰對象與可能自慰者,意圖強姦者與可能被強姦者,意圖非禮者與可能被非禮者,意圖謀殺者與可能被謀殺者,果然是貫徹梁美芬在參選立法會之前前衛的立場,保護任何形式的關係都可以親親密密,如此社會不但和諧,而且人人「家庭」幸福,但梁美芬不是又在《家暴條例》修訂的爭議,主要在定義和名稱上。首先,修訂內容牽涉法律定義引伸同性同居者被視為「配偶」,等同於將同性戀婚姻在港合法化,或一些事實同居關係會被視為「事實婚姻」關係,這是有違香港既往「一男一女註冊婚姻」的定義。這樣制訂相當粗疏,是不能接受的。說她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