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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上加冤:巴士非禮案

在一宗巴士非禮案中,敗訴者家屬在 facebook 陳述嘁冤。因為網絡一早就有不少少女老屈男性既流言,所以產生唔少迴響。可是,主流媒體卻對呢個 facebook 群組大加誅伐(例如),主要針對群組內的「網絡起底」行為,甚至形容為「病態欺凌」。

呢的講法好片面,無去過問問題核心。今年並唔係一般既網絡起底,單方面地要求網民對女事主讓步,係唔公平的。

要詰問問題核心,首先係問,主張「敗訴者家屬做錯」係指什麼。

敗訴者家屬縱容網絡起底

敗訴者家屬成立群組,並且曾經刪去所有相片,亦禁止用戶上載新相片。對於話有大量網絡起底行為(其實具體我唔知,我上個月去睇無乜),假如係有,咁都係敗訴者家屬無小心選用公眾留言工具既問題,係有責任,而唔等同縱容網絡起底。

敗訴者家屬無從正途申訴
繆美詩提一個好有力既觀點,認為苦主呢個申訴「捨正途而弗由」,不如「報警請願、遊行示威、跪地求助、民事起訴」。但前提係,呢d「正途」係唔係真係適合先?如果係,繆美詩個講法就天衣無縫。不過,當我地盲目要求人地遵守一些不可能遵守既法律,就唔好戴上道德光環,因為法律唔係大x哂。

為左查證「正途」既可能性,我地必須返去睇案件既本質,不能空談。

案情
其實上訴判詞有唔少案情說明,有心人應該睇判詞。

案中男女事主係各方面都各說各話,其中女事主作遇事時未夠十六歲。男事主話佢無係巴士上非禮女事主,女事主話有。男事主話巴士上好多人,每行都有人坐,女事主就話車上好多空位,認定男事主故意坐佢隔離。上訴果陣,男事主提出人證,該車司機指出下層滿座。雖然巴士滿座與否同有無非禮係兩回事,不過,因為案件發生係上層,加上上層唔畀企,所以事件本應該有人證。女事主解釋佢無當場呼叫,原因係恐怕男事主有武器。因為咁,男事主無法找到人證幫佢(司機行車時無可能兼顧上層有無非禮案),一切只能依證詞同埋環境證據。

只依證詞入罪
本案毫無疑問,裁判官只係依女事主既證詞而將男事主入罪,而男事主主張女事主證詞係老屈同唔可信。裁判官聽過雙方供詞,判斷女事主供詞可信,唔信男事主供詞。本案與法律觀點無關,因為裁判官相信男事主用手(後來改供詞為「手肘」)搓女事主個胸,認定男事主係故意。無論用乜野法律觀點,故意用手搓人地個胸,故意愛撫人地,人地唔同意,咁就一定係非禮。如果我地改法例改到咁都唔算係非禮,不如廢除非禮罪啦。

事件核心係大家都無時光機與時空明鏡,重點係,裁判官信邊個講。

上訴無用
要講「正途」,就不能不講上訴。問題係,上訴只受理法律觀點,與及裁判官有無錯誤理解或覆行法律要求。上訴判詞處理左好多有關針對裁判官錯誤既指控,但依可見之事,裁判官所做並無犯錯。裁判官考慮到女事主未夠十六歲,接納佢修改供詞,接納佢搞錯一切唔太重要之事。十六歲供詞或本質有不可靠之處,不過,法例並無要求裁判官就此作警告。總而言之,除非男事主可以搵到裁判官做錯乜野,否則上訴無用。

至於報警,繆美詩,唔好開玩笑啦。

請願上街
如果用網絡力量唔係正途(唔係指技術上人群控制事宜),咁請願上街又點可能「正」得去邊?現實規則同網絡規則唔差好遠,好容易會被人扣上「暴民」之名。

事情之難處
我地可以期望裁判官做乜呢?香港人(甚至法官)都深信寧縱無枉,但係,依證詞入罪根本講唔上係寧縱無枉。事實上,真正標準並唔係寧縱無枉,而係無「合理疑點」。有疑點唔足以脫罪,疑點一定要合理,一定要可信,先可以脫罪。男事主的的確確無法子提出「合理疑點」,因此,只要裁判官相信女事主講法,男事主就衰硬。呢個情況,同香港人所相信「寧縱無枉」相差好遠。

香港大多數審訊都係「寧縱無枉」,點解呢一宗唔同?因為呢一宗係性罪行,性罪行佐證規則一早廢左(呢篇判詞講左呢個事實)。

佐證
恢復佐證規則對呢單案或者有用,但會製造其他問題。當出現相反情況,一個兒童被他人非禮,無人證,果個兒童可以點做?要求佢提出佐證,相反係非常困難的。即使唔需要佐證,只係要「寧縱無枉」,果個兒童仍然處於劣勢,連五五波都講唔上。

硬食
對於呢個情況,我認為男事主只可以硬食,呢個係事情本質上既難處,裁判官與及任何想介入既人都無時光機。

然而,此硬食與默默承受完全唔同。我認為社會有責任承認「寧縱無枉」無左,並作出以下補救:

  1. 律政司要宣傳性罪行與其他廢除佐證規則既情況,並無「寧縱無枉」,令大眾有充分(入罪既)心理準備
  2. 法律上有好多限制性罪行犯人權利既法律(例如唔准做某d職業),這些限制不應應用於只依證詞入罪既人
  3. 只依證詞而被入罪既人,應該明文規定酌量減刑

只片面要求敗訴者「依正途申訴」,係冤上加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