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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深圳市公安局二审庭审及上诉状

(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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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20日中午11时,李铁、杨勇、田宇巍、陈巨峰、杨勇、李玮、孙务光、谢潇英等7名不同职业的深圳草根公民,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旁新闻路进行“国家改革建议书”征集意见活动,活动进行完毕,7人离开时,埋伏在附近的警察围上来带走其中6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和笔录,至晚19时,6人离开派出所,派出所并归还了活动时使用的器材。
  2008年11月29日,包括刘德军、章星球、田宇巍、李铁、杨勇、李健、陈书伟、贾政、郭永丰等9名公民,在莲花山、中心书城、深圳罗湖书城等地点继续就“国家改革建议书”征集意见活动。
  2008年12月24日,李铁带上相关资料,一路去惠州、汕头、厦门、杭州、上海等城市多地,和当地追求国家进步的朋友在多处地点继续“国家改革建议书”征集意见活动。
  2008年12月28日,李铁和上海的潘刚在上海来福士广场前,一辆警车旁举行“国家改革建议书”征集意见活动,很快被带往派出所调查,调查后有关部门问李铁,放了你之后你准备去哪里,李铁说继续行程,前往南京等地。
  2008年12月30日,上海有关部门把李铁交给深圳有关部门前去人员,深圳方面把李铁带回深圳,并交给景田派出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2008年11月20日12时许,李铁组织他人在福田区新闻路附近向路人派发《国家改革建议书》并作社会调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名义拘留李铁15日。
  被释放后,李铁不服有关拘留决定,于2009年3月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书,2009年6月1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李铁败诉。7月23日,李铁就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家改革建议书》内容
    《国家改革建议书》附文:面对……,你敢于站出来吗?
    

庭审简单说明:

  李铁起诉深圳市公安局非法拘留案2009年10月2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官只是当庭向双方询问了一些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取消了双方辩论等环节。
  上诉人李铁当庭表示深圳市公安局非法拘留至少四个方面都是不成立的,“首先为防止出现不实指控等情况出现,活动从开始,上诉人等人就架设了一台固定的摄录机全程录影,这个录影(证据视频录像1)可以证明,全程无扰乱之事实。一审判决书以深圳市公安局称群众报警称,做为扰乱重要根据之一,是非常荒唐和不严肃的,也证明被告所谓证据之贫白;其次、深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上诉人等人离开时,公安围了上来,路人围观并拍摄的视频(证据视频录像2)可以证明,公安围了上来后,上诉人等人已第一时间表示了愿与之配合调查的态度,即未逃跑,又未反抗,只是公安未依法执法,上诉人表示不同意,并促其改正,才僵持了一会,公安改正了错误后,上诉人就跟其去了派出所。而且包括被告提供的证据15-20等,亦证明上诉人主观意愿很清楚是愿意配合警察调查的;其三、活动是2008年11月20日进行的,到2008年12月31日才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并执行拘留,2008年11月20日在派出所用手机拍摄的证据视频录像3可以看到,派出所所长当时并没有说上诉人扰乱什么,而且他说他已在现场监视超过30分钟,如果当时现场发生了“扰乱”的事情,做为警务人员,他不可能不出来阻止,而且最重要是,其说在现场监视超过30分钟,这和庭审时被告出示的所谓证据,说是接到群众报警才来现场的相矛盾,庭审被告隐瞒这一事实。其四、出警经过、伤情、询问笔录等等只能证明原告组织和搞了公民活动,和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像模像样的走了部分法律程序,但指控上诉人组织的活动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却无任何依据。证明上诉人组织的活动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确实证据至始至终都没有。”

  “除以上外,在派出所用手机拍摄的证据视频录像3可以看到,被告所长声称“权力是属于共产党的”,是明显的违反《宪法》第二条,被告及其所代表的团体,是违宪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一条)的,这一违宪先后又经一审法院确认,证明并不是个别人的过错行为,而是团体及事实违法、违宪——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被告及法院均在共产党领导下,根本无法保障违法、违宪事实的纠正,根本无法制止这种违法、违宪的行为持续存在,《宪法》规定共产党有一定代理权,但绝对没有规定权力属于共产党,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既定事实,就是共产党已经自行全权掠夺了人民的这种权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你挂个名字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宪法规定的才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准确描述,《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在此案中,派出所所长的言行,及其在这种违法违宪思路影响下的行为,及一审法院对其行为的确认,证明了当局是最大的违法、违宪团体,同时亦以‘群众举报’之名,行镇压‘群众’之实,保障其违宪、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祸害法治、祸害国家和人民。在这种违宪违法前提下的‘执行公务’又怎么可能合法呢?”

  李铁在最后陈述阶段,详细讲述了上述问题,被法官打断和要求停止。

  公安局方面还是基本按以前的例行说法提交了答辩状,其他无特别说明。

行政诉讼 上诉状

上诉人:李铁,男,1969年12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电话:13823636390
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负责人:罗荣才, 电话:8291877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因上诉人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行初字第165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公(福)行决字(2009)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判决书,以被上诉人“称”:“有群众‘称’(即所谓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福田区新闻路附近搞调查,现场聚集了很多群众场面非常混乱’”来确定上诉人等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直至后来所谓的“更混乱”。
  这种以“公安称:某群众称‘他们扰乱了公共场所’”来确定上诉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判断既是不严肃的,也是非常离谱的,也是与事实不符的。

盗“群众”“百姓”“人民”之名,施镇压“群众”“百姓”“人民”之实
  被上诉人及其代表的组织,盗“群众”“百姓”“人民”之名,施镇压“群众”“百姓”“人民”之实的行为令人不齿,我们从活动全程及事后警察到来后的视频可以看到:“群众”对我们的活动是支持、兴奋和热情参与的;我们也可以看到,我们进行完活动后,警察到现场开始并未依法行政之时,除了我们参与活动的成员对此表示质疑外,现场我们并不认识的“群众”也在质疑“警察”;我们进行完活动后,警察前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有路过“群众”拍摄下了这些的视频,事后也是转交给了我们,而非警察。等等。这些都足以说明,警察在这件事情处理上根本不获群众支持,但竟然以“群众”之名行诬陷之图谋,真不知这些真正违法者的脸皮有多厚。

这种公开随机有监视的调查让我们看到,当局自己调查自己百分之九十几的支持率何来?
  此前一次我们调查的结果是14%的人选择支持“①坚持一党领导制”,当局还在放烟雾弹,这次警察全程监控我们的活动,即使我们期待着有一两人能选一下“坚持一党领导制”,以让旁边监视的共产党派出所所长不至于太难堪,以致恼羞成怒,但遗憾的是,半个小时左右的随机调查中,竟然还是没有一人选“①坚持一党领导制”,虽然这未必是精确的结果,但大致方向一目了然,这种公开随机有监视的调查让我们看到,当局自己调查自己百分之九十几的支持率何来?弥天大谎差不多吧。世界上超过90%的大大小小国家、“东方”“西方”国家,有支持率超过60%的“为人民”政党,都敢于接受人民的选择,你这自称支持率百分之九十几竟然不敢接受选择?结果只有一个,就是“坚持一党领导制”有两、三成支持率也都是运气也。
  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竟然还恬不知耻的称“群众”举报!

  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活动全程视频录像(视频1)可以看到,活动现场非常有序,有一些公众参与,但并未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秩序,更无影响任何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上诉人组织的这个活动直到活动结束都没有发生任何扰乱之行为。

隐瞒其“埋伏”了超过30分钟之事实,谎称接到群众报警才来的,内有隐情
  至于上诉人等人离开时,大批警察围了上来,导致一定程度的混乱,也不能想当然的由上诉人承担责任,这是被上诉人处置不当造成的。
  通过上诉人提供的视频1、视频2、视频3证据可以看到,被上诉人所长称在现场已经提前“埋伏”了超过30分钟,上诉人也在现场活动时看到被上诉人所长等人在现场附近溜达。而在一审中却称是“群众报警”才出警的,隐瞒其“埋伏”了超过30分钟之事实,其故意隐瞒事实,而并非其所述“接到群众报警”。这一隐瞒事实的情况,已影响到其所谓执法处罚和一审判决时的事实还原和客观真实。
  在上诉人活动举行期间,被上诉人所长作为警务人员,却从未提出过活动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从未提出过阻止,事后却制造和捏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来构陷上诉人!

未依程序执法,促其改正
  通过上诉人提供的视频1、视频2、视频3证据可以看到,上诉人组织的活动“和谐”“有序”的进行完并离开后,大量警察才从周边包围上来,而所有活动参与者即未“逃跑”,又未“反抗”,何来扰乱?而且从视频2可以看到,警察到来后,我们第一时间就表达了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态度,只是随后发现警察并没有依法出示证件和按法律程序进行,才提出质疑并在现场僵持了10多分钟,促其改正。
  在活动结束后,被上诉人不合理判断形势(包括其自称群众称:现场聚集了很多群众场面非常混乱),派出大量警察,到现场又未及时依法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程序进行,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才产生不必要的阻滞,活动前上诉人已给所有活动参与者讲述了要求配合警察调查,如实讲述(包括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5至20,也可以证明活动参与者对整个活动的组织等等情况都是如实讲述,未有任何隐瞒),如果警察不是先派出所长监视,又进行隐瞒谎称群众报警,然后派出大量警察围住制造恐慌,又不注意执法程序和执法文明,根本不会发生任何阻滞。从视频3,亦可以看到派出所所长依仗“权力就在共产党手里”恶劣态度对待当事人的情况。

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不独立,根本无法实现相互制约、监督的现状。
  上诉人等公民怀着对国家未来的憧憬,怀着能使国家少一些腐败、多一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怀着追求生存尊严,怀着为了国家的进步、文明和效率,为了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健康,为了使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成为可能,为了真相可以自由传播;等等美好愿望。和一些朋友共同撰写了《国家改革建议书》初稿,为了使这份“建议书”更成熟和有代表性,上诉人和一些有同样理想的朋友,选择合适地点征集公民意见。活动全程有录像,但依然避免不了这种混淆是非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我们通过这份判决书不但可以看到被上诉人拘留上诉人根本无事实依据,同时也可以看到党领导的法院不但肆意扩大法律外延,使正常的法律成为可以随意拘禁公民的“恶法”,同时从判决书上也可以看到,法院作为司法部门,不但继续混淆判决做为执法部门的被上诉人胜诉,同时也在替被上诉人维护着这份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的拘留决定,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不独立,根本无法实现相互制约、监督的现状。
  通过一审我们可以看到,被上诉人代表“共产党”拘留原告,法院又接受“共产党”领导,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不可能有公平的审理。同时可以清楚地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对于这个国家来说,是不可能有法治的,我们还没有见到有一党专政国家能实现“权力属于人民的依法国家”

“普通法”下的“回避”要件,在一党专政下已变成了摆设
  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之初,就向审理法官孙远军提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提出被上诉人代表共产党来抓上诉人,而法官既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同时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很清楚是最有利害关系的,要求回避。但孙表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福田区法院院长做出了孙远军等人继续审理的决定,可以看到“普通法”下的“回避”要件,在一党专政下已变成了摆设!这种本身就自相矛盾的制度,又怎么可能实现法治中国呢?中国共产党过去几十年高调表示要实现依法治国,却把国家和十多亿人民置于这个无法自圆其说的制度中,何来实现依法治国、何来代表人民?

共产党干部吴邦国否定“多党轮流执政”就是否定人民行使选择权,否定人民当家作主
  两会期间,共产党干部“中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说:决不照搬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被上诉人只想问他一句:所谓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是怎么形成“轮流”的?“多党轮流执政”是人民行使选择权产生的“轮流”,否定“多党轮流执政”就是否定人民行使选择权,否定人民当家作主!在更现实的层面,这种表态就是公然拒绝来自执政党外部的有效监督,拒绝对公权力有效、有威慑力、真正发挥作用的监督,这样看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维护“一党专政”的“政治挂帅”存在,所谓的“依法治国”,充其量只是拉大旗做虎皮的形式高调。

一探讨到“权力属于人民还是属于党”,真正违法篡权者们就心虚了,千掩百盖
  中国不允许谈政治?非也。只是不允许探讨“权力属于人民还是属于党”这个“政治问题”,一探讨到这个问题,就让某些人心虚了,一探讨到这个问题,就没有法治了。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在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上,某些人和组织是违宪违法的,违宪违法者不是探讨这些问题的“群众”和“百姓”,而是掌握权力惧怕探讨这个问题的组织,所以才不让人们去充分探讨,所以一去探讨,好像有点法治的国家也绝无法治了。这种绝无法治,就是一个巨大的、最重要、核心的违法时时刻刻都存在于这个可怜的国度。如果没有这个“大违法”带动许许多多的“儿违法”“孙违法”,中国就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水平就可以和其他先进国家比高低了,腐败就会数量级下降,人民权力和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也就是《国家改革建议书》中的允许真相自由传播)也无需没必要的限制了,人民分享国家发展就会更公平合理和充分了。
  上诉人组织的活动,是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而判决书却取消所有活动涉及的核心词“《国家改革建议书》”字样,法院都在隐瞒着一些基本事实,又怎么保证他是一个依法的法院,法院和公安机关都隐瞒和含糊了一些基本事实,如果他们执法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又何须弄虚作假?
  这种判决结果和我们的经历,更加让我们感觉一个制度如果立法、司法、新闻不相互制约,会有多么匪气的效果,何谈公平与公正,真实与透明,稍微有一点正义感的人们都应该站出来对他SAY NO。

  一审判决书妄顾事实,称“原告在公共场所进行调查活动,引起路人围观,‘造成他人不便’”,被上诉人根本未对引起何人不便进行举证,全程视频也可以看到,根本也未有“造成他人不便”之事实,只是其自行出具了一个自称“群众报警”且和其自称“蹲守了30分钟”相矛盾的所谓“受案登记表”所谓依据。
  一审判决书妄顾事实,称“参与活动的人员不配合民警的执法”,从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到是被上诉人无按程序执法,不注意执法文明,上诉人才拒绝跟其去接受调查,从视频录像可以看到,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不但受到活动参与者质疑,亦遭到在场群众的质疑和指责,其后被上诉人纠正了其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出示了证件和做了说明,上诉人和其他活动参与者也就跟他们去了派出所。

  被上诉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行政拘留上诉人壹拾伍日,并收缴作案工具字牌七本,字册肆拾贰本、宣传字牌八个及签名薄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仔细看上述法律条款,事实上诉人并无“聚众实施前款行为”,至多是“聚众”进行调查,而无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上诉人做为“首要分子”,既无事先安排谁去扰乱,也无“扰乱”之事实,如果有扰乱,是警察前来,并不注意执法程序和文明执法,才“扰乱”现场秩序的(如果警察来了之后现场称为被扰乱),如果警察文明执法,注意执法程序,相信即使警察到了现场,也不会发生围观和对他们质疑。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2,所谓的“案发现场情况照片”,根本不是上诉人组织活动时的照片,而是活动结束后,警察拦截上诉人等人离去,上诉人要求警察依法行政时的照片,警察开始并没有依法出示证件,并告知要上诉方因何前去接受调查,这种纠纷根本无证据是上诉人引起的,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到,这恰恰是被上诉人弄虚作假和制造混乱,未按程序执法造成的公民不服。通过警察到现场后的视频录像也可以看到,除了活动参与者,亦有不少现场“群众”对警察不依法不依程序执法做出指责。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处罚决定书上所述的:被上诉人组织他人在福田区新闻路附近向路人派发《国家改革建议书》并作调查有其所谓的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之行为。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被上诉人称有人报案,即使真实,有人报案就等价于上诉人违法?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更何况这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视频文件3”,景田派出所所长自己所述已“埋伏监视了半个小时”相互矛盾,景田派出所所长的说法证明这是景田派出所预谋的一件事情,其拿出所谓的“受案登记表”,完全是掩盖其不可告人之行为。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深公(福)行决字[2009]第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据3“行政拘留之星回执”和证据4“扣押物品清单”和证据5“收缴物品清单”和证据6“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和证据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数”和证据8“交寄邮件收据”和证据9“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和证据1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证据11“扣押相关物证附卷照片”和证据14“出警经过”等,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像模像样的走了部分法律程序,但上诉人组织的活动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之基本事实却无任何依据。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3,这完全是被上诉人执法不当,制造恐惧造成,上诉人曾多次要求由上诉人出面告诉参与者去接受调查,但被上诉人却不同意。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5-20“询问笔录1-6”,恰恰证明的是上诉人组织活动有序和见得了阳光,活动前上诉人已给所有活动参与者讲述了要求配合警察调查,如实讲述等内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铁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